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仓
乾道四年(1),民艰食,熹请于府(2),得常平米六百石赈贷,夏受粟于仓,冬则加息以偿歉,蠲其息之半(3),大饥尽蠲之。凡十四年,以米六百石还府,见储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4),不复收息,故虽遇歉,民不缺食。诏下熹社仓法于诸路。
【注释】
(1) 乾道四年:1168年。乾道,宋孝宗赵昚的年号(1165—1173)。
(2) 熹:即朱熹,南宋理学家。乾道四年,居福建崇安,遇水灾。
(3) 蠲(juān):减免。
(4) 社仓:积谷备荒的义仓。始于隋代,因为乡社所设,并自行经营管理,故名。此为官府所设,而沿用原名。
【译文】
宋孝宗乾道四年,百姓缺乏粮食,朱熹求救于官府,得到常平米六百石来救济,夏天从社里的谷仓借米粮,冬天则加利息偿还所欠米粮,减免一半利息,大饥荒时利息全免。这样持续了一共十四年,将六百石米还给官府,尚有储米三千一百石,设为“社仓”,不再收利息,所以即使遭遇歉收,百姓也不缺粮食。孝宗于是下诏使朱熹的社仓法在各路推行。
陆象山曰(1):社仓固为农之利,然年常丰,田常熟,则其利可久;苟非常熟之田,一遇岁歉,则有散而无敛,来岁秧时缺本,乃无以赈之。莫如兼制平籴一仓,丰时籴之,使无价贱伤农之患;缺时粜之,以摧富民封廪腾价之计(2)。析所籴为二(3),每存其一,以备歉岁(4),代社仓之匮,实为长便也。
【注释】
(1) 陆象山:即陆九渊,讲学于贵溪之象山,学者往来请教,自号象山翁,人称象山先生。与朱熹同时,而议论多不合。
(2) 封廪腾价:封住米仓不出售,以抬高米价。廪,亦作“廩”,粮仓。腾,物价上涨。
(3) 析:分开,分散。
(4) 歉岁:荒年。
【译文】
陆象山说:社仓固然是为农民的利益着想,然而要年景常丰收,庄稼常成熟,那么它的利益才可以长久;如果不是常年丰收的田地,一遇到歉收,那么社仓的米只有借出而没有收回,来年插秧时缺少种子,就没有粮食来救济了。不如同时设立一个平籴仓,丰收时买入米粮,使得没有价贱伤农的祸害;歉收时卖出米粮,以摧折富民屯积粮食抬高价格的诡计。把买进来的米粮分存两个仓库,常保存其中一个仓库的存粮,为歉收的荒年做准备,以此来替代社仓的匮乏,实在是有长久的便利。
听民之便,则为社仓法;强民之从,即为青苗法矣。此主利民,彼主利国故也。
【译文】
听从百姓的方便,是社仓法;强制百姓听从的,则是青苗法。这是前者主张利民,后者主张利国的缘故。
○今有司积谷之法,亦社仓遗训(1),然所积只纸上空言,半为有司干没(2),半充上官无碍钱粮之用,一遇荒歉,辄仰屋窃叹,不如留谷于民间之为愈矣(3)。噫!
【注释】
(1) 遗训:遗留下来的规范。
(2) 干没:吞没。
(3) 愈:好。
【译文】
当今有关部门积存谷物的方法,也是社仓遗留的规范,然而所积的只是纸上的空言,一半被地方官吞没,一半充当了朝廷与钱粮无关的用途,一碰到荒年歉收,就仰望房梁暗自叹息,还不如把谷物留在民间为好。唉!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云(1):“今之抚按有第一美政所急当举行者:要将各项下赃罚银,督令各府县尽数籴谷;其有罪犯自徒流以下,许其以谷赎罪。大率上县每年要谷一万(2),下县五千。南直隶巡抚下有县凡一百,则是每年有谷七十余万,积至三年,即有二百余万矣。若遇一县有水旱之灾,则听于无灾县分通融借贷,俟来年丰熟补还,则东南百姓可免流亡,而朝廷于财赋之地永无南顾之忧矣。善政之大,无过于此!”
【注释】
(1) 何良俊:字元朗。明嘉靖中以岁贡生入国学,特授南京翰林院孔目。好谈兵,以经世自负,弃官后与张之象、文徵明等交游。博学多闻。所著《四友斋丛说》三十八卷。本条所引在第十三卷。
(2) 上县:粮赋多而富足的县份。北魏始分县为大、中、小三级,后代延续变易,至元代以前,多以户数为标准。到明代,始以粮赋的多寡定县的等级为上、中、下三等,粮十万石以下的县为上县。
【译文】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说:“当今巡抚有急需施行的第一美政是:要将各项赃款及罚银,督促各府县全都购买谷物;犯有流放以下罪行的,允许他们用谷物来赎罪。大致上等县每年要买谷一万石,下等县要买五千石。南直隶巡抚之下有一百个县,则每年就有七十多万石谷物,积累到三年,就有两百多万石了。如果遇到一个县有水旱灾害,就向无灾害的县通融借贷,等来年丰收补还,那么东南的百姓就可免于流离逃亡,而朝廷永远没有了对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东南地区的忧虑,最大的善政,没有超过这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