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自此以后,我国民法领域的司法、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有了基础和依据,为教义学的展开奠定了基础。从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也同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尽管我国《民法典》颁布于2020年,但是,作为首编的总则编,却在2017年就已经通过。这主要与我国人大法工委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的战略有关: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首编,第二步编纂整理当时的单行法形成分编,将总则编与分编统合起来形成我国的《民法典》。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节省时间的最好办法,为我国《民法典》的顺利颁布奠定了基础。对于《民法典》的颁布,无论用什么赞美之词来夸赞都不为过,她确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新纪元,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制度建设、人民生活、法学教育等诸方面,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既然是一部法典,首先就应该是一个科学的体系。科学的立法技术是形成科学体系的法宝。我国《民法典》是一部带有“总则编”模式的民法典,但仔细观察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和立法技术,应该说有探讨的余地。从这种带有“总则编”模式的民法典体系看,整个民法典体系结构,总的来说是一个“总+分”的模式结构:不仅总则编是各个分编的“总的一般性规定”,是一个“总+分”的模式,各个分编也应该是一个“总+分”的结构。从我国《民法典》的六个分编来看,无论是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还是侵权责任编,都是先规定本编的“一般性问题”,再规定具体问题,基本遵循了“总+分”的结构模式。如果不看各个分编的具体内容,单就这种形式结构来看,各个分编是符合体系结构的一般要求的。但是,就《民法典》的总则编来看,其在体系化的方法上是存在需要解释之余地的:既然“总则编”是一般性规定,就应该将各个分编共同使用的“公因式”提取出来。我国《民法典》在这一点上并没有做到彻底:“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组织”“法律行为和代理”“诉讼时效”可以说是民法典的一般性问题。但是,对“民事权利”的列举就不应该是“总则编”的任务和使命——我们既然已经分编,为什么还要单独去列举这些权利呢?如果要界定清楚哪些财产性或者非财产性的东西能够进入民法领域,完全可以通过提取“客体”的方式来达到相同的目的,没有必要通过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债权”“民事主体享有物权”“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民事主体享有继承权”等这种方式来简单地列举,因为各个分编中民事主体享有这些权利是当然的;更不需要以简单列举“民事责任”的方式,用一个“责任”的帽子来强行联系各个分编。因此,可以说,总则编的立法技术和内容是值得商榷的。本书的一个很大的任务就是对此进行体系分析和说明,并通过教义学的方式来解释这种体系化问题。例如,在本书第三编的“民事权利”中,重点阐述了权利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体系、民事权利的客体、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标准和实益等。因为这种区分不仅对下面各种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确认有利,而且为侵权构成要件提供了支持。
其次,《民法典》这样一个科学体系应该是一个“规范的体系”,而每一个规范都应该有“条件+结果”的基本构造。我国《民法典》的各编基本上遵循了这种结构,这是立法的一个很大的进步,是值得肯定的。当然,我国《民法典》中还有很多“提倡”和“宣传”的规定,大家习惯性地称之为“无害条款”,例如,《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物权编”第206条规定:“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个条款从民法的视角来看,属于“无害条款”,但同时也是“无用条款”:(1)我国《宪法》第13条、第37条和第38条已经明确宣示了个人财产、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典》没有必要再去重复这种《宪法》已经宣示过了的原则;《宪法》第11条也明确承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民法典》为什么要在“物权编”重复这些宪法性原则?(2)《民法典》应该具体去落实《宪法》的这些基本原则和规定,具体规定“具备什么要件”才算是侵犯,“侵犯后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等,因此,《民法典》的内容应该是一个为裁判提供依据的民事规范体系。本书也是从规范体系的视角对问题进行阐述的,对将《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司法实践的结合途径进行了探讨。
应该说,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两个分量较重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和法律行为。在民事主体部分,在编纂过程中讨论最多的就是:《民法典》应该根据什么标准对法人进行分类?尽管我国《民法典》最后采取的是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方式分类,但从民法典体系化的视角来看,这并非唯一的方法。本书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分析。同时,本书为了全面地阐述自然人,把人格权放在了自然人部分进行讨论。另外,对于法律行为,我国学界争议很大,特别是关于法律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讨论,几乎没有结论,《民法典》立法上对此问题留有讨论空间;司法实践中承认独立性,但无因性比较模糊。本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民法典》已经颁行,但司法和学理以及教学的使命远远没有完成。单单从条文数量的简单比较,就可以看出,司法判例和学理研究任务艰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共有2283条,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有2385条。我国2020年的《民法典》仅仅有1260条,而他们的民法典还不包括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的条文也比我国《民法典》要少得多。因此,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地制定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就是一个显著的例证。当然,《民法典》的落实和实施更离不开民法教学和学理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包括《民法典》“总则编”在内的各编的司法解释的时候,也积极征求民法学界的意见,并与学者、立法机关一起对很多问题进行学理上的探讨,这是形成教义学的重要途径。另外,我们对《民法典》“总则编”的研究当然必须以我国《民法典》为依据和基础,同时要结合司法解释、学理积累和判例规则,正确阐述和完善《民法典》的制度,以便于《民法典》顺利实施的同时,逐步建立和形成中国的民法教义学。本书也就是以此为指导,不仅依据我国《民法典》,也结合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颁布后制定的一系列司法解释。
当然,本书属于个人的著作,许多观念不一定恰当,甚至可以说难免会有错误存在,希望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李永军
2021年初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