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村信用合作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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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的中国式选择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信用合作事业(1949—1953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它是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边区和解放区的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一种延续,其建立的初衷和目的、形式与特点、主要情结和领导力量都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解放战争中陆续展开的土地改革运动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前几年。它一方面激发了农民“组织起来”的积极性,这为以后的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建立奠定了组织基础;另一方面也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样原本底子薄的农民对调剂资金余缺的需求就更加突出了,这是以后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建立的经济基础。有了活跃的农业生产,自由的民间借贷就会随之产生并发展起来。根据山西省的调查,1951年春耕季节临县张家沟的137户农民中有27户贷出粮食207石,借债户为25家,月息一般为四分,少数甚至超过了四分。但政府规定的自由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三分,所以放债人怕被当作剥削处理,而借贷人又怕告贷无门,大多选择隐蔽进行。(4)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第一届农村金融会议,提出了加强农村金融工作和发展信用合作的任务,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是农村金融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除了有条件、有重点、有步骤地全面开展农村金融业务外,县支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倡导私人借贷,组织并指导各种类型的信用组织,使国家银行的工作和农民自己的信用活动密切地结合起来。因为银行在农村金融工作的任务已经从单纯由国家供应资金、发放农业贷款为主转向调剂资金为主,即在农村组织存款,用农村的钱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积极发展信用合作,逐步建立农村新型信用关系,是农村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县支行要在集镇上建立营业所,同时展开信用合作工作。(5)

随后不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中国农业合作银行于8月正式开业,(6)作为农村金融的领导机构,但是很快又被撤销了。但无论如何,要实现农村合作化和农业现代化这个长远的战略任务,仍然需要一个专业的农业合作银行。农业合作化前夕的1955年建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就是这种需要的一种体现。在当时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就成了新中国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直接领导者。中国人民银行在1951年制定了《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规则范本(草案)》《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记账办法(草案)》等信用合作最初的组织章程。

1951年5月以前全国尚未建立信用合作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党政部门多是因地制宜,自行安排。1951年5月以后,全国进行信用合作试点的工作逐渐推行开来。老解放区一般是在恢复和巩固原有信用社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新的信用社,新解放区一般以初级的小型信用互助组为主要形式,供销社建立较早、业务基础较好的则建立信用部。不同地区开展不同形式的试点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具体来说主要是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资金困难、支持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代理部分银行业务成为得力助手。试点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有两点需注意,一是坚持在党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发展互助合作工作,二是坚持自愿原则、防止强迫命令。

随着1952年冬至1953年春试点经验推广工作的实施,信用合作领导的经验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到了195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总结近4年的工作时指出,“几年来信用合作从试点到初步发展,取得很大成绩。但是对农村高利贷和资本主义的某些发展警惕不够,在准许自由借贷存在的同时,没有足够注意把国家农贷和发展信用合作结合起来”。(7)新中国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创建与革命年代的信用合作有着直接的承袭关系,其试点工作确实遵守了信用合作在理论上所规定的入社自愿、民主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自负盈亏等基本原则。但是,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大背景下,党政领导的经验被重视起来,社会主义的农村信用阵地被强调出来,这为1954年新中国信用合作逐步开始的大发展做好了思想准备。

1954—1956年是新中国实现信用合作化的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合作与农业合作化运动同步进行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4年全国掀起了信用合作的群众运动高潮,第二阶段是1955年“全力转向巩固”的信用社整顿,第三阶段是1956年最终实现信用合作化。

195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全国信用合作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要求各级银行的工作因地制宜做到“既稳且快”,到年底建立3.4万到4万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同年4月开始出版的《中国金融》杂志也发表社论进行舆论配合。但是,由于5月底全国信用社就发展到3.4万多个,完成了原定的当年计划,8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决定将当年的信用社计划扩大到10万个。11月的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更是将信用社数目加码到了15万个,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反高利贷座谈会将高利贷活动严重的原因之一归结为信用合作没有开展起来,再加上《人民日报》于10月7日和12月7日分别发表的《积极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积极发展信用社》两篇社论的推动,全国农村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群众性的合作化运动,在秋后的3个月建立起了9万多个信用社。(8)

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认为,秋后3个月建立的9万多个信用社问题较多,因此确定了“全力转向巩固”的方针,以便整顿信用社资金量小、工作粗糙、社账不清、严重亏损、缺乏民主等问题。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对信用社的性质、任务、组织、业务经营、财物管理等做了原则规定。这次会议还提出了业务展开、账目清楚、民主管理健全、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群众拥护等5条巩固信用社的标准。经过整顿,1955年上半年福建省私人借贷利率已经由月息十分至十五分降到了一分至二分。到了1956年1月,中央再次降低农贷利率,信用社贷款利率随之由原来的月息一分五降到了七厘二,亏损由中国农业银行予以补贴。

到了195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时,对原来信用合作工作执行的整顿方针进行了调整。1956年春,全国信用合作社已发展到16万个,全国97.5%的乡建立了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化最终得到了实现。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信用合作从革命年代一直走向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中国新民主主义社会要逐步走向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也就随之带有了社会主义的追求。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过程中,紧紧抓住了农民最为关心的资金利用成本问题,而且出于对农民的真心热爱,并没有让农村信用社自负盈亏。这种中国式选择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必然极大地受到农民的欢迎,也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农村信用合作化的迅速发展。当绝大多数农民积极参与到信用合作这种群众运动的高潮之中时,入社的自愿原则便成了必须遵守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