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认缴注册资本1个亿,出资不到位有什么风险?
从2014年3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正文简称《公司法》)将原来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于是成立注册资本上亿级别的公司已不再是梦,那么认缴注册资本是否可任性为之,出资不到位又有什么风险呢?
[典型案例]
财大粗先生投资设立公司,为彰显实力,一口气认缴注册资本1个亿,但实际只缴纳10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对于承诺的1亿元注册资本未到位他又将面临什么风险呢?
(一)如果注册资本认缴期已到而实际出资不到位,财大粗先生将在未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正文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如,财大粗先生认缴1亿元,实缴100万元,认缴到期应缴未缴注册资本为9900万元,则在99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如果认缴期未到,遇到极端情况股东出资也要加速到期,即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加速到期最高院一贯持谨慎态度,2019年11月11日,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正文简称《九民纪要》)倾向于在公司没有破产或解散的情形下,股东出资原则上不应加速到期,因为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经工商登记向社会公示,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可综合考察相关信息后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但同时也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例外情形:(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形下,股东出资视为到期,同样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在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主张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所以,认缴制度下的注册资本并非可以任性,即使还没有到认缴期,遇到上述极端情况,公司破产或解散了,财大粗先生要在认缴的1亿元内承担责任。
综上,建议合伙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核定注册资本,如考虑行业资质,如互联网公司的ICP许可证要求注册资本须在100万元以上,若考虑入驻国内大的电商平台,则要符合规定的门槛,若项目涉及招投标则须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因为注册资本不仅仅是面子工程,更是将来需要承担风险往外掏钱的风险敞口,而对于未来需要进行股权融资的创业者实际上股权比例更为重要,所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设定一个合理的注册资本,才是最理智的选择。
[引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