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富豪餐饮公司和郑美食对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均无异议,但富豪餐饮公司主张其发给郑美食的《聘任书》就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又认为不能按照该聘书载明的年薪来计算郑美食的月工资。
关于《聘任书》能否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确定的协议,必须经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而生效。本案中,《聘任书》是用人单位单方发给劳动者的文书,既没有郑美食的签字,也没有二者各执一份,故从形式要件上来看,《聘任书》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其他事项。本案中,《聘任书》只载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在聘职务和期间、劳动报酬,对诸如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只字未提,故从必备条款来看,《聘任书》也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文本的条件。因此,不能认定《聘任书》就是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7月1日,郑美食入职富豪餐饮公司工作。双方自该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富豪餐饮公司自该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郑美食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自用工之日(2011年7月1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2011年8月1日)起向郑美食支付二倍工资,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2011年9月26日)止。因富豪餐饮公司已经按月向郑美食支付了工资,现只需再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富豪餐饮公司向郑美食发出的《聘任书》中载明郑美食的“劳动报酬”为年薪税后52万元,之后郑美食入职富豪餐饮公司,表明双方就此已达成一致,故郑美食的月工资标准应照此认定。据此计算,富豪餐饮公司应向郑美食支付的二倍工资的差额应为79195.42元。最终,法院判决:富豪餐饮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美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79195.42元,驳回富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