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严复对现实的认识
严复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却对三权分立怀有疑问。他一方面强调代议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却不能同意牵制的原理。相反,他期待作为“扶治”机关的议会能“调剂”立法、行法二权,使之相资。
如何理解严复对立宪制的这种解释?他的这种解释又是基于怎样的认识和逻辑的呢?
笔者认为,严复对西方宪政思想的理解和选择受到他对当时中国国内政治状况的认识影响。他的认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个方面,是严复的君主观。严复认为,与西方的君主专于为君不同,在还未结束宗法社会阶段的中国,君王同时还兼以为师、为民父母。君主的责任无穷,人民在仁君之下为其子民,在暴君之下为其奴隶。“而于其国也,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注46;“中国之言政也,寸权尺柄,皆属官家”注47。这样,当拥有无限权力的君主负起君、父、师的无限责任时,没有权力的子民无法逃脱君主成为虎狼的可能性;反之,当君主放弃责任时,则会形成放任政体。
关于放任政体,同样生活于清末的章炳麟在反对代议制时,主张政府的放任使人民得以享受自由。注48但是,严复却不能接受这样的观点。严复严格地区分自由与“无遮之放任”注49,对他来说,不负责任的政府在国家处于危急存亡的情况下是万万要不得的。严复认为,在没有立宪制的中国,拥有无限权力的君主始终处于以上两种极端危险之间。因此,对于他来说,政治课题就在于如何避免君主的专横,同时防止出现放弃责任的放任政府。
第二个方面,是严复对人民与官僚“各恤己私”的认识。孟德斯鸠批判中国人民在所有事上都是各顾其私,严复认为孟氏所言一针见血,颇为认同。严复认为,中国之民“各恤己私”是法制与教化所致。在西方,属于个人之事则可以自由,非他人可以过问;而涉及社会之事,则人人皆得而问之。中国则相反,社会之事乃国家之事,“国家之事,惟君若吏得以问之,使民而图社会之事,斯为不本分之小人”注50。这种“各恤己私”的现象在官的层面也同样可以观察到。各省督抚视他省如他国,郡邑也全无不同。所有人都只是追求眼前的利益,对其他所有一切毫不关心,无人从大局着眼立长久之计。
对于其理由,我们可从严复的以下论述中看到他的理解。在《论法的精神》关于风土的讨论部分中,孟德斯鸠在书中设有《人造工程》这一短章节。在其中,孟德斯鸠以波斯人为例论述道:“人类的辛勤劳动和优良的法律,使地球变得适宜居住。”注51严复将这一章的标题翻译为“民力”,并在此章的译文后面加上了比这一章本身还长的按语。严复指出,原本人们热爱生长于斯的土地是自然之情,但是由于君主政府“钤制其民”,使之无所得为于其间,将全权授予官僚,又“视此如传舍之人,使主其地,而又以文法之繁,任期之短,簿书而外,一无可施”注52。显然,严复认为传统官僚制中的本籍回避制与不久任制导致官僚无所作为。在传统的官僚制中,中央政府为了防止地方官僚培植自己的势力,对体制形成威胁,采取了回避出生地的任官制和原则上任期三年即转任的不久任制,以避免官僚的本土化。这一制度虽然可以避免地方官形成割据之势,但对官僚的各种限制使得官僚无法真正了解任地的实际情形,导致他们无所作为。传统官僚制中的这一问题,是历代儒家知识分子讨论的一大课题,同时也是主张中央集权的郡县制与重视地方分权的封建制之间优劣之争的传统问题。
对此,严复认为,在清朝这样的专制国家,“其立法也,塞奸之事九,而善国利民之事一”注53。君主政府握无限之权力,通过法制与教化使民权萎缩,又用各种限制牵制官僚群体,结果使得人民与官僚都各为其私,导致“通国之民不知公德为底物,爱国为何语”注54。在严复看来,以此方法来统治,绝无使国家进化之理。
因此,严复主张改革必自改革官僚制开始,“所行之事,诚宜使便国者居其七,而塞奸者居其三”注55。鉴于中国官僚制的现实,严复的质疑重在“塞”——钤制、牵制——的制度,这也正是他对三权分立表示怀疑的根本原因。
基于以上认识,对于严复来说,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确立民权。他认为,良好的制度必由其民自为之,只是等待他人之仁我则不可得。就令得之,也仅能说明其君为仁君,而制度并未成为仁制。注56也就是说,良好的制度是出自民权的。严复认为,在立宪国,官吏虽然朝进夕退、不断更替,其国依然可存并有存其之主人,“主人非他,民权是已。民权非他,即为此全局之画,长久之计者耳”注57。因此,民权的有无是在国家竞存中分出优劣和强弱的关键。
严复同时还具体地从制度方面来考察民权。为了改变人民各顾其私、不知公德的劣习,他认为:“居今而为中国谋自强,议院代表之制虽不即行,而设地方自治之规,使与中央政府所命之官和同为治,于以合亿兆之私以为公,安朝廷而奠磐石,则固不容一日缓者也。”注58国家的富强需要鼓民力,为了鼓民力,严复在以确立议院代表制为目标的同时,主张首先实施象征民权伸张的地方自治。
上述严复对现实中官僚制的批判令人联想到明末清初的顾炎武,二人对郡县制下的官僚制所导致的弊病的批判可谓异曲同工。同时,严复在谈到“地方自治”时也自然地提及顾炎武。因为顾炎武所主张的“封建之意”可以说是一种传统的地方自治,他在原有的封建郡县的架构中,主张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以传统封建制的“众治”——立众多的“小官”,使官僚本土化,成为“亲民”之官——来弥补郡县制下中央集权的“独治”导致的弊病。
然而,在谈及顾炎武时,严复将自己主张的地方自治严格区分于顾炎武的“封建之意”。严复说道:“地方自治之制,为中国从古所无。三代封建,拂特之制耳,非自治也。”严复认为:“往顾亭林尝有以郡县封建之议,其说甚健,然以较欧洲地方自治之制,则去之甚远也。”因为,严复认为,中国与西洋有截然不同之处,在中国,即便是古圣贤,也从未想过治人之人可以由被治者推举。注59
对于严复来说,治者与被治者的同一性是区分封建制中的自治与近代地方自治的关键所在。严复也与顾炎武一样使用“独治”“众治”等词汇,但是他们所赋予的内涵却存在着本质不同。特别是“众治”,顾炎武所说的“众”,意味着多设“小官”,而小官之下的民并不在其视野之中。但是如果换个视角,这些小官也可能是地方豪强、土豪劣绅。注60而严复所说的“众治”则是意味着治者与被治者同一性的民权。对于严复来说,议院正是体现了“众治”的机关。注61
在严复翻译的甄克思的书中,甄克思在谈到西欧的封建制时说道:“前之所谓地主者,受国疆寄,主其地之治者也。后之所谓地主者,以所寄者为己有,以其地为己之产业,而主其地之治也。”对此,严复在按语中写道:“读此乃悟商鞅、李斯其造福于中国之无穷也,使封建而不破坏,将中国之末流亦如是而已矣。抗怀三代之治者,其知之?”注62
与顾炎武相反,严复在这里主张终止封建制,他高度评价终结了封建制的法家。而顾炎武所主张的“封建之意”,以及他关于强化封建、宗法社会功能的主张,对于主张进化论的严复来说更是大异其趣,不值一提。在严复看来,为政首要不在于人,而在于一个能够体现民权的制度,那就是近代的议会制度。
在大量翻译西方近代思想家著作的过程中,严复实现了自我武装和思考,面对中国的现实提出了他自己的政治构想。他所面对的中国官僚制的缺陷也是顾炎武等先贤们所面对的课题。正是中国的这一政治现实,使他不得不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产生怀疑。但是,在近代的地平线上构筑政治理想的严复当然不会停留在传统的封建郡县论架构中,他从治者与被治者的同一性的民主主义立场出发,主张以民权为前提的地方自治与代议制。这一近代性使他的主张在本质上区别于先贤们。在严复的构想中,地方自治是为了实现官民“和同”而治。在国家的独立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如何唤起人民的公德心,使他们各私其国,实现近代意义上的“上下一心”?面对这样的课题,他认为反映了民权的议会制度作为“扶治”机关是应对这一课题的重要设置。通过这一“扶治”机关,国家调节各权力间的关系,使之“相资”而非相轭,以此建立一个负责任的、高效的政府。这是一个代表民权的、拥有建立和破坏政府权力的机关,对政府起到监督作用。对严复来说,民权和实现治者与被治者的同一性的制度才是实现政治上“上下一心”的终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