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澳门与香港经贸关系研究:以澳门经济转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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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苦力贸易与港澳论争

第一节 港澳苦力贸易

1841年香港宣布成为自由港之后,澳门与香港之间的贸易以及两地的经贸关系逐渐展开。从经济伦理的角度,可以将近代港澳贸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贩卖、销售工业制品、生活用品和原材料的正当常规贸易;另一类则是一度合法,却因有违社会道义而引发舆论批评,最终被立法取缔的非常规贸易,其代表性行业就是迄今仍然令人愤慨的苦力贸易和鸦片贸易。港澳两地相继宣布开放为自由港之后,常规贸易和非常规贸易同时进行,其中后者一度领先于前者。

苦力贸易在澳门有悠久的历史。16世纪中叶葡萄牙人定居澳门之后,便将与他们的海外扩张与贸易同期进行的掳掠、贩卖人口的生意带到澳门,使澳门成为贩运华人到海外殖民地充当奴隶的基地。明、清两朝的政府多次颁令禁止居澳葡萄牙人掠贩华人出洋,却未能杜绝这种违反人道伦理的罪恶生意。19世纪初,英国在南洋的殖民地需要雇用大量劳工进行开发,英国来华商人随之开始参与澳门贩运华工出洋贸易。19世纪30年代末期,民间已将这些被贩运出洋的华工,称为“猪仔(崽)”。这一备受鄙视的称谓,来源于华工被装运上船后的遭遇:“当其在船之时,皆以木盆盛饭,呼此等搭船华民一同就食,其呼声与内地呼猪相似,故人目此船为卖猪崽。其实只系受雇,并非卖身。”[1]

19世纪40年代中后期,西方商人通过港澳两地掠贩华工到世界各地充当苦力的活动更加猖獗。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西方国家经济发展和海外殖民扩张急需雇用更多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是中国连年战乱、灾害频仍,促使内地尤其是广东、福建两省的破产农民纷纷出洋谋生。这些出洋谋生的华人当中,一部分人可以依靠自己的积蓄或者亲友的资助购买出洋船票,成为出洋移民或自由移民。大多数无力支付出洋资费的人,就需要在出国前以赊单方式,订立文字契约或口头协议,先由客头(掮客)、船主或其他人口贩卖商暂行垫付船资,这使之成为“出洋苦力”或契约工(Contract Labor)。苦力抵达目的地后,或由雇主将其所欠的船资及利润支付给贩运苦力者,或由贩运苦力者公开拍卖苦力并从中获利。苦力必须以劳动向雇主偿还债务,在做完规定年限(一般5~8年)的劳务之后,可以再行选择雇主或自行开业。由于征集和贩运“出洋苦力”的苦力贸易(Coolie Trade)获利甚丰,各国来华商人竞相参与此项贸易,通过他们雇用的华人客头,分别在通商口岸和港澳地区贩运华工出洋。1847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1851年澳大利亚墨尔本等地相继发现金矿,前往美国旧金山和澳大利亚新金山挖矿采金,就成为苦力贸易中最具诱惑力的噱头。

在近代苦力贸易兴起的浪潮中,新开埠的香港成为此项贸易的主要集散地之一。英国等西方国家政府派来招揽华工出洋的移民代表,加上以英商为主的在港欧美商行、为其工作的华人客头、装运苦力的远洋船舶上的外籍船长等,组成合力推动香港与内地苦力贸易的官方协调力量和民间商业力量。他们将从华南沿海地区征募、诱拐而来的出洋苦力,经由香港,除了装运到东南亚等传统航线的目的地之外,还装运到美洲、澳大利亚和非洲等新开辟航线的目的地。此外,到中国其他港口装运苦力的远洋船只,一般都会到香港备办远航所需要的食物、淡水、燃料及各种船用物资。这一切都促使苦力贸易在19世纪中叶的香港兴旺起来。

1853年9月19日,英国外交部指示香港总督兼英国驻华商务总监督乔治·文翰(Samuel George Bonham,又译作文咸、般含):“你将从殖民部国务大臣方面得悉,你作为香港总督,应为即将举办的从中国移民出洋前往英属殖民地的制度作出安排。关于从中国移民出洋的事,请一切依照你从殖民部得到的指示办理。”[2]从此,香港总督成为英国政府在华统筹、协调招收华工前往英属殖民地事务的直接领导者。

为了在中国征募到更多的出洋华工,英法联军利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占领广州之机,启动华工出洋合法化的进程,直接冲击清朝政府一贯严禁国人出洋的法律堤防。1859年4月,英法联军驻广州部队司令官颁布告示,称:“查世界各处需用农业工人,而中国有人丁过多、谋生艰难之患。是以近年以来多有外国船舶来华招雇中国人出洋作工,其工银数目、作工年限等项,俱各订立明文契约,亦间有为出洋工人留华眷属预支工银若干者。订立契约之两造,供属自甘情愿,并无违背工人本心、强带出洋之事。”告示告诫民众:“遇有奸人假托外洋招工名义劝其出洋作工者,切勿轻率立约,应先行查明经手招工之人是否体面可靠,并有妥保,契约之内是否订明所作之工、所去之处、所得工酬等等,然后再与招工之外国人妥立字据,随之出洋。尔等务必遵守此法,万不可轻信奸人花言巧语,以致身遭拐骗卖出外洋为人奴隶也。”告示还声称,英法联军将对拐卖华人出洋的匪徒“依法处惩,绝不宽纵”。英法联军监管下的清朝署理广东巡抚柏贵随即也颁发告示,称:“广东省商民杂处,丁口稠密,其中容或有人迫于生计,外出游食;或暂离乡井,漂洋过海,贸迁逐利;或受外洋之人雇用,定期为之作工。此等之事,设若实属情甘自愿,自可毋庸禁阻,令其任便与外人立约出洋。”该告示同时宣布,对拐骗良民贩卖出洋的“卖猪仔”匪徒严惩不贷。柏贵的告示是清朝广东官府第一次公开宣布允许国人与外人签约出洋打工的文告,表明广东官府在英法联军监控下率先打开清王朝严禁国人出洋的大门。1860年10月签订的《中英北京条约》,进一步将华工出洋合法化推广到全国各通商口岸。清朝咸丰皇帝在条约中承诺:“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3]按照“利益均沾”的原则,西方列强随即分享清王朝承诺华工出洋合法化的各种利益。

于是,英国等西方国家掀起的苦力贸易浪潮迅速蔓延中国东南沿海地区。从这些地区运载苦力经由香港出洋的帆船、轮船络绎不绝,其中大部分是英国和美国的船只。据香港船政厅统计,1854年11月1日至1855年9月30日的不到1年的时间内,在香港结关登载的苦力船有128艘,其中有64艘是英国船,占50%,美国有24艘,占18.8%。1861~1872年,从香港出发的苦力船合计403艘,其中船籍是英国的有172艘,占42.7%,美国有159艘,占39.5%。[4]有研究者依据相关史料和研究著作,统计1851~1872年从香港运往世界各地的华工苦力人数。据其研究,在此期间,经香港运往北美洲、拉丁美洲、大洋洲和东南亚等地的华工苦力有32万多人。其中北美洲180322人,占56.2%;拉丁美洲48333人,占15.1%;大洋洲60925人,占19.0%;东南亚31176人,占9.7%(见表2-1)。

表2-1 1851~1872年从香港运往世界各地的苦力华工人数统计

为了牟取苦力贸易的最大利润,超载多装成为外国来华运载苦力出洋船只的生财之道。它们往往先到香港的船厂,改建尽量挤满“活人货物”(human cargo)的夹层舱,舱口加装铁栅、铁门。为了严防苦力造反或跳海逃跑,船上还加设甲板上的炮位,普通货船被改造成监牢船。苦力在远洋船上长期处于恶劣的生存环境,因为惨遭虐待而经常死于途中,这迫使他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愤而反抗甚至进行暴动。于是,运载苦力的船只被称为“浮动地狱”,华工出洋成为充满悲惨的死亡之旅。“这些船只在一百六十八天的航程中,两次横渡宽广的热带地方,才到达古巴;或者在一百二十天的航程中,一直不离开热带才到达秘鲁。”“死亡率太高了。”1850年2月14日,英国船“蒙塔古夫人号”(Lady Montague)运载450名华工从香港出发,前往秘鲁卡亚俄港,华工在途中死亡300人,死亡率高达66.7%。据不完全统计,在1848~1857年的10年间,从香港出发到古巴的23928名出洋苦力当中,就有3342人死于航程途中,平均死亡率接近14%。其中,1856年从香港开往古巴的英国船“波特兰公爵号”(Duke of Portland)运载有332名华工。在航行途中,因疾病和“自杀”而死亡的华工有128人,死亡率达39%。[5]据当时报刊报道及档案资料的不完全统计,1850~1869年从香港出发的苦力船中,至少有23艘船发生大量死亡或苦力暴动事件,其简况见表2-2。

表2-2 1850~1869年香港出发的苦力船遇难或暴动简况

续表

惨无人道的苦力贸易激发起英国有良知的朝野人士的警觉与反感。早在1807年3月,英国国会已经通过废除奴隶贩卖的法案(Slave Trade Act),贩奴在大英帝国境内被视为非法。1827年,英国成立以全面废除奴隶制为目标的反奴隶制协会(Anti-Slavery Society)。1833年8月,英国国会通过废奴法案(Slavery Abolition Act),宣布英国本土及其殖民地的奴隶占有制属于非法。从此,废奴主义在法理和道义上成为英国主流社会的价值取向。随着19世纪中叶英国海外殖民地开始大量招收劳工以弥补废奴和经济发展造成的佣工空缺,警惕奴隶制借助苦力贸易卷土重来,就成为英国有良知的朝野人士基于人道主义立场而发出的呼声。

1852年8月3日,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包令(John Bowring,又译作宝灵,1854~1859年任香港总督)致函英国外交大臣,报告华工出洋情形:“当前不断发生的这些惨剧、苦难和暴行,这些可怕的死亡牺牲,这些在海上杀人行劫的举动,已经和贩运苦力劳工出洋深深地纠结在一起了。人类共同的人道观念不容许我们对眼前发生的这些事情无动于衷不加过问。”“我认为使用谨慎、得体而人道的管理办法,有可能把大批有用劳工转移到我们的各殖民地,以使所有的有关各方都能获益,而不采取适当的防弊措施,结果只会是失望和烦恼。”1855年,英国驻厦门领事馆官员温彻斯特(Winchester)向已经就任香港总督的包令报告有英国船只运载华人妇女出洋,“这种行动就带有奴隶贸易性质”。他建议包令和英国驻华海军司令官联名发出禁令,规定英国船只如果要装运中国妇女出洋,必须获得英国领事亲自签发的证明船上所装中国女性是自由移民的许可证,否则一律不许开行。他重申:“我向来极力主张,应为从中国移民出洋,建立一种妥善管理制度,以使这些人移出的地方,和他们所去的地方,同样都可得到益处。如果照现在这样移民出洋,听其自然不加管理,我恐怕不久的将来就会看到一股真正的亚洲奴隶贸易出现。到那时再要去消灭它,就必须由英国派出她的舰队,使用比消灭非洲奴隶贸易更加巨大的力量。”[6]

为了防范奴隶贸易的重现,港英政府强调必须甄别出洋华工是否属于没有人身奴役关系的“自由移民”。能够自行购买船票出洋的华工自然属于“自由移民”。对于大量没钱买船票出洋的华工,英方招工人员在港英政府允许下,建立起赊欠船票制度(Credit Ticket System),以便符合“自由移民”的原则。在此制度下,招工者可以先为出洋华工垫付船资,这些出洋华工就叫赊单工。他们到外国打工后,以工资加利抵还所欠赊单,债务未清还时,需要听从债主的驱使,并随债权转卖而变更其债主。在此债务关系基础上形成的苦力贸易,其人身依附关系与遭受奴役的期限,自然较诸卖身为奴并且永受奴役的奴隶贸易显得宽松和短暂,但两者在装运出洋途中所遭受的折磨与苦难十分相似。因此,英国驻华官员不得不承认:“苦力贸易是以最坏形式出现的奴隶贸易。”[7]

为了摆脱大英帝国助长苦力贸易惨剧的批评,1854年7月,英国驻厦门领事馆官员温彻斯特向包令建议,鉴于“在运送中国移民出洋船上发生的一切虐待、骚扰和流血惨剧,现在已经一概都算在英国的帐上,使英国承受了全部罪名”,“如果我们明令禁止英国船只装运中国苦力去使用奴隶的外国殖民地,中国人就可因此而知道两者之不同,并且增强他们对英国殖民地的信任而愿意前往”。

这时适逢有9位英国船长联名向英国政府举报,有英国船只运载华工,前往保留奴隶制的秘鲁钦察群岛采掘鸟粪,并在该地惨遭虐待。于是,英国政府向秘鲁政府提出交涉,称:“女王陛下政府深为遗憾地得悉,这些不幸的中国人是经由英国人之手,在英国旗帜之下,被装运到钦察群岛,沦入自有记载以来最可怕的奴隶制度之下。这一事实为女王陛下政府增加一项责任。他们原本应在任何情况下对违反人道的行为出面干涉。现在更有特别理由出面保护那些已成贪欲压榨牺牲品的人们。”根据英国政府的指示,同年9月11日,港督包令宣布在华一切英国船只的船东、船长及受货人,“自即日起一概不得再行承运中国出洋移民前往钦察群岛,亦不得再行接受或签订运输中国移民前往该群岛的租船契约。倘有人违背此项禁令,定必依法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在英方压力下,秘鲁政府被迫承诺“为改善在钦察群岛作工的中国人所得待遇提出确实保证”。根据英国政府的指示,港英政府在1855年1月29日宣布撤销禁止英国船只运载华工前往上述群岛的禁令。港英政府以禁运华工到秘鲁钦察群岛,作为对秘鲁虐待华工的惩罚,但这只是短暂的个别案例。事实上,港英政府并未采纳英国驻厦门领事馆官员温彻斯特的建议,“明令禁止英国船只装运中国苦力去使用奴隶的外国殖民地”。[8]港英政府对奴隶制的排斥,说到底还属于藕断丝连。

不过,从法律上改善华工的出洋困境,多少显示了英国绅士的恻隐之心。1853年12月28日,港督文翰根据英国国会通过的乘客法案,颁布告示,宣布从香港开行的船只,至少应该给乘客以每人12英尺的舱位,船上的中国乘客每人每日应得的定量食物是白米1磅半、鲜肉或干肉半磅、猪油或其他油脂半盎司、咸菜3盎司、烟叶4盎司、淡水1加仑等。法案还规定船上应备足可供三星期食用的干饼,在天气恶劣、船上无法做饭时每人每天发给两个,或经船上医生允许发给病人。如此充足的食物供应,如果不只是写在告示上,还落实在行动中,苦力出洋之旅一定很惬意。可惜,继任港督包令指出:“实际上香港没有能够有效执行这些规章的机构和人力。” [9]这表明,由于缺乏官方的有效监管与督促执行,写在告示上的苦力出洋食物供应规定不啻纸上画饼。然而,港英政府却坚持在法律条文上描述保障华工出洋的美景。1855年8月17日,英国国会通过《中国乘客法案》(Chinese Passengers' Act 1855),规定每位乘客要有12英尺的舱位,船上要配备医生和翻译,装运华工的英国船只要到香港交验证件并接受检查。1858年10月,港英政府为了进一步执行《中国乘客法案》,又制定了当年的第13号法规,法规规定运载中国乘客的中国及英国船只必须配备适宜的医疗设施和病床,否则不许开行。[10]

港英政府规范华工乘船出洋条件的诸多法规,并未从根本上改善苦力在船上备受煎熬的困境,却将先前会聚香港的苦力贸易推向周边的港口,削弱了香港作为外国来华运载苦力出洋的主要船舶集散地的地位。1856年7月,港督包令向英国政府报告说,自从实行《中国乘客法案》,强迫装运中国移民的英国船只开到香港交验证件、接受检查以来,只有一艘英国船“是为了遵行中国乘客法案的规定而开到香港来的。我相信已经有许多船从汕头、金星门和澳门装运苦力移民出口。这几处地方都没有英国官员,没有办法防止违法行为”。[11]虽然,“香港继续成为所有能够自付旅费的华南出洋移民前往外国的首选登船地”,但是,“从1859年起,契约移民几乎全部集中到澳门或(广州)黄埔,唯一例外的,是装运中国苦力前往英属殖民地”。这就是说,实行《中国乘客法案》之后,无钱购置船票而需要苦力贸易经营者预先垫付船资的出洋苦力,即赊单工,大都集中到澳门或广州,除非他们在香港上船前往英属殖民地,否则运载船就会被严厉查处。1861年9月,香港警察查获有船只试图装运苦力去别国殖民地,随即扣留船只,释放船上的苦力。[12]

因此,从19世纪60年代起,从香港出洋的华工人数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1861年从香港乘船的中国移民为12840人,1862年为10421人,1863年为7809人,1864年为6607人,1865年微增至6849人,1866年又降至5115人。时任港督麦当奴(Richard Graves Macdonnell,又译作麦克杜奈尔)对此评论说:“统计数字表明,从香港出洋的移民正在逐渐减少。而在澳门,这种移民出洋正在活跃地进行着。这种移民是以差不多等于是奴隶贸易的方式由澳门官方经办的。”[13]

尽管经由香港的苦力贸易开始萎缩,但此类贸易始终只是香港整体进出口贸易的末流,而且一直受到人道主义舆论的批评,因此港英政府继续采取改善华工出洋条件的法律措施。1867年6月,港英政府公布《关于改进载运中国乘客从香港结关出口船只的卫生健康状况法案》,进一步规范运载华工船只的卫生条件。

这一法案在香港立法会进行二读时,议员詹姆斯·怀特奥尔(Jams Whittall)动议,并经大法官司马理(John Smale)附议,“主张香港不应再为移民出洋问题立法,以求禁止从本地移送任何中国人出洋”。这是港英政府的咨询机构首次发出禁止经由本港运载华工出洋的声音。港督麦当奴当即表示:“把香港这个唯一能够在合法基础上办理移民出洋的口岸完全堵死,是非常失策的。断绝香港向外供应移民劳工,不仅对于想要出洋佣工的中国人不公平,对于需要这种劳动力的英国殖民地也是不公平的。而且,别处正在允许使用种种不正当办法进行移民出洋,而港英政府却使用很大力气去加以禁止,也不是合理的办法。再者,英国皇家法律和香港当地法律都明文准许移民出洋。准许移民任便出洋,也明白列入我们的条约。如果这些全部声明取消,仅仅由香港立法会议拒绝通过一件法案,对于禁止移民出洋是无济于事的。”大法官司马理和议员怀特奥尔要求禁止从香港运载华工出洋的理由,“主要根据澳门移民出洋前往外国时出现了种种严重弊害的事实”。[14]虽然他们的主张随即遭到港督及英国殖民大臣的否决,但是根据英国殖民地部命令,香港在1868年通过第12号法案,宣布凡以欺诈或暴力手段扣留或运走华工的行为,均按最高罪行判刑。这就埋下数年后港英政府及立法会最终通过制止香港苦力贸易以及钳制澳门苦力贸易的多项法案的伏笔。

澳门的苦力贸易先于香港发生,受惠于香港以及中国南方通商口岸对苦力贸易的限制。澳门苦力贸易的兴旺,成为拉动本地经济从萧条到畸形繁荣的强劲动力。1845年11月葡萄牙宣布澳门实行自由港政策之后,澳葡当局强行以武力扩充界址,激起华人社会的反抗,各行华商相继离澳,本地经济陷于萧条。直到1851年8月,澳门经济仍然不景气。当时,英属西印度来华招工专员怀特(White)如此描述澳门的市况:“这个地方正在衰落,地产价格相对低廉。”可是,1852年11月,已经开辟为通商口岸的厦门爆发民众反对英国商人掠卖苦力出洋的大规模抗争,导致英国商人将当地的苦力贸易转移到汕头和澳门。早有贩卖“猪仔”传统的澳门于是成为苦力贸易的新集中地。“自1852年厦门动乱之后,它就成为最大的苦力出口港之一,苦力运输促使当地的商业迅速发展。”[15]1859年4月,英法联军控制下的广州在内地城市中率先宣布华工出洋合法化,英、法、美等西方国家的商人随即在广州公开设立招工公所,掀起合法招工与非法拐卖交相进行的苦力贸易狂潮。广州迅速成为华南地区出国移民与苦力贸易的中心,澳门随之成为接应广州苦力贸易、规避内地官府查禁拐卖人口的外港。这时,香港实行《中国乘客法案》的结果,也将原先在香港上船前往英属殖民地以外地区的大部分苦力,分流到澳门和广州黄埔港。1861年10月,英法联军撤出广州,苦力从广州出洋移民的规模受到清朝官府一定程度的制约。于是,澳门的苦力贸易又因为香港、广州的同类贸易相继受到限制,更加兴旺起来。“各承包移民的代理人为了逃避这种轻微的限制,发现了在葡萄牙旗帜下的澳门是难民藏身之地,它正适合他们的需要。在那里,苦力贸易曾兴盛了一些年代,从‘非志愿移民的运输’中,给那个凋敝的殖民地提供了它唯一的繁荣的源泉。”[16]

澳门进行苦力贸易的场所俗称“猪仔馆”,又叫“巴拉坑”。后者是葡萄牙语barracoon的音译,有木屋、木栅、窝棚之意。苦力贸易的经营者将拐骗或招募来的出洋华工集中在“猪仔馆”里,等候将其装运上船。1855年10月在广州散发的抨击澳门苦力贸易的传单揭露,当时澳门有5家“猪仔馆”:1家在花王街(Hwa Wang Kai),1家在白马行(Pak Ma Kong),1家在海湾街(Hai Wan Kai),1家在善静路(San Tsing Low),招牌是近海街,关人最多的1家在沙兰仔(Sha Lan Tsze)。[17]到1865年,据英国驻广州领事馆通事梅辉立(W.F.Mayers)估计,澳门此类招工馆增加到8~10家。1866年清朝政府与英、法两国驻华公使签订《续订招工章程条约》之后,未与中国签订招工条约的葡萄牙、西班牙、秘鲁等国的商人被迫将其苦力贸易的生意,从各通商口岸转到澳门进行,遂使当年澳门的招工馆剧增到35~40家;苦力价格由上年的每人30~40元,增加到60~80元。[18]1867年3月,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向美国政府报告说:“被严峻的规章赶出中国各口岸的华工贸易掮客,在澳门找到了安身之处,而且澳门现在已经成为这行生意的中心。”“现在在那里有6位秘鲁经纪人,10位哈湾拿经纪人,还有30家招工馆和招工办事处。”[19]

1867年出版的《中国和日本通商口岸志》(The Treaty Ports of China and Japan)如此叙述澳门苦力贸易兴起的情形:“在澳门各贸易行业中,欧洲人最为受惠的只有苦力贸易。近年来,这项贸易在中国沿海各口岸业受到驱逐,但在澳门,虽然名义上多少受到检查,却根深叶茂地繁荣起来。古巴自从禁止奴隶贸易以来,它和秘鲁以及钦察群岛(Chicha Islands)对于苦力劳工的需求,使得输出中国苦力的出口商大获其利。这些苦力由内地的拐骗之徒数以千计地带到澳门,卖给西班牙、葡萄牙和南美的投机商人。此项非法贸易大约从1848年开始进行。直到1856年,澳葡政府才颁布法令,规范所谓‘移民中介’与苦力之间签署的合约条款。1860年4月30日,澳门终于颁布法令,对苦力的雇佣契约及运输出洋实行官方监管,但却不能防微杜渐,致使法律条文流为空谈。结果,从澳门乘船出洋的中国苦力被名副其实地称为不自愿的移民。这些被运载出洋的移民分为三类:一是在广东西部地区不断发生的宗族械斗的俘虏,他们被卖给活跃在内河的中国或葡萄牙的人贩子;二是在澳门附近的沿海地区被绑架的村民或渔夫;三是受中国乡镇赌场里的隐蔽中介劝诱,举债赌博,赌输后按照中国观念卖身还债者。”

关于澳门苦力贸易的收益,该书继续写道,被掠贩到澳门的苦力被带进“巴拉坑”,经营“巴拉坑”的外国业者会以每名苦力7~10元的价格,作为招工中介的报酬。每名苦力的人头费及各项经营开支,成本在25~30元,连同在葡萄牙检查官员面前签订的合同,每名苦力可卖到60~70元,加上船费、保险费,每名成本就将近200元或47英镑。到达哈瓦那(Havana),所有活着的“移民”连同合同都公开拍卖,每名苦力的售价平均约350元或78英镑。[20]照此推算,苦力贸易在登船前的贩卖,就可以获得成本1倍多的利润。抵埠后,还可以通过拍卖,再取得将近1倍的运输利润。

另有资料显示,澳门苦力贸易的巨利甚至高达成本8倍以上。1872年,据亲自到苦力船上采访的美国记者报道,古巴“种植园的资本家都愿意花500元的代价,买下一名能使用八年的中国佬”。“送到市场去的900名活人,对于苦力进口商来说,就等于45万元的财富,而他们原来花费的成本,总共不到5万元,运到古巴便可得到40万元的盈利。”[21]如此暴利,无怪乎在澳门的外国苦力贸易商、中国人贩子以及远洋船的船东,都竞相扩大此类生意。从上文提及澳门“巴拉坑”的数目,可知1867年澳门此类招工机构已比两年前剧增约两倍,达到三四十家。到1873年12月,据一位旅澳美国人称:“澳门地方,葡(萄牙)、秘(鲁)、西(班牙)三国人所开招工局,计有三百余所。”“靠招工吃饭的三、四万人。”[22]仅隔四年多,澳门贩运苦力的机构竟然又比1867年剧增八九倍之多,参与澳门苦力贸易生意的人数竟然相当于当时澳门总人口的一半!

关于澳门贩运苦力出洋的运作程序,1871年4月英国驻广州领事罗伯逊(Robertson)向英国外交部报告说:“澳门有五个专为古巴和南美洲几个沿太平洋岸国家办理招收中国苦力业务的代理机构。他们代表这些国家内各商业团体的利益。从澳门装船出洋的苦力就是运交这些商业团体的。他们收到苦力之后,再转手出卖给肯出最高价钱的主顾。澳门的这五家代理机构,把招工业务分包给受他雇用的中国土著人口贩子或苦力经纪人。这类贩子和经纪人深入中国内地去招人,然后把他们带到澳门,送进他们的雇主所设‘巴拉坑’或‘猪仔馆’。苦力们被关在‘巴拉坑’里一段时间,便被带到澳葡政府官员之前。这个官员向每个苦力询问是否愿意出洋。如果苦力表示愿意,官员便将作工契约读给他听,并令他签字。苦力们上船之前,先要转移到澳葡政府官办的苦力屯舍内住三天左右。”[23]显然,外国商人、中国人口贩子与澳葡当局一起,联合组成贩运苦力出洋的贸易链。其中,外国商人充当出资运营的资本力量,中国人口贩子扮演为虎作伥的跑龙套角色,询问苦力是否自愿出洋的澳葡当局官员则负责为充满血泪的苦力贸易蒙上合法的外衣。

从澳门出洋的苦力主要运往南美洲的古巴哈瓦那(时称哈湾拿)港和秘鲁卡亚俄港。这是澳门在运载苦力出洋的航向上,明显区别于香港主要运载苦力前往北美洲和大洋洲的地方。当时,古巴是西班牙的殖民地,秘鲁是1821年脱离西班牙而独立的国家。葡萄牙与属于拉丁美洲的古巴和秘鲁有着语言、文化和历史上的联系,澳门因而成为出洋苦力前往古巴等西班牙殖民地和秘鲁的集中地。

1874年,葡萄牙海军及殖民大臣柯孚(Senhor Corvo)向葡萄牙立法会议提供1856~1873年从澳门出洋的华工人数统计,累计历年出洋人数为144052人,其中绝大部分是去古巴和秘鲁的。不过,这一统计欠缺1861年、1865年、1866年、1867年这四个年份的数据。根据当时的报刊及档案史料,后人补入1865年、1866这两年的数据,据此制成的统计表显示,1856~1873年经澳门出洋的中国苦力至少有18万人,其中前往古巴有9万多人,前往秘鲁有8万多人(见表2-3)。

表2-3 1856~1873年经澳门出洋的中国苦力人数

考虑到葡萄牙的官方统计难免对实情打折扣,加上表2-3欠缺1861年和1867年的数据,所以只可将该表作为评估澳门苦力出洋主要目的地的依据,还不足以据此推测从澳门出洋的华工总人数。

那么,19世纪50年代以后,从澳门出洋的华工大概有多少?当代有研究者根据上述统计数据,认为:“据不完全统计,从一八五六年到一八七三年,西方侵略者从这里掠走了二十万名华工。”[24]此后,另有研究者依据相关的档案史料及研究著作估算,“从1853年到1874年,澳门共运出苦力将近30万人”。其中,运往古巴“估计122000人”,运往秘鲁“估计约111000人”。[25]

可是,1891年拱北海关税务司贺璧理(Alfred E. Hippisley)却在当年完成的拱北海关第一份十年报告中,追述澳门的苦力贸易,说:“1875年,臭名昭著的苦力贩运在历时长达二十五年之后,终于被禁止。在此期间,澳门大约贩运五十万华人出洋,获得巨大的暴利。”[26]贺璧理认为澳门出洋华工高达50万人的说法,大大高于1874年葡萄牙海军及殖民大臣提出的14万人说,以及当代中国学者认为的20万~30万人说。果如是,从澳门出洋的华工人数,将超过上文所述同时期从香港出洋的32万华工人数。

贺璧理提出的从澳门出洋华工高达50万人说,缺乏具体的历年统计数据作为支撑。不过,考虑到既有的历年统计数据都属于不完全的统计,后人不妨从当时人对港澳苦力贸易地位的比较中寻求印证。上文已经引述,1867年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曾向美国政府报告:“澳门现在已经成为这行生意的中心。”这意味着,当时香港的苦力贸易中心地位已经让位于澳门。1853~1861年担任美国驻厦门副领事的哈特·海耶特,在1877年接受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调查中国人入境问题联合特别委员会的质询时,被问到“苦力们是不是全部在香港上船出洋”。他回答:“实际情形不是这样。我相信在我本人充任驻中国领事官员那几年之内,从中国出洋的苦力,十分之九是在澳门,以及中国内地的几个通商口岸广州、厦门、宁波,直到最北面的上海上船的。英国船所运的苦力人数不多。大部分是由美国船、葡萄牙船、西班牙船、法国船载运出洋的。这些船出口的时候,都须由船只所属国的驻华领事办理出口手续。”[27]据此证词,1853~1861年,澳门和中国内地的通商口岸分担着中国苦力出洋90%的份额,余下的份额自然归香港。鉴于通商口岸的苦力出洋不时受到清朝官府的制约,不受制约的澳门应该承担90%中的最大比重。

有力佐证贺璧理说的又一则史料是:“古巴有一家专门贩运‘苦力’的‘伊邦内兹’公司(Ibonezz Francisco and company),弗兰西斯科·阿贝拉(Francisco Abella)是这家公司派驻澳门的代理人。他在澳门住了七年,先后为古巴、秘鲁、澳大利亚和美国掠运的苦力在十万人以上。另外还为法属交趾支那、英属海峡殖民地运去数以万计的苦力。这位代理人供认:‘从澳门运出的苦力是充满了血腥的记录的。’”[28]古巴一家公司驻澳门的一位代理人,7年之间就经手向世界各地输出10多万名苦力。仅此记录,就已突破葡萄牙海军及殖民大臣柯孚的14万人说。征诸上文引述1873年葡萄牙、西班牙、秘鲁三国商人在澳门开设的“巴拉坑”有300多家,靠苦力贸易为生者多达三四万人,可以推测,从澳门出洋华工的历年总数应该多过香港。

面对剧增的苦力贸易,澳葡当局也曾经像港英政府一样,不时制定管理法规,试图消减备受中外舆论批评、指责的苦力贸易。1853年,澳葡当局颁布法案,“规定由政府管制各巴拉坑,即苦力屯舍,并为出洋移民在口岸和海行途中的适当食住和卫生需要作出安排”。“根据1853年的法令,政府控制招工馆或苦力馆,为岸上及旅途中的移民提供适当的膳宿和卫生条件。为防止偷运被诱拐的苦力,1855年立法规定,合同要进行登记,苦力在岸上应由检察官审查,在船上则由港监检查。根据1856年的规定,苦力经纪人须领取执照,缴纳保证金;若诱骗或强制移民,或者不承担被政府或苦力机构退回的返程费用,苦力经纪人就会受到惩罚。”“1860年,又设立中国移民监督官一职,根据当时制定的法律,移民机构不得监禁苦力,也不得强迫他们归还食品、衣物及旅途的花费。1868年规定的条款要求所有移民契约都在监督官的办公室签订。1871年规定的条款反对经纪人和苦力直接签订契约。”“1873年的修正案将契约的期限减为8至6年,这是有利于苦力的。” 这一系列的法律条文看起来都很完善,可是面对苦力贸易的暴利诱惑,法律最终软化为对拐骗、胁迫华工出洋行为的漠视和纵容。“这种腐败风气很大程度上导致澳门官风的懒怠。法令法规经常形同虚设,移民变成了奴隶贸易,招致许多悲惨的结局,官员们两眼只是盯住小费,对其他一概不闻不问,殖民地被控制在奴隶交易商的手心里。这些人大把挥霍掉轻而易举赚来的钱财,还对会计的查询忿忿不满,斥责说他们没有必要满足人们的好奇心,账目应以成把的元来计算。这一时期的典型特点是:澳门的财富成倍增加,但却对善意的劝诫颇感不快。”[29]

众多的史料揭示,澳门的“猪仔馆”是以软硬兼施的手段拐骗和招募出洋华工,然后加以关押、虐待并转手倒卖的活地狱。当时,香港的英文报刊不时报道澳门苦力贸易的惨况,像下面这样的文句在香港报纸上不断出现:“苦力被掳掠,囚禁于招工馆,鞭挞他们,使其同意签订束缚他们终身为奴的不义的契约;在严酷监视之下,列队至政府机关,证明他们的签字是出于自愿或自由;逼迫他们受着半饥饿的痛苦,在运他们至进口地点的船上,由他们受疾病的侵害;当他们的眼睛弄瞎了,或患了疾病,对他们的主人没有用了的时候,就被抛下船去,或弃于荒岛,让他们死去。这就是总督以他的官方行动以及他发行的半官方报纸所支持的澳门苦力贸易的主要特点,这就是比各国应该联合制止的非洲黑奴贸易还要恶劣的奴隶贸易的恐怖。”[30]此外,“中国派遣到古巴的华工考察团所提供的证据,表明了自澳门出国的苦力很少是出于自愿的移民。‘我是受人欺骗的’,‘我是被人拐来的’,是普遍的申诉”。因此,尽管1860年澳门总督宣称要革除苦力贸易的弊端,可是到1866年,英国驻广州领事罗伯逊仍然认定:“(澳门)总督和其他高官一样,是一切作奸犯科的最后闻知者。”“苦力贸易曾经是、现在还是澳门贸易的主干,有太多和太强大的利益牵涉其中,难望有所改进。”[31]

在这种情况下,澳门苦力贸易不仅交织着暴利的狂欢和司法的暧昧,还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暴力的肆虐和由此引发的死亡惨剧。以岸上发生的惨剧为例,19世纪70年代初,出洋苦力因受虐待致死而被遗弃在澳门街头的,每年都有上百人。1872年1月8日,香港《每日行情报》(Daily Advertiser)引述《澳葡政府宪报》刊载的统计数据,称上年澳门街道发现的尸体累计不下348具,其中绝大多数是因病或身体有缺陷,为苦力贸易代理人所抛弃的“未出国”者的尸体,处于垂死状态而移往收容所者未被计算在内(见表2-4)。[32]

表2-4 1871年澳门街道遗尸统计

就船上发生的惨剧而言,根据相关资料的不完全统计,1854~1873年,从澳门运载苦力出洋的各国船只当中,至少有59艘船或因苦力遭受虐待,或因船只遇难,或因苦力愤而暴动,而发生严重死亡事件。其中,除有船只遇难沉没导致100%的死亡率之外,死亡率高达92%的有两起:一是1870年萨尔瓦多的“桃尔瑞斯·吴加蒂号”船运载650名苦力,前往秘鲁,苦力在海上举行抗争,焚毁船只,导致约600人死亡;二是次年秘鲁的“唐璜号”船也运载650名苦力前往秘鲁,途中起火,苦力死约600人(见表2-5)。与同时期从香港出发的运载苦力船只发生同类死亡事件相比较,从澳门出发的运载苦力船只发生严重死亡事件的次数是香港的2.7倍。

表2-5 1854~1873年从澳门出发的苦力船发生遇难或暴动事件简况

续表

续表

澳葡当局长期任由从澳门运载苦力出洋的船舶发生严重死亡事件,与其受惠于苦力贸易带动澳门经济复苏繁荣密切相关。19世纪40年代后期,澳门总督亚马勒强行扩张界址、开征税费,恶化对华关系,澳门经济一度陷入萧条。19世纪50年代兴旺起来的苦力贸易,迅速促成澳门自由港开港之后的第一次畸形繁荣。主管苦力贸易的澳葡官员趁机从中受贿,澳葡当局也抽取苦力贸易的血汗钱,作为本地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1856年,澳葡当局颁布规范苦力移民的条例,规定贩运苦力的经纪人需向政府领取牌照并缴纳保证金。这些牌照费和保证金就成为澳门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据1867年游历澳门的德波瓦公爵叙述,当年澳门的预算收入有118.8万法郎,其中30万来自鸦片贸易和贩卖人口的“巴拉坑”。[33]这意味着当年的鸦片贸易和苦力贸易约占澳门岁入的四分之一。到1873年9月,澳门有位葡萄牙籍绅士估计,当地政府每年从苦力贸易中获得的财政收入高达20万元,不过只限于极少数的年份。[34]这一估计,为后来澳门历史学家徐萨斯(Montalto de Jesus)所采纳,他在《历史上的澳门》(Historic Macao)一书中写道,1874年澳门放弃苦力贸易之后,“政府每年也损失平均20万元的岁入”。[35]

借助当代研究者的相关著作,可知从19世纪50年代起,澳门岁入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1865~1866年,澳门岁入首次超过30万元。1871~1872年,澳门财政总收入首次超过40万元,增加到407932元,其中博彩业专营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43.51%。1872~1873年,澳门财政总收入达到487209元,其中博彩业专营收入的比重为47.13%。1873~1874年,澳门财政总收入略减至434033元,博彩业专营收入的比重反而增加到49.61%。1874~1875年,澳门财政总收入再度下降到373806元,博彩业专营收入的比重增加到59.22%。[36]依据这一研究成果,以澳葡当局每年从苦力贸易中获取的岁入最高达20万元推算,在1872~1873年,澳葡当局从该项贸易中获取的财政收入,大约占年度总收入的41%。由此可以推测,在苦力贸易鼎盛时期,澳葡当局从苦力贸易获取的收入所占岁入比重大约在三至四成,这就构成当地仅次于博彩业专营收入的第二大财政来源。1873年8月以后,香港和广州相继采取措施,制止从澳门运载苦力出洋;1874年3月,澳葡当局正式实施禁止贩运苦力出洋的法令。这一切都直接导致1873~1874年和1874~1875年两个年度的澳门财政总收入的持续下滑,博彩业专营收入所占岁入比重则明显增加。既然在1874年之前,从苦力贸易抽取的财政收入曾经是澳门岁入的第二大财源,[37]澳葡当局自然对苦力贸易采取名义上审查监管、实际上放任偏袒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