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3 专利权质押融资
1.2.3.1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定义
专利权质押融资指专利权权利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专利进行质押,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一定的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按照合约规定的金额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一种债务融资方式。严格来说,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外延应该涉及信托、资产证券化、转让、许可等一系列融资渠道和方式,但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完全开放且不成熟,相关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因此,在我国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将专利权质押融资聚焦在专利权质押贷款这一较为单一的融资方式上来,专利权质押融资更多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质押融资贷款。
1.2.3.2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特点
(1)专利权质押融资客体的非物质性。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客体就是专利权。不同于其他一般的物质性客体,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专利权里面包含关于该专利技术的信息。专利权是一种精神智力成果的存在形式,专利权人正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掌握,从而实现对专利的支配和控制,这种客体的非物质性明确不同于以一般物质性客体作为质押物的融资方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专利质权是一种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客体都是具有非物质性的。
(2)专利权质押融资具有明显的期限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调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这说明所有专利权都是具有法定有效期限的,那么专利权质押融资也必定是有期限的,当一个专利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该专利也就成为公共信息财产,专利权人之前所拥有的权利也就不复存在,专利权都不存在了,就更谈不上专利权质押融资了。
(3)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专利使用权的非转移性。
对于一般的质押而言,标的物的转移、占有是质权成立的条件,既然转移和占有了,那么出质人就对出质物失去了控制权和使用权。但是在专利质押融资中,专利权人将其专利出质而进行融资后,专利权人不会失去对专利的使用权,因为如果专利权人失去了对专利的使用权,那么专利就会因为得不到实践应用操作而不能转化成为现实价值。同时,也会因为专利的停滞使用而导致专利价值的快速贬值。
(4)专利权质押标的价值为预期值。
传统的质押融资,在设定担保物权时,用以担保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价值是确定的,但是专利权质押融资时,其价值只是一个预期值,是质权人、质押人及第三方对专利价值的一个预期。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但要对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的获得受益年限进行预测,同时也要对获得这种受益所要承担的风险进行预测。因此,作为质押标的物的专利权价值只能是一个预期值,这种预期还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5)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高风险性。
一方面,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专利权的价值受到技术进步、市场需求、评估机构及评估方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与不动产质押相比,其价值波动更大。同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期限的限制,超出法律保护期限其价值难以得到保障,这也造成了其价值的波动。另一方面,受交易平台、信息不对称、流动性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专利的变现能力并不强,因此与传统质押贷款相比,专利权质押融资具有高风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