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行为保全的分类
一、诉前行为保全与诉讼中行为保全
以是否起诉为依据,民事行为保全可分为诉前行为保全和诉讼中行为保全。诉讼中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行为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诉讼中行为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在申请主体、证明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之处。其中最显著的区别是,诉前行为保全既针对现实损害,也可以是“紧迫的危险”。[15]
二、确保型行为保全与制止型行为保全
根据行为保全的功能划分,可以分为确保型行为保全和制止型行为保全。确保型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一样仅限于给付之诉,以保证本案判决将来的执行为其基本功能。[16]制止型行为保全,以防止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为其基本功能。这里的“其他损害”,是指申请本案诉讼请求所保护的实体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害。[17]制止型行为保全比较常见的类型为人身保护令,即为了防止对申请人的人身造成危害或者避免在离婚诉讼中对离婚诉讼当事人造成进一步的暴力危险,申请发布人身保护令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一方继续为某种行为。制止型行为保全并不附属于本案诉讼,甚至在一定意义上独立于本案诉讼。[18]
三、给付型、形成型、确认型行为保全
根据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划分,可以分为给付型、形成型、确认型行为保全。除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案件专属适用行为保全外,行为保全还可以广泛地适用于金钱给付诉讼和物的交付诉讼,以及形成之诉、确认之诉中。[19]
给付型行为保全通常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是在请求给付之诉中申请对方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行为保全可以让申请人暂时先行获得胜诉利益。比如,在相邻关系纠纷中,申请人在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同时,为避免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扩大,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实施排除妨碍物或者拆除危险建筑物等积极作为行为,或者赋予对方不得继续作出妨害相邻关系的行为、不得妨碍申请人通行等消极不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给付型行为保全不仅在行为给付请求案件中应用,也可以在金钱给付诉讼和物的给付诉讼中应用。
形成型行为保全不是要求对方作出行为给付,而是请求法院暂时变更已经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20]被保全的权利与本案诉讼请求之间并非一致,保全申请会独立于本案诉讼标的。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法院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通过行为保全方式暂时变更夫妻共同抚养而改为由其中一方抚养。该种行为保全措施可以在离婚诉讼中防止夫妻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从而避免给对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带来危害。
确认型行为保全是指对所主张的权利进行暂时地确认,这种类型行为保全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