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任意规定自己一方的免责条款的,有什么风险?
劳动合同至关重要,事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中的每一则条款都需仔细研究。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或义务。但用人单位排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任意规定己方免责条款的做法,极易引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的同时,还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谨慎适用免责条款。
风险案例
公司因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不负责职工社保而被员工起诉
2021年8月23日,甲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9月15日,甲生育一女孩,当甲去领生育津贴时,才知道公司一直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甲因此无法领取产假生育津贴。甲便要求公司赔偿,却被公司告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不负责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甲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表明同意该条款,所以,公司无须为甲缴纳社会保险,也无须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甲认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合同约定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那么,甲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用人单位任意规定自己一方的免责条款的,将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
案例解析
甲的说法有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知,第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第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不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该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该汽车租赁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与甲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汽车租赁公司直到2022年9月15日也未为甲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甲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甲不想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主张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无效,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用人单位应为甲补缴社会保险,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除此之外,该汽车租赁公司还要向相关行政部门缴纳滞纳金或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治社会就是任何人、任何事都处于法律的监管之下,单位和个人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都要考虑法律责任和后果。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则免除条款无效,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风险预警
(1)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任意规定自己一方的免责条款。
(2)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3)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免除自身法定义务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4)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方式或途径都不能使其免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