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解析(法官说法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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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樊丽丽乘坐飞机到北京后,通过“某某用车”APP预定了一辆网约车回家。几分钟后,葛三驾驶网约车接到樊丽丽,车辆在机场高速路出口处与吴二驾驶的一辆低速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樊丽丽受伤、葛三当场死亡,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二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查,“某某用车”APP中《某某用车服务协议》载明:“本协议由A网约车平台公司制定,并由A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予以实施。甲方为在某某用车平台成功注册,并完成用车预约的企业或个人用户。乙方为A网约车平台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注册,为用户提供出行服务,代为预订用车的有限公司。丙方为劳务公司。丁方为汽车租赁公司。戊方为科技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注册,拥有某某用车网络平台,为乙方提供用车平台技术服务的技术提供商。”

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樊丽丽起诉至法院,要求A网约车平台公司赔偿其误工费、财产损失、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网约车平台公司赔偿樊丽丽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共计2万余元。

判决后,A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为:1.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是第三人吴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侵权责任人应该是吴二,我公司并非侵权责任人;2.我公司只是网络信息提供方,只抽取中间信息费用,并非承运人;3.即便我公司是承运人,本案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应该是侵权人。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赔偿乘客樊丽丽的合理损失,驳回了A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上诉。

那么,A网约车平台公司与樊丽丽之间构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A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否对樊丽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