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达第一批纺织机械淘汰产品的通知
(87)纺机字第153号
(1987年11月14日)
为促进纺织工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现公布一批能耗高、用材多、性能差的纺织机械淘汰产品(见附表)。为做好这批纺织机械淘汰产品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淘汰产品(包括同样结构但冠以地方型号的产品)自规定的淘汰日期起(从淘汰年份的7月起),所有的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同时应向原予以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纺织工业部曾以〔85〕纺机字第43号文《关于推广部分纺织机械新产品生产和淘汰部分老产品的函》发布淘汰的部分纺机产品,经过整理也一并纳入本通知范围之中。这些产品的淘汰日期原定为1986年或1987年,现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定为1988年7月。
二、从本通知发出之后到规定的淘汰日期,为淘汰产品的过渡时期。这期间,生产企业应做好淘汰产品的有关准备工作和清理工作,工商银行要严格贷款管理。凡已与用户签订合同在规定淘汰日期后供应的淘汰纺机产品,工商银行要停止贷款,生产企业应主动与合同用户协商改订推荐能代用的新产品;如不能供应推荐的新产品,应撤销原供应合同。要清理淘汰产品的图纸、资料、工装等,不得转让给其他企业用。因产品淘汰造成的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经济损失,发生在规定淘汰日期之前的,可分期分批摊入成本;发生在淘汰日期之后的由企业税后留利负担。
三、设计部门在工艺设计时,不准采用淘汰的纺机产品,否则,应视为劣质设计,要追究设计、审批人员的责任。
四、对本通知公布的淘汰产品,在使用企业设备更新之前仍应继续提供维修配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计委、经委、纺织工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银行要认真监督,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购买淘汰产品的单位,应给予经济制裁。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采用以下制裁措施。
1.扣发生产淘汰产品单位的燃料和电力指标。
2.在规定期限内(一般规定为在生产、销售淘汰产品之后三个月)将淘汰产品全部收回,并赔偿用户损失。
3.对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单位,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规定,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20%的罚款。
4.对继续生产淘汰纺机产品的企业,工商银行不予增加新贷款,并相应收回老贷款。
七、对违反本通知在规定淘汰日期之后购置淘汰产品的使用单位,将给予不分配燃料、电力指标和工商银行不予贷款的制裁。
八、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纺织工业部。
附件:第一批纺织机械淘汰产品明细表。
附件
第一批纺织机械淘汰产品明细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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