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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危机、产品安全、性别歧视、环境污染、资源匮乏等经济、社会、环境问题也逐渐显露,威胁着人类的生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1]企业被认为是能够解决上述经济、社会、环境问题的重要贡献者之一。自伯利(Berle)和多德(Dodd)于20世纪30年代起进行关于“企业应该为谁的利益服务”的论战后,利益相关者理论、整合性社会契约理论不断兴起,现代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应运而生。自1953年德国经济学家莱因哈德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已经历经了半个多世纪,并逐渐从一项企业家个人的慈善捐赠活动演变成企业的核心决策、国家的重要战略和全球的贸易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关乎企业的自身发展、社会的繁荣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已成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手段和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理论上,当西方成熟市场国家已在探讨如何更好地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高时,我国学者似乎仍徘徊于“企业社会责任究竟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的简单选择中;立法上,当印度、印度尼西亚等新兴市场国家也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项强制性规则纳入公司法的范畴时,我国学者似乎更倾向于将其视为企业的“其他事项”而缺乏商事立法下的制度构建;实践中,当成熟市场国家的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或跨国公司已逐渐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发展的核心战略、企业长期发展的必要手段时,我国企业仍受到“毒奶粉”、矿难等不负责企业行为的困扰。在中国经济已然呈现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以企业社会责任的提高为手段,发展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实现企业利益、环境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共赢发展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