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的当代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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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义”的起源及其早期含义

“义”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甲骨文中已现其身影。其原初指意无法确知,今人只能根据现有文献窥其一二。从《尚书》和《诗经》中的早期记载来看,“义”最早应只是对人的行为、仪表的一种表达与形容,直到春秋、战国时期其道德内涵才逐渐凸显出来,成为早期社会道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德目,但其定义也并不明晰、统一。

一 “义”的字源学及其语意分析

“义”字的甲骨文作“”,《说文解字》云:“义,己之威仪也。从我、羊。”段玉裁注:“义各本作仪。今正。古者威仪字作义,今仁义字用之。仪者,度也,今威仪字用之。谊者,人所宜也,今情谊字用之。郑司农注《周礼·肆师》:‘古者书仪但为义,今时所谓义为谊。’是谓义为古文威仪字,谊为古文仁义字,故许各仍古训,而训仪为度,凡仪象、仪匹,引申于此,非威仪字也。”“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礼容得宜则善矣。”[1]刘翔引用李孝定认为该字“上部从羊,似像人首插羽为饰,故有美义。以形近羊,故讹从羊”的观点,主张“义字初文则像插羽于我(殷代卜辞我字本像一种兵器)上,为美饰,充作仪杖”,而后“引申为自我仪容之美,也即是许慎所说的‘己之威仪’的语义”,而“威仪”实际上就是指“礼节仪容”,至“春秋战国时期,义字又由礼容法度之意引申出理义、道义等语义”。[2]换言之,刘翔并不认同许慎对“義”字“从我、羊”之构形的理解,但认为“己之威仪”乃“义”字古义,后世诸义均由之派生而来。庞朴认为“义”字本作“宜”,而“宜”之“本义为杀,为杀牲而祭之礼”,在战国中、后期“义”取代了“宜”。同时他认为“义”字原系“威仪”的“仪”字“大概可信”,“‘义’的这种威严的含义,可以容纳得下‘宜’的杀戮的意思,以及合适、美善的意思,而且不带‘宜’字固有的那种血腥气味;加上二字同音,便于通假,所以具有了取代‘宜’字而为道德规范的最佳资格”。[3]可见庞朴认为原系“仪”的“义”字吸收了“宜”的含义而形成了“仁义”之“义”的概念。张岱年认为把“宜”解为祭祀的名称是有根据的,然谓“宜之本义为杀”则是“没有根据的臆断”,而且《中庸》以“宜”释“义”,“是用当时‘宜’字的通义,不是用‘宜’字的原始本义”。[4]陈来则认为“威仪”仅仅“指出义的字源意义”,并非其通用意义,《说文解字》的说法无法“解释先秦古籍中‘义’字作为道义、正义等价值概念的用法”。[5]

在许慎以“己之威仪”解“义”之外,战国时期人们对“义”的解释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以“宜”解“义

郭店楚简《语丛三》云:“义者,宜也。”《中庸》云:“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管子·心术上》云:“义者,谓各处其宜也。”《礼记·祭义》及《吕氏春秋·孝行》皆云:“仁者,仁此者也;礼者,履此者也;义者,宜此者也。”《韩非子·解老》云:“义者,谓其宜也。”可以说,“义者,宜也”在战国时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理解,并为后世所沿用。陈弱水指出:“‘义’的概括性涵义形成很早,至迟西周已有,以‘宜’解‘义’则到战国中晚期才出现,前此并未见。”[6]不过,日儒伊藤仁斋对此颇有异议,说:“义训宜,汉儒以来,因袭其说,而不知意有所不通。中庸谓义宜也者,犹言仁人也,礼履也,德得也,诚成也,但取其音同者,发明其义耳,非直训也。学者当照孟子‘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暨‘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等语,求其意义,自可分明。设专以宜字解之,则处处窒碍,失圣贤之意者甚多矣。”[7]伊藤仁斋的观点大致为陈弱水及陈来所认可。不过,陈弱水认为“宜”的内涵过于模糊。[8]陈来更明确地指出:“义者,宜也”只是属于文字学的解释,“宜字偏重于实然,而非直指当然,其当然义较轻”,“义者,宜也”应属“声训”,因为“古时的声训是用音近或音同的词去说明被解释词的字义或来源”,只是“声训有时是出于猜度,主要是利用音义关系阐明某种主张,未必反映了语言的历史事实”。[9]

(二)以“正”解“义

《墨子·天志下》云:“义者,正也。”《文子·道德》云:“正者,义也。”《管子·法法》则云:“勇而不义,伤兵;仁而不法,伤正。故军之败也,生于不义;法之侵也,生于不正。”根据上下文义推敲,“义”与“正”大致可以同义互训。“正”者“正当”,可见“义”是社会秩序与伦理道德方面的价值规范,故而《礼记·乐记》云:“仁以爱之,义以正之。”《礼记·丧服四制》也说:“礼以治之,义以正之。”陈来认为:“相比起来,以宜训义,是一种训诂学的方式;而以正释义,是一种语用学的方式。”[10]与以“宜”释“义”相比,“正”的含义无疑要更加明确,道德特征也更加鲜明。陈弱水指出:“除了‘宜’,先秦到西汉其实还有个对于‘义’的训解,意思清楚,出现比‘宜’早,这就是‘正’——正当……从以‘正’释‘义’的例子看来,假若要从‘宜’的角度去理解‘义’,它应当是个具有明显道德意味的应然,而非宽松的‘合宜’、‘恰当’。”[11]肖群忠认为“宜”意义上的“义”代表的是“一般性的善、正确或恰当,是一个普遍的价值词,还不是一个专门表明道德价值的词”,而“正”意义上的“义”具有了明显的道德意味,意为“当为之事”或者“道德上的标准”,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正当”的一定是“合宜”的,而“合宜”的未必“正当”。[12]

二 “义”的多重含义及其功能

作为一般性的善,“义”之具体所指含混不明。譬如:《尚书·康诰》云“用其义刑义杀”,“义”大概为“正当”的意思;《尚书·立政》云“不敢替厥义德”,“义”指文王的善行;《诗·大雅·文王》云“宣昭义问”,“义”似乎指一般意义上的美好。在某种意义上,“义”甚至可以作为德行之总称,可以视为广义上的“义”,如《管子·五辅》认为“义”有七体:“孝悌慈惠,以养亲戚;恭敬忠信,以事君上;中正比宜,以行礼节;整齐撙诎,以辟刑僇;纤啬省用,以备饥馑;敦懞纯固,以备祸乱;和协辑睦,以备寇戎。”当然,《管子》主要是就“义”对于整饬秩序、协调人际关系等方面而论,并未细绎至个人具体的心性修养,但其所涵盖的范围相当广泛。《礼记·礼运》则极为明确地以“义”规范人伦:“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显然,“义”涵括了社会基本的人伦关系,尽管“夫义”似乎表明“义”也有其狭义用法。夹谷之会时,孔子指责齐侯的行为“于神为不祥,于德为愆义,于人为失礼”(《左传·定公十年》),可见“义”与“德”的内涵相当接近。因此,“德”、“义”多并列而时见,如云“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苟非德义,则必有祸”(《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夫德义,生民之本也”(《国语·晋语》)。《礼记》则以“礼”、“义”并称,以“礼义”为“人之大端”(《礼记·礼运》)及“人之所以为人者”(《礼记·冠义》),认为“夫义者,所以济志也,诸德之发也”(《礼记·祭统》)。对此,孔疏云:“言义者,是人君众德之发,谓诸众人之德发在于义。”[13]郭店楚简《性自命出》甚至旗帜鲜明地说:“义也者,群善之蕝也。”“蕝”,意为“标识”[14],谓“义”为各种善的标识。

(一)“义”字诠释

首先,“义”有“道理”之意。《左传·隐公三年》石碏曰:“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骄、奢、淫、泆,所自邪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曰:“《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这两处的“义”明显有“道理”的意思,因而“义”的含义与“道”、“理”相近,如《礼记·祭统》云:“尽其道,端其义,而教生焉。”《礼记·表记》云:“道者,义也。”《礼记·丧服四制》则云:“理者,义也。”这一点在战国时期为时人所普遍接受,如《孟子·告子上》云:“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荀子·大略》云:“义,理也,故行。”

其次,“义”是社会规范与人的行为准则。《尚书·洪范》云:“无偏无陂,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没有偏党,不结党营私、私心自用,显然“义”指的是人所普遍认可并遵行的法则与社会规范。《左传·文公七年》曰:“义而行之,谓之德、礼。”换言之,只有遵循“义”的规范,人的行为及其品质才能称为“德”与“礼”。《左传·僖公十四年》以“怒邻”为“不义”,指的是这种行为不符合道德与社会规范。《礼记·礼运》云:“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孔疏:“‘礼义以为纪’者,纪,纲纪也。五帝以大道为纪,而茸荃则用礼义为纪也。‘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者,缘此诸事有失,故并用礼义,为此以下诸事之纪也。”[15]可见“礼义”即是人伦规范。

再次,“义”是“礼”的核心精神。大致而言,“义”是“礼”之精蕴及其产生之依据,“礼”则是实现及实践“义”的途径与方式。譬如,《左传·桓公二年》云:“义以出礼。”《左传·僖公十八年》及《左传·成公二年》则云:“礼以行义。”《礼记》对此有着更为系统的表达,如《礼运》篇认为“礼也者,义之实也”,故而可以“修礼以达义”,甚至“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郊特牲》篇亦云:“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

(二)“义”的作用

大体而言,“义”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用以规范等级秩序。

在传统农耕社会里,人们相信由礼制所规范的宗法制度与等级秩序具有“天经地义”的合理性,因而“义”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规范并且维系上下有别、亲疏有序的社会伦常。《礼记·文王世子》云:“正君臣之位、贵贱之等焉,而上下之义行矣。”《礼记·乐记》明白地说:“礼义立,则贵贱等矣。”《大戴礼记·圣德》表述得更为充分:“义者,所以等贵贱、明尊卑;贵贱有序,民尊上敬长矣。”所谓“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礼记·丧服四制》),“义”所要达致的效果就是使得“上下不悖逆矣”(《礼记·祭义》)。当然,对于政治权威,“义”在某种程度上也有着制约意义,其体现是为“举贤”,如《中庸》所言“义者宜也,尊贤为大”。[16]正如陈弱水指出的:“‘义’不但意指社会(或家庭之外、血缘关系之外)生活的律则,而且包含了对社会生活的一个实质看法,这就是正当的社会生活表现于阶层化的秩序。‘义’要求各人善尽自己角色的责任,服从长上权威,维护此一秩序,因此‘尊’是社会生活中的首要价值。不过,古代中国思想中的社会身份不是世袭不变的,权威的构成受到尚贤原则的约制,礼敬贤人、任用贤人是另一个基本义理,对统治者尤其如此。”[17]

二是用以节制情感、欲望乃至品行。

“义”的基本功能就是节制。《国语·周语上》云:“义,所以节也。”“义节则度。”《国语·周语中》亦云:“义,文之制也。”《左传·隐公三年》以“淫破义”为“六逆”之一,盖因其超过了某种合适的限度。百姓尤其需要以“义”加以规范。据《左传·昭公六年》载,郑人铸刑鼎,叔向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所谓“闲”者,“防”也。《礼记·表记》认为“义者,天下之制也”,而民需“制之礼义”(《礼记·乐记》)。

“义”的节制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以“义”为“仁”之节。尽管“仁”为“义之本”,“义”却为“仁之节”(《礼记·礼运》);“仁”者主“爱”,“义”者主“正”,“仁”、“义”需相辅相成。如《礼记·乐记》所云:“仁以爱之,义以正之,如此则民治行矣……春作夏长,仁也;秋敛冬藏,义也。”汉代《韩诗外传》卷四对此总结道:“爱由情出谓之‘仁’,节爱理宜谓之‘义’。”其次是以“义”节制亲情等私人情感。“爱”是人自然的情感表达,但这种情感需符合“义”的原则。进而言之,本源的、自然的“爱”即家庭亲情(“恩”或者“亲亲”),同样也要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就社会规范而言,“义”无疑要注重其公共性与公正性,在某种程度上节制亲情与个人的好恶之情,如《左传·昭公十四年》孔子评价叔向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杀亲益荣,犹义也夫!”同时评价魏子举荐魏戊之行为“义”,曰:“近不失亲,远不失举,可谓义矣。”(《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当时甚至还有“大义灭亲”(《左传·隐公四年》)的说法。《左传·哀公五年》曰:“私雠不及公,好不废过,恶不去善,义之经也。”《礼记·丧服四制》云:“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郭店楚简《性自命出》也有类似的说法:“门内之治,欲其逸也;门外之治,欲其制也。”此谓宗族内部应以恩情(亲情)为主,而在家门外的世界(公共生活)里“义”的原则要凌驾于亲情之上。当然,理想的状态是“门内之治”与“门外之治”各得其所,如《礼记·表记》所云的“厚于仁者薄于义,亲而不尊;厚于义者薄于仁,尊而不亲”。再次,“勇”必须遵从“义”的指导。作为德性之一种,“勇”并不能保证其所作用的方向,只有在“义”所规制的范围之内,人的行为才能称得上“勇”。《左传·哀公十六年》曰:“率义之谓勇。”《礼记·聘义》亦曰:“有义之谓勇敢……故所贵于勇敢者,贵其敢行礼义也。”《左传·文公二年》曰:“死而不义,非勇也。”《国语·周语中》曰:“以义死用谓之勇。”“言勇必及制。”(《国语·周语下》)韦昭注:“以义为制也,勇而不义非勇也。”最后是以“义”节制“利”。爱利、求利是人的自然本性,所谓“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然而要“以其道得之”(《论语·里仁》)。《左传·成公二年》云:“义以生利。”《左传·成公十六年》云:“义以建利。”《左传·襄公九年》云:“利,义之和也。”《左传·昭公十年》云:“义,利之本也。”《国语·周语中》云:“夫义所以生利也。”“不义则利不阜。”《国语·晋语二》云:“夫义者,利之足也。”“废义则利不立。”《礼记·儒行》要求儒者“见利不亏其义”,《大学》则认为国家应该“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凡此种种,均可见时人认为求利行为应当符合“义”的准则。

综而言之,“义”是社会公共的律则和人们普遍的行为规范以及与社会律则、行为规范相匹配的对人的内在德性要求。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人们必须遵循“义”的约束与指导。治国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制定并维系“义”。《国语·晋语一》云:“民之有君,以治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相反,违背“义”的行为则必然会导致灾祸,此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左传·隐公元年》)、“违义,祸也”(《左传·昭公三年》)、“苟非德义,则必有祸”(《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大事奸义,必有大咎”(《左传·定公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