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劳动争议案例精选与实务操作指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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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民事案件范畴,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其理应适用,因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刘某经张某介绍到金某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上班,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豆各庄村某铁矿,工作岗位是井下掘进钻工,入职时签订过劳动合同。2007年的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2008年以后通过银行卡发放。工作期间,金某公司、江西省鹰潭市博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给刘某缴纳过社会保险,工作截止的时间是2013年3月。

2017年12月22日,刘某向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2007年3月至2011年3月其与金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自2011年4月以后与博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刘某不服,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皆辩称,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诉是一种请求,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按请求的性质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适用诉讼时效。在本案中,刘某的请求为确认其与博某公司、金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按诉的分类属确认之诉。劳动争议属于民事案件范畴,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劳动争议案件理应适用。本案中,博某公司、金某公司以刘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而应予驳回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督促人们尽快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学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正是指的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的权利主张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将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制度的情况下丧失胜诉权,从而直接影响实体权利的主张。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请求的性质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付、变更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此债权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按诉的分类为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并无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因此,该类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而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持第一种观点,即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也存在不同的掌握,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就持第二种观点,该纪要第四条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例索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申4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