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街拍视频拍到路人面孔,是否侵犯路人的肖像权?
以案释法
小王组建了一支短视频直播团队,主要制作街拍类内容,包括一些街头访谈和有脚本的街头表演,再将拍摄的内容发布在各个短视频平台上,或者直接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直播后再将录播视频切片,上传至各视频平台,进行二次传播。
由于话题和脚本生动有趣,小王制作的内容很快点燃了网络,获得了广泛传播,也获得了不少平台的流量和现金奖励。但好景不长,发布了几期之后,小王就接到了投诉。原来小王团队在拍摄某条视频时,比较清晰地拍摄到了周围路人的面孔,其中就包括投诉人。由于该条视频的点击量较大,画面中的投诉人被家人朋友看到,给投诉人的生活带来不便,因此投诉人主张小王团队未经许可拍摄其人脸,侵犯了其肖像权,应当对此进行赔偿。
学法用法
随着自媒体和直播平台的发展,街拍类内容越来越多,从一开始的街拍照片,到后来的街拍视频和街拍直播,在街头寻求灵感的创作者越来越多。广泛分布的核心商圈和商业街又有着人流量集中且流动性大的天然优势,使得街拍素材看起来仿佛源源不断,像是一个非常好的创作模式。但实际上,这种创作模式存在极大的侵权隐患,因为在现实街头拍摄中,故意的也好,无意的也罢,都不可避免地经常有路人入镜,如果没有经过被拍摄对象的允许,则极易侵犯被拍摄对象的肖像权。成都太古里就因为街拍泛滥,特别树立标识牌,提醒路人“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此处并未限定“用于商业目的”,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自行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就属于侵犯肖像权。
因此,为了防范侵犯肖像权的风险,在拍摄人物较多、不凸显某个特定人物时,不要把被拍摄者的脸部清晰呈现出来,以降低人物识别性。在拍摄人物较少时,可以提前和被拍摄者沟通,充分介绍,消除被拍摄者的顾虑,征得其同意后再进行拍摄。但如果拍摄目的就是通过抓拍获得人物最自然的状态,而沟通后可能就会失去最佳瞬间,有人就会想抓住机会先拍摄下来,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务必记得要在拍摄后征求被拍摄者的意见,询问其是否允许拍摄、保留以及发布。在征得同意的过程中,有些创作者会随身携带授权书,要求被拍摄者签字,然而这种方法并不一定合适,因为签署书面文件通常会给人很正式的感觉,大部分人出于谨慎考虑都不愿签。那么,是否就无法取得授权结果了呢?其实也有办法,既然是街拍,那么这个授权过程自然也可以拍摄下来,也是一种证明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