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390条之一
刑法规定
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❷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自然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解读
(1)本罪行贿的对象有五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是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三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四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五是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其中,“近亲属”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亲属外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能够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决定的人。其中的共同利益关系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而且包括其他方面的利益,如情人关系、恋人关系、前妻前夫关系、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如国家工作人员的秘书、司机等)、密切的姻亲或者血缘关系等。
(2)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法律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0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