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飞驾驶车辆撞到路上的环卫工人戈香兰致其死亡,经交通大队认定,李飞未取得驾照且醉酒后超速行驶,黄非红明知李飞没有驾照、共同饮酒后仍纵容其驾车上路,造成此次事故,李飞承担主要责任,黄非红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为鹦鹉公司运营的共享汽车。事发当日,黄非红通过鹦鹉公司分时租赁系统租用涉案车辆,事发时涉案车辆由李飞驾驶,黄非红为乘车人。
死者戈香兰的继承人杨路虎、杨君越、杨君威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李飞、黄非红、鹦鹉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李飞承担主要责任,黄非红承担次要责任,戈香兰无责任,故本案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李飞、黄非红按照70%和3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以驾驶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为由,主张在交强险之外免责之抗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鹦鹉公司作为出租人对事故并无过错,黄非红以鹦鹉公司监管不到位,没能在出租车辆上安装酒测器以预防酒驾发生为由,要求鹦鹉公司分担责任之抗辩,没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不予考虑。因李飞已与杨路虎、杨君越、杨君威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70000元,其三人出具了谅解书并免除了李飞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杨路虎、杨君越、杨君威医药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120000元;2.黄非红赔偿杨路虎、杨君越、杨君威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剩余费用合计95608.8元;3.驳回杨路虎、杨君越、杨君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路虎、杨君越、杨君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鹦鹉公司把车租给醉酒的黄非红,未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要求,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改判由鹦鹉公司承担本次交通事故30%的责任。鹦鹉公司辩称,其并非本次事故的侵权责任方,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其已尽到了相应的审核义务,故不同意赔偿。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鹦鹉公司作为共享汽车出租方是否应对肇事租赁车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在案证据,黄非红作为承租人具有相关的驾驶资格,鹦鹉公司亦对其驾驶证件进行了线上核验,应认定鹦鹉公司已尽到了相应的审验义务。应当指出的是,对于线上租车这一新兴事物,法律无法苛责车辆出租方承担超出其现有技术水平之外的审查义务,即使是线下租车,在现有条件下也无法实现对车辆驾驶人精神状态及实际驾驶人是否变更等情况的实时监管,故无法排除车辆承租人醉酒驾驶或车辆承租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风险。因此上诉人杨路虎、杨君越、杨君威一方要求鹦鹉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是关于共享汽车使用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该案涉及租赁平台、车辆出借人、实际驾驶人、保险公司等多个责任主体。本案中,各个主体分别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车辆出借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租赁平台又应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