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出资的定义
(一)概念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根据协议约定和法律、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继而取得公司股份、股权的行为。
(二)特征
1.股东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及约定义务
一个无法律禁止身份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法人,根据协议约定和法律、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是其作为股东应履行的义务。这一点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中也可见一斑。
2.股东出资是股东权利的来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如下权利,这些权利源于他们的出资,部分权利直接和出资比例挂钩。
(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出资衍生相关的法律责任
由于股东出资既是法定义务,亦是约定义务。若股东未完整地履行该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违约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出资连带责任。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