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出口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1日)
根据国家对进口商品管理的要求,现决定在经贸部、海关总署1987年6月1日公布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中(〔87〕外经贸管进字第4号通知),增加碳酸饮料、汽车关键部件、摩托车关键部件、照像机机身、汽车起重机的下车(并入汽车起重机内)、烟滤嘴及制造滤嘴的二醋酸纤维丝束、钴及钴盐、咖啡及其制品。
现将调整后实行进口许可证的商品目录,以及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经贸管理部门的发证范围公布周知。
本通知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附件1)和进口许可证商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附件2),自1988年1月1日实施。
自本通知实行之日起,经贸部、海关总署(87)外经贸管进字第4号通知,以及其它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涉及实行进口许可证的规定均停止执行。
为了统一许可证管理工作,现重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规定,公布或调整实行进口许可证的商品由经贸部商海关总署联合通知,并请各省级对外经贸管理部门、各海关据以执行。
附件1
实行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摘录)
附件2
进口许可证商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摘录)
(一)统一向经贸部领证的商品目录
(经贸部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发证商品目录
(在京中央各部门进口以下商品向经贸部领证)
(三)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范围及发证商品目录
1.代表经贸部签发14个沿海开放城市下列进口商品
许可证:
化学纤维
羊毛
2.代表经贸部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列进口商品许可证:
羊毛
化学纤维
3.代表经贸部签发中央有关部门设在其联系地区内的直属企业进口的部分进口商品许可证。这部分许可证商品目录与各省发证目录同。
4.经贸部临时授权签发的许可证。
注:特派员办事处代表经贸部签发14个沿海开放城市进口许可证时,应严格凭归口审查部门批准进口证件办理,并由经贸部规定的外贸公司对外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