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史书体例与纪事方式
关于《十六国春秋》的撰述体例,《魏书·崔鸿传》中云:“以刘渊、石勒、慕容儁、苻健、慕容垂、姚苌、慕容德、赫连屈孑、张轨、李雄、吕光、乞伏国仁、秃发乌孤、李暠、沮渠蒙逊、冯跋等,并因世故,跨僭一方,各有国书,未有统一,鸿乃撰为《十六国春秋》,勒成百卷,因其旧记,时有增损褒贬焉。”[5]《史通·探颐》中亦云:“观鸿书之纪纲,皆以晋为主,亦犹班书之载吴、项,必系汉年,陈志之述孙、刘,皆宗魏世。”[6]简言之,崔鸿认为五胡十六国是“跨僭一方”的僭伪政权。犹如《汉书》《三国志》中记载吴广、项羽和孙权、刘备事迹时以汉、魏为正统,他在《十六国春秋》中记述五胡十六国史事时亦是以晋为正统。换言之,他既承认他们“各有国家,实同王者”的历史事实,因此在纪事详略上比照皇帝的规格,又遵循他所处时代确定的正统王朝序列,在体例上将它们视为“假名窃号”的僭伪政权,采用当时的正统王朝——晋的纪年。关于崔鸿《十六国春秋》,《北史·崔肇师传》中记述了一个有趣的事情:
齐文襄尝言肇师合诛,左右问其故,曰:“崔鸿《十六国春秋》述诸僭伪而不及江东。”左右曰:“肇师与鸿别族。”乃止。[7]
其中,齐文襄即高欢长子高澄,在其弟高洋建立北齐之后,他被追谥为文襄皇帝。崔鸿《十六国春秋》没有将东晋政权视为僭伪而述及,以此为由,高澄认为应该诛杀崔鸿的后人崔肇师,在他的亲随告知他崔肇师并非崔鸿的后裔才罢手。由此可知,在时人的观念中,“假名窃号”的僭伪政权是《十六国春秋》的记述对象。
关于“载记”,刘知幾认为,“夫战争方殷,雄雌未决,则有不奉正朔,自相君长,必国史为传,宜别立科条。至于陈、项诸雄,寄编汉籍;董、袁群贼,附列《魏志》。既同臣子之例,孰辨彼此之殊?唯《东观》以平林、下江诸人列为载记。顾后来作者,莫之遵效。逮《新晋》始以十六国主持载记表名,可谓择善而行,巧于师古者矣”[8]。其中陈、项指秦末的陈胜和项羽,董、袁指东汉末年的董卓和袁绍、袁术,平林、下江分别指新莽末年绿林农民起义军中的平林兵和下江兵。这些势力的共同特点是出现在王朝更迭时期,而且是新王朝统一战争中的失败方,因此不能纳入正统王朝序列。显然,刘知幾认为相对于列传,载记这一体例更适合用来记述上述势力。至唐修《晋书》时,载记体例的适用对象有了更清晰明确的限定。《十六国春秋》述及的前凉和西凉政权,其统治者在唐修《晋书》中入列传而未入载记。对此,王鸣盛曾指出:
张轨、李暠皆应入《载记》,因暠乃唐之先祖,不称名,改称其字,升入列传,于是聊援轨而进之,以配暠耳。轨书称藩于晋,暠亦遣使奉表建康,然彼皆已割据一方,改元建号,尚得为晋臣乎?[9]
张轨和李暠分别是十六国时期前凉和西凉政权的创立者,他们之所以由具有贬斥色彩的载记“升入列传”,王鸣盛认为是因为“轨书称藩于晋,暠亦遣使奉表建康”,即他们奉东晋为正朔。这在《晋书》的论赞中得到了印证,在其中他们分别得到了“归诚晋室,美矣张君”和“王室虽微,乃诚无替”的肯定。[10]简言之,唐修《晋书》中“载记”体例的适用对象是那些称帝建元且不承认东晋正统王朝地位的僭伪政权。在叙事体例上,载记似本纪而仍黜之以僭伪,似列传而仍以国君为纲编年记事。
综上所述,《十六国春秋》和《晋书》载记的记述对象和叙事体例比较类似。因此,今存《十六国春秋·后秦录》和《晋书·姚弋仲载记》关于姚氏祖先的纪事方式基本相同,且较《魏书·羌姚苌传》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