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基础(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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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法律问题是电子商务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电子商务框架中重要的社会环境问题。成熟、统一的法律法规能够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稳定的环境,保证电子商务交易顺利进行,使电子商务更加稳定、有序地发展。

一、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电子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个人隐私问题和管辖权问题等。实际上,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止这些,这些只是最突出的和最主要的。下面就这些问题做简单介绍。

(1)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其效力的认定及操作更复杂。

(2)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困难。网络域名,网页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像、声频和视频、软件及电子商务网站(电商网站)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等都会牵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电子商务有密切联系。

(3)个人隐私问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人们获取、传递、复制信息提供了方便,但网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又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了困难。在线消费时,消费者需将个人信息传给银行和商家,对这些个人信息的再利用已成为网络时代银行和商家的普遍行为。如何规范银行和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再利用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4)管辖权问题。传统的管辖通常有两大原则: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网络的超地域性不仅对传统的法律管辖体系造成了极大冲击,还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传统的管辖权确定原则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和财产所在地等,但在网络空间中,这些因素都变得非常模糊,从而导致确定网络纠纷的管辖权变得比较困难。

案例1.2

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出售考试辅导课件侵害著作权纠纷

随着“互联网+教育”的兴起,保护与教育相关的知识产权、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促进“互联网+教育”行业有序发展。

姜某是从事国际汉语教师资格面试教学的教师,通过某C2C平台分期销售其网络课程。管某曾通过C2C平台购买该课程,后在某二手交易平台闲置交易社区出售课程的视频和课件文件。姜某认为管某的行为导致其损失重大,诉请判令管某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及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8000元。管某辩称,涉案课程是根据教材和真题总结形成的应试辅导内容,传授的技巧和方法的独创性较低。其已向姜某当面致歉,且因销售量低,获利甚微,希望取得姜某的谅解。

人民法院认为姜某销售的课程包括辅导考试的视频和课件文件,并可通过直播进行师生互动,虽然其内容的基础为国家统一的教材和历年考试真题,但与姜某从事的工作和教学经验直接相关,由此形成的完整的培训课程能为考生提供学习和考试方面的帮助,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姜某对上述内容享有著作权,并因其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可通过网络授课等方式进行销售和获益。管某将上述课程内容形成的视频和课件文件通过网络销售并获利,其行为侵犯了姜某的著作权。现管某已经停止销售并当庭向姜某表达了歉意,其还应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姜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例中姜某课程的价格较高,管某销售课程的价格较低,人民法院综合参考姜某课程的销售价格,并考虑姜某课程可以参与直播授课及答疑等活动,与购买管某课程的效果存在差异,对赔偿数额酌情认定;同时部分支持了姜某的维权支出。人民法院最终判定,管某赔偿姜某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支出8000元。

本案例整理自网经社2020年4月21日讯《海淀法院发布“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启发思考:

1.这个案例中,为什么说管某的行为侵害了姜某的著作权?

2.在“互联网+教育”环境下,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二、电子商务法律及相关政策

(一)我国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及相关政策

1.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规范了电子交易行为,对网络环境下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行做了相应的规定。(1)关于“合同的订立”,《民法典》再次确认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并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成立地点进行了认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学而思,思而学

根据《民法典》对电子合同中的交付时间的规定,什么情况下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什么情况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关于“合同的履行”,《民法典》对电子合同中的交付时间进行了认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签名制度

《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是我国电子商务与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电子签名法》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自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是一部调整消费者、平台、入驻经营者利益的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

视野拓展

《电子商务法》解读

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废止。《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

5.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它加强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能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对整个直播行业市场规范化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6.电子商务安全保障的相关法律

(1)为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新《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在2015年进行了修订。

(2)为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全国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应为1亿元。该办法的出台意在规范当时发展迅猛的第三方支付行业。

(4)为保障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5)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关于数据安全的首部律法,标志着我国在数据安全领域有法可依,为各行业数据安全提供监管依据。

(6)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电子商务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或矛盾,《电子商务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电子商务经营者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网店经营者、微商、代购等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电子商务法》的约束。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依法从事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须进行登记。例如,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农家自产土鸡蛋、自制手工艺品就无须进行登记。

问与答

问: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哪些类型?个人网店经营者、直播销售者分别属于哪种类型?

答:《电子商务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个人网店经营者属于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销售者属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

(2)商家销售的商品有问题,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家)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明确由商家承担运输责任和风险。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物流企业对实物商品进行投递运输时,实物商品在投递运输过程中的所有权还在商家的控制下,商品在途风险和责任由商家承担。

(4)网络搭售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选项。《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例如,消费者在网上预订机票时,部分网站以前经常搭售酒店优惠券、接送机优惠券、航空险等,看似贴心的服务,实则暗中搭售,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搭售商品,《电子商务法》实施后,这些行为已被禁止。

(5)消费者付款成功后,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经营者负有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的义务,消费者付款成功后,经营者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随意毁约。同时,该规定的设立也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例如,消费者在“双十一”期间下单后,如果经营者以弄错折扣为由拒绝发货,消费者就可以据《电子商务法》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6)评价应真实,“刷好评”、擅自“删差评”会被严惩。为了提升网店的信用,有些经营者以前会采取“刷好评”“删差评”等方式来提升店铺的好评率。《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刷好评”、擅自“删差评”会被严惩。这将确保消费者评价能发挥良好的作用,促使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诚实经营。

(7)破解押金难退难题,退款方式被明确。消费者在网上预订酒店、骑共享单车等,往往需要先交押金。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押金难以退还的问题逐渐凸显,甚至屡屡出现押金退还程序复杂、条件苛刻、退款不及时等情形,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三、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在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贸易时,贸易过程中的许多环节及费用的支付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有些数字化商品甚至可以直接在网上传送。这就使税收的征缴变得非常困难,并产生了许多非常棘手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与税收

1.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

概括来说,电子商务主要涉及以下两类税收问题。

(1)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票据、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并且计算机加密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极大地方便了交易双方有效地隐匿交易内容、逃避纳税义务。鉴于法律和技术原因,税务部门无法进入加密程序,也无法获得真实的纳税资料。这使税务部门对隐匿的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难题。

例如,德国在2019年正式生效的《2018年税法》旨在确保在线零售商尤其是境外商户履行其在德国缴纳增值税的义务,以杜绝电商的偷税、漏税行为。2018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一项法案,各州政府有权对电商的跨州销售征收消费税,此前美国不对网购征收消费税。新法案的推出打破了电商不征税的“传统”,使美国电商平台和卖家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2)税收管辖权的问题难以界定。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在确定税收管辖权时,有的以属地原则为主,有的以属人(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二者并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以属地税制为主的混合税制。属地税收管辖权是以各国(或地区)的地理界线为基准的,而电子商务使经济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纯在线交易更难确定属地。

在所有因素都未确定、世界各国(或地区)未达成共识的条件下,跨境电商的征税必然会引起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从而易造成多重征税(多重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多重征税)或不承担任何税负(游离于所有税收管辖权之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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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征税制度的国际税收原则

境外所得征税制度的国际税收原则有三种:一是属人原则,采用抵免法或扣除法消除双重征税,即居住国(地区)对本国(地区)境内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对其境外所得已缴纳的外国(地区)税收给予抵免,或者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二是属地原则,采用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即居住国(地区)仅对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征税,对其居民来源于境外(地区)的所得免予征税;三是以属地税制为主的混合税制,如法国作为以属地税制为主的典型国家,规定企业在国外取得的积极所得适用免税法,但纳税人来源于协定国家(地区)的消极所得适用抵免法,来源于非协定国家(地区)的消极所得适用扣除法。

积极所得: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消极所得: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具体包括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其他所得。

2.《电子商务法》对税收的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个人卖家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范围包括跨境税收、经营者普通交易税收;缴纳主体包括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这也意味着通过电商渠道进行交易的各种方式都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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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卖家应当缴纳增值税,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于2017年年底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另外,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这一规定也适用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把提供发票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尽的基本义务,其目的除了堵塞税收漏洞外,更多的考量则是营造公平的电商竞争环境。

(二)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税收政策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商品的跨国(境)流动是由国际性的贸易公司来完成的,我国对此要征收进口环节流转税,如有所得还要征收所得税。如何针对跨境电商征税是目前世界各国(地区)都急需解决的问题。近些年,随着跨境电商进出口额的增加,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政策。

1.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布关于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3月24日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2018年11月29日又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两个通知的核心内容如下。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额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4)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采用“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2.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新政策

为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落实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0月26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①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②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商出口申报手续的;③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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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018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文明确,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电商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②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③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货物的。

第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第三,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