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法定代表人需不需要是公司的股东?
从《公司法》上来说,并不要求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既可以是当董事长的股东,也可由选出的职业经理人担任。但从实务上来说,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大股东担任的情况较多,毕竟公司的盈利与否关系着大股东的切身利益。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均视为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如合同中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正文简称《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即使公司未盖章合同也照样生效,可以说法定代表人就是“行走的公章”。
不过,当法定代表人也面临不少法律风险,其代表公司的权利,反过来也可能因公司债务纠纷而陷于民事诉讼中,从而被直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有的甚至被公司倒打一耙,以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而成了公司的被告。更为严重的将涉及刑事风险,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均系双罚制罪名,即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极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从公司股东层面来讲,对法定代表人负有选任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先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再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如果用人不善,选任错误,公司将可能对法定代表人违规甚至不法行为埋单;而担任法定代表人也要做好风险防范,就好比金刚罩护体,如在章程中增加“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需对在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除非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同时要敢于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说不,及时提出明确异议并在相关会议记录上进行留痕记载等,以免因法定代表人身份而沦为公司的傀儡或承担不应承担的个人责任。
[引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九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