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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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决策责任

项目投资决策涉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咨询机构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根据投资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要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项目投资决策相关单位的职责和责任。

(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在项目决策过程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向国务院提出审批(核准)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着重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维护了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布局是否合理,能耗指标是否先进,节能措施是否合理,是否有效防止出现垄断,是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等。同时,要求国家和地方建立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法进行项目审批或企业核准、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负责,并承担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

在投资决策时,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禁止其负责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

(1)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2)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3)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7)其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等行为。

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停产等处罚;对于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咨询机构

各类投资中介服务咨询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咨询机构对工程项目策划的每个质量控制点(前期准备、现场调研、撰写报告等)严格把关,细致研究项目相关材料,认真撰写论证报告,确保论证报告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引用数据和参数可靠、所采用方法科学、测算结果准确,文字表述精练,并对咨询评价结论负责。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第24号令)规定,对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等业务的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后续业务;禁止不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工程咨询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的,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1761号)规定,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1)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2)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3)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4)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选项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政府职能部门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能否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等负责。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项目拟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控制要求,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否合理负责。

(3)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选址是否合理等负责。

(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建设规划以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

(5)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

(五)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贷款的项目独立审贷,对贷款风险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