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言心理学:严肃又有趣的测谎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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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神裁法与酷刑

史无渊源,如鱼离水。回顾人类历史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不同文化、不同种族的人类祖先都曾尝试着使用“神裁法”来追求真相。

神裁法

在大约公元前1750年的巴比伦,判断是否有罪的方法就是把烧得通红的刀片放在嫌疑人的舌头上。在这个把水视为珍宝的干旱地区,因为口内缺乏唾液而被灼伤的现象自然会被看作神的惩罚。所以人们可以由此推断,只有清白无辜者的舌头不会像有罪者那样被灼伤。人们则只需根据嫌疑人舌头被烧伤的程度来作出最后的判决。

在古老的非洲,人们会将一块烧热的石头放到嫌疑人的舌头上,如果口内唾液丰富则能保护舌头不被烫伤,而如果口舌干燥则会受伤。

为什么当时的人能够认同这种看似荒谬的神裁法呢?一个古老的故事也许可以很好地给予解释。波斯国王大流士一世任命先知但以理在宫廷中担任重要职务,而但以理在宫廷中的敌人散布不利于他的谣言,大流士相信了这些流言蜚语,下令把但以理扔进狮子坑。第二天,大流士前来查看,发现但以理竟然和狮子相安无事,很显然是受到了上帝的庇佑。大流士意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于是释放了但以理,并把诬告者投入了狮子坑。诬告者的结局肯定是尸骨无存,也再次“彰显”了神意——神明察所有谎言与欺骗,会保护那些被推入险境的无辜者免受伤害,并惩罚恶人

还有一些测谎史学家考察后发现,在大约公元前1000年的中国,如果要判定一个人是否诚实,就要求那个人咀嚼生米并吐出来。能吐出来的人被认为是诚实的,而不能吐出来的则被判为说谎者。有些学者还指出,这种做法在当时的中国很普遍。不过作为中国人自己,我们并没有在相关文献中找到这种说法。同时也有学者指出这其实是发生在古印度而非中国。这一方法的变体也在其他古老地区出现过,同样是让嫌疑人咀嚼食物,只不过用的不是生米,而是一片干酪面包。如果它粘在嫌疑人的上颚上,嫌疑人则被认为是不诚实的。

不过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也不乏“神裁法”的例子。《墨子·明鬼下》更是详细地记载了这样的事件:

从前齐庄君的臣子,有称作王里国、中里徼的。这两人争讼三年狱官不能判决。齐君想杀掉他们,又担心杀了无罪者;想释放他们,又担心放过了有罪者。于是使二人杀一头羊,在齐国的神社盟誓。二人答应了。他们在神社前挖了一条小沟,杀羊而将血洒在里面。读王里国的誓词,读完了,没什么事。读中里徼的誓词不到一半,死羊即跳起来触他,把他的脚折断了,祧神上来敲他,把他杀死在盟誓之所……诸侯传告说:“各发誓时不以实情的人,鬼神的惩罚来得是这样的惨痛快速。”(此为文言文译文)

这种测谎的方式在当时并非一时兴起或小打小闹,很多时候都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神裁法”(这里指英文“ordeal”)一词的词源就来自古日耳曼人的裁判法——将嫌疑人的手浸入沸水中,受神主宰,手无损,则无罪。因此,即使到了中世纪,对某些无法通过其他方法判决的特殊案件仍依照日耳曼人习惯法采用神裁的方式,而通常的做法就是要求嫌疑人赤足走过烧红的犁头或将手放入沸水。时至今日,英文中还有一句成语——Go Through Fire and Water(现在一般译为“赴汤蹈火”),其实就反映了曾经用火烤或水淹来辅助识别谎言的形式。

公元前1762年,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将法典刻在神殿矗立的一根高225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约8000字,共282条。这是被发现的人类第一部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法典中的第2条规定,自由民检举他人犯有巫蛊罪,如不能证实,则将被告投入河水中,视其是否被淹死以定结果;第132条规定,男人控告其妻子与人通奸,在休掉她之前,他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如无证据,则将妻子投入幼发拉底河,让神审判。如果神认为她是清白的,她会安全到达对岸;如果确实有罪,必然会被淹死。这可能是人类最早的成文形式的“神裁法”。

14世纪时古塞尔维亚的《斯蒂芬·杜尚法典》第152条也规定,如果被告想证明自己的清白,就应该接受烧红的铁块的考验,即他必须从教堂门口燃烧的火堆中取出烧红的铁块,并用手拿到祭坛上去。然后观察其烫伤的伤口的愈合情况:如果伤口溃烂,久未愈合,那么便认为是神在惩罚他,据此就可以判定他是有罪的。

古印度的《那罗陀法典》也有明确的“神裁法”规定。例如,其中第102条规定了8种“神裁法”:火审、水审、秤审、毒审、圣水审、圣谷审、热油审和抽签审。

可见,“神裁法”的具体方法有许多种,各个国家和地区也不尽相同,但是都毫无例外地将此方法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说的基础上:神的面前没有谎言,而且祂不会让一个正义的人受苦、不公盛行。不过,因为神并不能直接出面进行裁判,所以需要通过一些具体的方式(如火烤、水试等)来间接传递。而这些方式则往往完全依赖于将当事人置于肉体痛苦、恐惧或极大的死亡风险之中。

如今绝大部分人类社会不再需要依靠神的干预来伸张正义,并相信所谓的“超越人类的控制而听凭命运的安排”是一种假象。那么从概率论的角度来看,排除“神裁”因素之后就只剩下“偶然性”因素。因此,所有的“神裁法”的准确率应在概率水平,也就是50%的瞎猜水平。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准确率可能远远不止50%。因为这些古老朴素的测谎方法虽然看似充满了宗教信仰,但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具有科学性的:

恐惧或压力导致自主神经的活动,而自主神经又控制着人的唾液分泌。有罪者由于害怕被揭穿而产生的恐惧导致唾液分泌的减少,所以口中嚼碎的生米因为缺乏唾液从而保持干燥,没有粘在一起,所以很难吐出。诚实的人唾液分泌正常,大米变湿容易吐出。而神明并没有像唾液腺那样参与这个过程。我们并不知道古人在使用这一“神裁法”时,是否知道这一原理。但很有可能最初的发明来自对生活的观察。因为日常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当我们紧张或害怕时,会觉得口干舌燥,有时候会不自觉地舔干燥的嘴唇。也许正是因为这是人类的普遍经验,类似的口干测试广泛存在于各种不同文化的社会中。有的口干测试则相对残酷,通常是将某种烧热的物品(如烧红的刀刃、铁块)放在舌头上。如果这个人是诚实的,嘴里的正常唾液就会保护舌头不被烫伤;如果这个人在说谎,嘴巴会变干,导致舌头被烫伤。

同样,《汉谟拉比法典》中将嫌疑人投入河水中看其是否沉没来判罪的方法也有着一定的道理:作为有罪者,由于心理紧张和恐惧,会形成肌肉紧张而不能很好地浮在水面上;相反,无辜者没有紧张情绪,肌肉放松则会浮在水面上。

而《斯蒂芬·杜尚法典》通过观察烫伤的伤口的愈合情况来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这也可以用当代科学研究的发现加以解释。真正的有罪者由于害怕事情败露,整日提心吊胆,处于长期的恐惧和焦虑中。而现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长期处于情绪紧张下往往会导致个体出现身体上的溃疡或是伤口不易愈合。

除了以上基于生理心理学的科学原理,这些原始的判断是否有罪或是否说谎的方法中,还蕴含着现代测谎技术的一些基本思想:

1.基于对生理或行为的实际观察,然后推论其心理状态,从而甄别真假或者有罪与否;

2.这些待观察的生理或行为表现大多不是被动等待它们出现,而是通过特定的仪式或方法引发(如将人投入水中);

3.为了更好地找到说谎或有罪的线索,需要有一个比较的基线。常常是两个人比较,其中的一个作为正常的参考,或者说正常表现的基线。如果第二个人和他有着明显的不同,那么第二个人就是说谎或有罪的。

此外,我们还会发现:“神裁法”并不是用在所有的争议中,这点可以从上述各种法典的相关法条看出。事实上,它们只有几个法条规定使用“神裁法”,而其他绝大多数还是依靠理性、证据、证人证言等来解决。而且这些“神裁法”的法条还有一个特别有趣的共同点,即它们似乎都是解决通奸(婚姻忠诚度)这类的案件。这其实并不是巧合,而是这类的案件是最可能缺乏可靠证据或证人做判断依据的。所以,有趣的事实是:无论是过去的“神裁法”,还是现代的测谎技术,其实都是在人们缺乏充分证据、正常判断方式失效的情况下才使用的

酷刑

在“神裁法”中,我们似乎看到了另外一种获取真相的方法——酷刑的影子。因为一些神裁的方式会给当事人带了极大的肉体痛苦,如将烧红的铁块放在舌头上。这其实看起来更像是一种酷刑。

第13版的《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解释酷刑:“酷刑(Torture),源于拉丁语‘torquere’(扭曲之意),是对变态的才智所设计的造成疼痛的众多方式的一种统称。”[1]

很多人相信酷刑是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汉谟拉比法典》第282条法规中,有相当部分是根据传统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进行惩罚:如果一个人打断了另一个人的骨头,那么他自己的那根骨头也要被打断;若一人故意挖出他人的眼睛,那么他自己的眼睛也会被挖出。其中特别有意思的一条法规是,倘若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使病人不治而亡,或使病人留下残疾,那么医生就要被砍掉双手——显然是为了防止以后治疗失当。在这种意义上,酷刑是基于犯罪人已犯罪行所给予的惩罚。

不过,也有不少学者更深刻地指出,酷刑是在“神裁法”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最早的“神裁法”是由神职人员实施的,当嫌疑人接受带有肉体折磨的神裁时(通常涉及难以忍受的高温或溺水),如果没有受伤或者伤害较轻,神职人员会宣布他受到了神的庇护,是无辜的。如果他受伤严重,奄奄一息,神职人员则宣称他有罪,受伤其实是来自神的惩罚。这时候,神职人员会鼓励有罪者通过坦白、认罪来重新获得神的眷顾。所以对于接受审判的人来说,“神裁法”关注的不仅仅是正在调查的事实,也关乎他们的信仰。当有罪者坦诚自己的罪行,找回信仰,他们所遭受的肉体折磨也会随之结束。而随着社会发展,神职人员的作用逐渐隐去,改由国家或者君主的名义(行政)进行裁判。宗教意义的消失,就只剩下肉体的折磨以及对口供的追求,也就是酷刑了。

另外,在有些地方如古希腊,酷刑的主要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与“神裁法”一样,为了获取真相。古希腊是一个自认为文明的民族,早在公元前1179年,古希腊法律就禁止私人之间“同态复仇”的杀戮,规定死刑只能由国家的法庭来判决。但古希腊仍然存在酷刑,使用酷刑的目的并非惩罚,而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信息,弄清事实真相。为此,他们发明了轮刑、拉肢刑等。例如轮刑,嫌疑人被绑在一个车轮上,然后一直旋转,直到他供出甄别真假所需要的所有信息。但这种轮刑非常残酷,有时候强烈的“旋转”会导致受刑者因自己的呕吐物窒息死亡,或者因脑溢血、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但包括“开明”“有智慧”的哲学家都赞同使用这类酷刑作为一种挖掘信息的手段,如亚里士多德赞成使用这些方法,因为它们能够提供“一种似乎绝对可信的证据”。

所以,酷刑其实服务于以下两个目的:

1.对实施了罪行的人施加惩罚;

2.获取信息来甄别真假。

基于第二种目的,可以说,酷刑其实也算是一种测谎技术,只不过它借助的不是仪器,而是制造痛苦。除了最初的宗教意义,它背后的原理简单粗暴——只要有足够的痛苦,任何人的嘴巴都能被撬开

酷刑非常不人道,英国在1215年的《大宪章》中就明确规定禁止使用酷刑,到了17、18世纪,各国反对酷刑的声音也越来越大。但直到今天,酷刑仍没有完全消失,而是换了一种形式存在——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主要用途不再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定罪,而是为了获得更多信息用于佐证。换句话说,酷刑被用作一种犯罪知识测试,用于获取更多的关于案件的信息,如是否有同伙、凶器的去向等。有趣的是,测谎中也有一种具体技术——犯罪知识测试法GKT(见第七章)。此外,培根(酷刑的坚定反对者)也认为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公正地使用酷刑,如涉及叛国罪,目的是及早发现或阻止危害国家安全的大阴谋。所以,英国在明确废除酷刑后,在伊丽莎白时代又重新允许警方或其他侦查人员使用刑讯逼供。

不过,一般人不太知道的事实是:无论是“神裁法”,还是酷刑,很大程度上是在心理层面运作的。特别是在近现代,审讯人员往往并不会真正使用酷刑。我们的成语“请君入瓮”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当来俊臣将大瓮架在火上,对周兴说一句“宫内有人告发你,请你进瓮吧”。周兴马上磕头认罪。所以,要说服一个潜在的嫌疑人开口,第一个步骤不是马上施加酷刑,而是向他展示刑具,并信誓旦旦地表示如果他不招供,这些刑具都将用在他身上。对于一般人来说,除非蠢笨如牛,都能想象这些刑具的残酷,因此当下唯一的打算就是立即和盘托出自己知道的一切事情,以及(有时候是)自己不知道的很多事(屈打成招)。但也有人意志非常坚定,或深知如果供认会招致更大的伤害,会无视这些心理胁迫,因而将不得不承受切实的折磨。

但无论如何,反对酷刑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到了20世纪初的美国,警察已经不太敢使用非常残酷的刑讯方式。他们更多使用的方法包括:超过必要时长的拘留或隔离、不给食物和水、用强光照射、不允许睡觉或上厕所、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许诺招供后给予某些好处,等等。其中有些也许是不合法的,但只要嫌疑人签下一份声明,表示自己做出供述是自愿的,那么这份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

当时的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雨果·闵斯特伯格(Hugo Münsterberg)(详见第六章)强烈谴责警察在审讯中使用上述方法,认为虽然这些方法相对不那么残酷,但仍属于一种“软”酷刑,并将其称为“三级酷刑(Third-Degree Torture)”,而这类的审讯则被称为“三级审讯(Third-Degree Interrogation)”。

同时,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酷刑之下获得的供词是绝对真实可信的”这种信念是错误的。无数的屈打成招的例子说明,酷刑确实能撬开人们的嘴巴,但嘴巴说出来的不等于事实。事实是:当个体在遭受酷刑时,为了让痛苦立即停止,除了招认事实,还可能会招认他的审讯者想听的任何话

1931年,威克沙姆委员会[2]的报告,对警察审讯中的暴力行为进行了谴责,并呼吁立即进行改革。所以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在警界精英们的倡导下,美国警方致力于改革,借助科学技术让侦查和审讯逐渐专业化、技术化。

而闵斯特伯格也乘势提出,当时新兴的心理科学可以帮助犯罪调查,因为最新的心理学技术就像“最微妙的心理机制的放大镜,通过它,犯罪心理可能会被揭开”。这些技术包括催眠、测谎仪等。而测谎仪可能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种,因为它后来成为美国警务实践中使用最广泛的心理学技术。

总之,无论是“神裁法”、还是酷刑,抑或后来的三级酷刑,其实都是用来确定某人的思想、记忆和意图的真实性。所以,从某种角度来看,它们都属于谎言的不同检测形式。而有意思的是,它们也都与身体有关,使得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谎言、身体和追求真相一直纠缠在一起。不过,正如前面我们所提到的,它们很大程度上是在心理层面运作的。而历史上还有一些测谎的方法不依靠身体,而是直接运用人类的高级心理——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