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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约定以上事项。

除此之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还可以对如下事项进行规定:

(一)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担保等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据该两条规定,章程还可以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作出规定,包括规定表决程序和经表决通过才能转让或者受让的资产数额等。同时,上市公司章程在作出上述规定时,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相关

1.选择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需适用累积投票制,建议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2.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据该条规定,除了法定的五个情形外,章程中可约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亦可约定年会的具体日期。

3.股东大会有效召开的人数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对该条规定进行简单理解,其实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大会有效召开需要多少股东参加作出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应补足这个空白,规定股东大会应有多少适格股东参加方能有效召开。

4.股份转让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据此,根据公司情况及内部商议结果,公司章程还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上述法定限制外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设计与有限公司有重叠之处,请参考上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