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概念界定
中国近代学术史上,每一个有西学渊源的学科在进行概念定义和翻译的时候,都会面临一种尴尬的境遇:如何精确释义和表达?这往往存在争论。其实,这种情况是人类文明交流的常态,但对于中国学界来说,尤其突出表现在19世纪末国学和西学的互译过程中,它们彼此都需要在自己的语言系统内找到合适的表达。比如,儒家经典多有对话体的文本,包含了西方现代学术中所谓文学、历史和哲学等多个方面的知识经验,西方学者和有西学背景的中国学者(如冯友兰、胡适),从西方现代哲学的角度对中国经学进行系统化的剥离和构建,便是在名与实、体与用之间进行的巨大革命。如何用西方哲学的词语和概念来对应解释中国经学的思想和内容,实际上是一个深刻的文化碰撞。
反过来看,中国在翻译西方学术词语的时候也面临一样的问题。中国的词语是否能够将西方术语背后的文化渊源表达清楚?其自身携带的文化基因和观念是否能百分之百地与需要表述的内容达成匹配?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而便有了诸多学术上的争端。比如对于nation、nationality、ethnic等词语的翻译,从国家、民族、族群、种族的意义涵盖,都要涉及和考虑产生词语的原生文化语境和传播落地的文化语境。这些概念本身携带的历史、社会和人文的信息都不可能完全无误地直接转换成中文。更重要的是,我们在使用术语的时候,往往对生成这个词语的历史发展进程缺乏足够的认识,我们对自身现实的认知和判断难免会在概念传播中使其内涵发生自然变异,其结果可能不仅仅是误读,更可能产生观念上的错乱。因而,厘清概念的历史源流和文化背景非常有必要但又非常有难度。陈寅恪在给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的审查报告中,就这样写道:“……凡著中国古代哲学史者,其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了解之同情,方可下笔。盖古人著书立说,皆有所为而发;故其所处之环境,所受之背景,非完全明了,则其学说不易评论。”[2]同样的道理适用于本书所涉及的翻译问题。
舞蹈人类学作为舞蹈研究纳入人类学方法的结果,其概念界定要追溯人类学自身的概念界定,而人类学与民族学的密切关系,时常让人问及它们的差异。简而言之,早期民族学者普遍认为拥有共同血缘、语言、文化与风俗习惯等传统的人群构成了民族,并从体质、语言、饮食、服饰、亲属关系、宗教信仰和民俗庆典等方面探讨他们的文化内涵,强调群体共性。并且,民族学者深受演化论影响,将非西方的一些观察对象置于原始落后的一端,将西方社会置于先进开化的一端,来构筑人类文明的等级结构。人类学脱胎于并超越于民族学,在20世纪后半叶成熟壮大,它强调对异文化群体的参与观察和深度阐释,以亲闻亲见的一手材料作为论述的事实基础,在个案研究中见出天地。与此同时,学者对民族学的观念和认识进行批判性反思,形成一套理论,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不再仅仅是关注异文化的单一视角,也开始关照自身的文化。
实际上,人类学的概念定义会因人类学家而异,因为概念的内涵界定与研究视野和认识密切相关。学者李幼蒸阐述列维-斯特劳斯的学术路径的时候,涉及这一问题,他在《野性的思维》中文译序中这样写道:“列维-斯特劳斯是一位不遵循西方传统学科分类的学者。他的研究著作从内容到风格都介于社会学-人类学研究与哲学研究之间,他对学科名称的用法往往与一般不同。为了与英美种族经验性研究的‘人类学’相区别,他有时称自己的研究为‘文化人类学’,有时称‘人种学’(ethnologie)。这种学科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往往与西方各国早期人类学研究的历史有关。在19世纪西方各国,人类学(anthropology)和人种学(ethnology)这两个词常常混用。那时‘人种学’大致相当于后来所说的人种志(ethnography)[3],研究内容主要是对原始部落社会的实地观察记录和采访报道。摩尔根就曾被称作是‘进行实地考察’的人种学者。20世纪初英国学术界曾对人种学与‘社会人类学’这两个不同研究领域加以区分,后者以著名人类学家J.弗雷泽为代表。前一类研究与各原始种族体格特征及其分类与演化等问题有关,后一类研究与原始社会的习俗与制度的比较考察有关。在法国,‘人种学’名称的含义却相当不同。著名社会学家杜尔克姆[4]虽然已经为‘人种学’勾勒了研究范围,但这个学科名称的用法的确立,却是由列维-布律尔[5]与M.毛斯[6]等人完成的。1927年,巴黎大学‘人种学研究所’成立,从此这一名称才在法国通行起来。于是在20世纪最初的几十年中,‘人类学’和‘人种学’两个学科名称的用法在英国和法国正好颠倒了过来。在法国,人种学研究与原始社会的文化、制度、风俗的比较分析有关,而人类学研究则与以种族体格特点为主的‘身体人类学’[7]和涉及考古学与古生物学的‘史前人类学’有关。”[8]与李幼蒸的这段话可以互文的是,列维-斯特劳斯在《历史学与民族学》[9]一文中专门就历史学、社会学、民族学内在的学理关系做过一番深入分析,牵涉“人类学”命名及其研究范围在欧洲的发展。总之,有关人类学的命名问题在学术界并非统一和确定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从概念内涵到学科内涵,都会随着思想本身和文化环境的发展而变化,它不是一个“死”的东西。尤其对于人文学科来说,学术的疆域是靠诸多个案的经验拓展和完善的,这包含了对一个问题、一种认识、一类观念的探索。概念和学科内涵的变化,正是学术不断拓展研究内容和进行理论更新的结果。由此可知,我们不应仅仅将认识局限于对某个概念或理论的阐发,还应该看到概念和理论内在的发展脉络。人类学概念及其学科内涵不仅因学者个体的思想来源而异,也因地域学术群体的学术氛围而有别,更要视不同的历史语境进行差异化分析。
美国舞蹈人类学学者阿德里安娜·克普勒曾写过《舞蹈民族学和舞蹈人类学》[10]一文,她并没有从抽象概念的层面讨论舞蹈民族学和舞蹈人类学的差异,而是梳理了2000年之前欧美相关研究的不同传统和具体成果。通过行文论述,可以看出作者并没有把不同学科称谓下的研究归作性质不同的两类。因而,本书的策略是将ethnology(人种学、民族学)、ethnogra-phy(人种志、民族志、民族学)、anthropology(人类学)这些词语的表达都作为人类学之意,但有些地方需要明确概念的具体所指,比如涉及习惯用法、学科史的探究、回溯研究对象所处的历史环境等情况时,会专门说明。
有关舞蹈民族学和舞蹈人类学之差异的疑问,其成因大致有二:一是包括人类学在内的西学在进入中国与原有学术语境自然发生脱节,造成不同知识(文化)体系中的人缺乏文化经验和逻辑依据,难以理解和辨识其内涵而产生困惑;二是在现当代中国学术的历史中,苏联知识体系的民族概念和民族学有其特殊历史和地位,而后来成为显学的人类学与前者有系统上的差异,存在知识谱系上的隔阂。此外,还有两种造成疑问的可能:一是应试教育形成一种寻求现成定义和简单区分的固化思维,难以从学术史层面去理解概念和思想的丰富性;二是学科建设自上而下进行规划的风气,彰显的是确定的学科定义和边界,这与学科研究自下而上的自然积累形成内在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寻找答案的路径存在于学术史中,而更为重要的是,明确两种说法的差异所在并不是学术研究的目的,终极意义在于通过寻找差异的过程来看出人类作为共同体,在认识自我的历史中是如何经历观念变化的。
需要承认的是,现代学术力求所谓“严谨的逻辑”,在问题的出发点上就先要从概念的框定入手,以求在同一逻辑起点和前提下,进行问题的探讨和延伸。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义丛生的讨论,很多学者形成了对概念或者学科做定义的习惯,乃至影响了看待问题的思维方式。笔者认为,在同一逻辑起点和前提下讨论问题是必要和关键的,但不赞同在没有充分展开研究和充实学理的情况下,纠缠于概念问题,因为在实际研究中,会遇到如下情况:一、概念之下有很多岔路和歧义,纠缠于此,并不利于经验性的人文研究;二、从概念入手划分学科边界(分支),是一种画地为牢的做法,很容易使问题的探讨原地打转,并失去学术研究的真义。
基于上述原因,为了避免概念误读和观念错乱,本书对于“舞蹈人类学”一词的使用以及该词对应的英文,包含了西方舞蹈学术著述中出现过的anthropology of dance、dance anthropology、ethnochoreology—ethnochoregraphy、dance ethnology、dance ethnography等用法,阐明三点:
(一)概念构成和词语的运用习惯有关,比如anthropology of dance和dance anthropology,只是语法差别,前者只是定语后置。
(二)概念和知识来源有关,比如ethnochoreology和ethnochoregraphy都是组合词,这在英语的语言应用中很普遍。Ethno-是民族、种族之意,choreology和choreography是动作记录、舞谱、动作编排之意,它们组合在一起是要指明,对异域文化中以舞蹈动作为核心或方向的研究。
(三)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三个学科有其各自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土壤,发展过程中有交叉,与之伴生的舞蹈研究难免带有多元的学科痕迹,这也构成了“舞蹈人类学”的基础。
就此,本书从一个后视角度和局外立场来梳理相关研究,统一使用“舞蹈人类学”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