舞蹈人类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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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验和理论

现代人类学形成了以田野调查和民族志写作为核心的一套方法论,区别于概念逻辑的抽象论辩方式,要求观察研究对象的社会生活和价值观,为研究提供分析和比较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具体经验对理论总结的意义。

有关经验和理论的关系问题,不同代际的人类学家有各自的认识并形成联结。通过对比涂尔干“整体社会观”的理论和莫斯所秉持的经验论态度,列维-斯特劳斯指出:“跟理论家相比,观察者永远拥有最后的发言权;跟观察者相比,当地人拥有最后的发言权。最后在当地人的理性化解释的背后——他们常常充当观察者,甚至是自身社会的理论家——人们必须从中找出‘无意识的范畴’。”[11]这句话旨在说明,研究最终要从具体经验走向理论提炼。格尔茨则从另一个层面指出经验与理论的关系:“理论建构的根本任务不是整理抽象的规律,而是使深描成为可能。不是越过个体进行概括,而是在个案中进行概括。”[12]很显然,面对观察对象的丰富性,理论是从经验中生长出来的,不同的经验会生成相应的理论,有待人类学家的发现和阐述。同时,个案经验不以已有理论的方式而存在,才使人类学获得了巨大的多元发展空间,来凸显研究的意义。

此外,没有任何一种理论模式具有普遍性,理论的有效性与研究者的文化语境有很大关系,也脱不开研究者的问题意识。正如博厄斯所说:“人类学研究的核心之一就是努力了解个别现象,而不是建立普遍性法则。……人们往往试图用自己文明中的术语来定义问题,这个术语是基于我们已知形式的类比或对比。……我们应当意识到,所有这些形式都是隶属于我们自己文化经验中熟悉的范畴,并不能证明这种现象在历史学或社会学上的统一性。”[13]因此,经验与理论的关系不是单向的,不仅仅在于从田野调查的文化经验中提炼和阐述理论,也有研究者个人的理论认识对文化经验的投射和整合。

对于舞蹈研究而言,现代人类学作为方法论提供了概念和手段,其目的就是帮助舞蹈研究者在经验梳理的同时提出问题,在已有的认识层次上提炼出理论,与之前的认识进行交锋,以此来推动视野的扩展和思维的深入。

舞蹈是建立在身体动觉经验基础上的文化模式,与普通的人类行为不同,它具有内在的语言象征和审美价值。人类通过舞蹈活动所传达的精神世界具有迷人的复杂性,为人类学研究提供的文化经验是独特的,也正因为其内在的特质,同样生成了相应的理论。对于不同时期的舞蹈人类学理论,应当看到其生成的历史语境,才能理解其合理性和适用范围。如果说理论模式框定了认识思维,那么也就局限了对经验的有效应用,这也是理解舞蹈人类学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当下的中国舞蹈学界有一种误识,似乎舞蹈人类学与民族民间舞蹈研究是划等号的,这种认识有其形成的历史环境。但从舞蹈人类学发展历程来看,对象范围和问题维度已经超越了对民族民间舞蹈的关注,它所提供的理论是帮助打开认识经验的工具,而不是受狭隘学科意识左右的、画地为牢的“金箍棒”。同时,舞蹈人类学的意义还在于跳出艺术家个体经验的局限,在更宽阔的视野中,对人类集体情感和文化积淀做出更为充盈的体现和表达。

无论舞蹈人类学在不同时代有怎样的发展和理论更迭,其终极目的都是为了揭示人类行为和意义。人们为什么要跳舞?为什么要这样跳舞?都是舞蹈人类学的终极问题。舞蹈人类学研究往往带有自己鲜明的问题导向,其来源最初来自对特定理论的阅读和应用,但随着田野调查的深入,所获经验会逐渐形成自己的判断和分析,与特定的理论之间建立的联系会变为拓展、修正,甚至是推翻。在西方学界,不同(代际)学者间的对话是研究的基本形态,对于一个问题的反思、回应、再反思是理论形成发展的常态,往往从新经验中来提炼新概念,以建立某种认识或解决重要的理论问题。

舞蹈人类学的概念和理论对于处在巨变中的当代中国是否适用,也是要打问号的。当代中国文化充满了巨大的开放性和可能性,各种要素在同一时空并置,当这种文化中的固有传统与西方的仪式理论、身体理论、性别理论、后殖民理论等等相遇时,可能表面上能激发一些应用和说法,但深入内部会发现有很大的鸿沟,那是文化经验和理论内涵之间无法匹配。如何运用和反思概念和理论似乎是一个更需要考虑的问题。

舞蹈作为独立的艺术门类是20世纪现代主义兴起之后的事情。舞蹈作为那个背景下的概念,所强调的是以身体动作为媒介来完成的审美活动,是将身体客体化和对象化的观念反映。在这个体系里面,西方舞蹈人类学有一类研究便是以动作作为分析单位,来探讨人作为动作主体与外在世界的关系。而以中国传统文化经验来说,乐和舞是不分家的,其重要的礼教功能恰恰不是将人客体化和对象化,而是在天人合一的理念中达到物我的和谐,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重要的舞蹈人类学议题。

在世界范围内,倡导一种非西方、非现代的舞蹈观念才能真正充实舞蹈人类学的内涵。如果对舞蹈的理解仍然是受制于西方传统及其观念中的分析方式,那么舞蹈人类学的价值导向就很难体现,从这个角度来说,世界多元文化的经验是舞蹈人类学理论保持生命力的土壤。因此,既不迷信普遍性理论,又不沉溺在对自我经验的美化表达上,通过在经验与理论之间的这种反复探讨,才有可能推进有意义的研究。

注 释

[1].程千帆著,《程千帆全集》第十五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67页。

[2].冯友兰著,《中国哲学史》,上海神州国光社1931年,第459页。

[3].亦译为“民族志”。

[4].亦译为涂尔干、迪尔凯姆(Durkheim)。

[5].亦译为列维-布留尔(Lvy—Bruhl)。

[6].亦译为马塞尔·莫斯(Marcel Mauss)。

[7].亦译为“体质人类学”。

[8].[法]列维-斯特劳斯著,李幼蒸译《野性的思维》,商务出版社1987年,第2页。

[9].[法]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著,张祖建译《结构人类学》(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29页。

[10].Adrienne L. kaeppler, “Dance Ethnology and the Anthropology of Dance”, Dance Research Journal, 2000, Vo1, 32, No.1, PP.116-125.

[11].[法]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著,张祖建译,《结构人类学》(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69—470页。

[12].Clifford Geertz,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New York:Basic Books, Inc.1973: 26.

[13].Franze Boas, “The Aims of Anthropological Research”,Science,N.S.,Vol 76 (19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