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媒体法律与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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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1993年,美国政府在世界上首先宣布建设信息高速公路(即互联网);同年12月,我国也宣布实施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周天明:《把个人理想与民族复兴大业联系起来》,《光明日报》,2021年7月26日。;2000年,全球信息高速公路基本建成。随后,互联网的日渐普及加速推动传统媒体与不断涌现的各新媒体平台之间相互融合,世界日益进入新媒体时代。

今天,新媒体早已成为人们获取、分享信息的重要渠道,并在现代科技的推动下呈现出移动化和智能化的显著特征。随着诸如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的普及,新媒体的用户趋势逐渐向移动端转移。同时,移动端的应用程序也在日益增多,为用户提供更多种定制化和个性化的内容,新媒体越来越呈现智能化趋势。特别是随着元宇宙、ChatGPT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新技术系统的不断涌现,给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也有不少专家对技术的发展表示了担忧,尤其是其引发的社会及法律问题日益显现。有学者就曾指出,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然给人类社会带来风险以及社会结构带来诸多变化,由此也必将引发法律形态的变迁。人工智能的不透明、不可溯,以及不可预测等本质特征可能在目标设定、数据读取、以及制度运行等三个方面引发巨大风险,传统的嗣后规制性法律制度已很难再有效实现其目的。任虎:《人工智能和未来法律制度:从本质到目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毫无疑问,人们获得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愈发感到新媒体的管控变得越来越困难,新媒体特别是智能媒体对当前的法律体系、社会伦理甚至国家主权等都形成了巨大挑战,这是当前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所面临的重大棘手问题。

作为互联网发源地的美国,新媒体市场发展迅速,从AR、VR到ChatGPT,人工智能早已成为美国新媒体市场的焦点。值得我们关注与借鉴的是,美国在大力发展智能媒体的同时也在不断推动新媒体时代的法律与规制建设。其中,目前最值得关注的莫过于再次触发1996年《通信规范法》(CDA)第230条这一关键条款,是否对CDA第230条进行修订甚至废除,又一次成为目前美国法律各界争论的焦点。长期以来,该条款一直被认为是科技行业至关重要的保护措施,在该条款的保障下,提供“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所有者可免于因其用户发布的内容而承担责任。换言之,该条款一定程度上授权各互联网平台和社交媒体网站对其平台上第三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管理(但不得实质性改变用户发布的内容),并无须为用户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然而,正因如此,该条款的设定也引发人们对社交媒体网站等平台权力过大的担忧。这些非政府机构的互联网公司可能会随时侵犯用户本应充分享有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权——这些社交媒体网站可以自我设置允许或拒绝任何人访问用户发布内容,只要该决定不违反适用于私人实体的法律。

截至目前,美国各界针对CDA第230条是否应该修正的讨论还在持续中,但总体而言,随着美国对新媒体管制的加强,我们已经看到一些社交媒体企业正在进行内部改革,实施包括将部分不合规的内容下架、限制某些人士的应用程序服务使用等措施。由此也引发美国一些科技评论人士的担忧,这是否会成为决定社交媒体企业对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承担责任的决定性时刻。

以上是新媒体技术发展引发美国相关法律规制革新的一个争议焦点,但必须注意的是,美国新媒体法律与规制涉及多个层面,也绝不仅仅局限于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审核及平台责任问题。与此同时,美国的一些监管与规制手段也在影响欧洲国家,欧盟监管机构就在考虑引入一些规制措施以引导大型科技公司为新闻服务付费,并要求它们向出版商通报其网站上新闻报道排名方式的变化。在美国相关法律规制的影响下,欧盟拟议的《数字市场法案》就旨在禁止“自我偏好”等不公平做法(例如,当大型科技公司在产品展示中优先考虑自己的商品/应用程序/服务时),该法案也尝试引入互操作性和数据共享义务等相关监管措施。

总体而言,最近几年美国新媒体法律体系性变动不大,只是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如AIGC(AI Generated Content,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产内容)创作面临的法律与伦理治理挑战、在线生成内容平台是否对其用户上传的内容承担责任等。这些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及监管,不仅在美国,在其他国家同样都是新的世纪难题,既有法律框架也越来越力不从心。对比来看,中美两国虽有着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国新媒体技术发展也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但在媒介全球化发展以及互联网治理早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难题的背景下,分析与讨论新媒体技术发展前沿的美国相关法律与规制,同样也有助于我们思考新媒体时代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

本研究前后经历十年,最早始于2012年,到2015年时,已收集中文资料约200万字,英文资料约320万字,2015年8月完成初稿,2015年12月申请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并获批准。2015年12月底开始,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2016年8月邀请了新闻传播学界、社会学界、法学界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了讨论,专家对研究成果持肯定的意见,特别是对我国新媒体发展和新媒体法律的生产与供给有重要借鉴意义,2022年又做了修订。

本书共10章,第一章首先对美国新媒体的发展做简要介绍,然后围绕网络能不能被规制、要不要给新媒体立法,分别对自由主义者、联邦主义者和现实主义者的观点作比较,力图就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从早期的乌托邦到后来逐渐回归成熟、理性的过程作梳理,简要总结了美国规制互联网等新媒体的主要手段。从第二章开始分门别类地对美国关于新媒体的规制问题展开论述。第二章网络人格权保护——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与调适,讨论的是言论自由和人格权保护的平衡问题,主要涉及名誉权、姓名权和肖像权以及网络暴力言论等内容。第三章网络人格权保护——还有隐私吗?由于人格权中的隐私权格外引人关注,本章着重就美国隐私与隐私权的起源、新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进行探讨。第四章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数字时代的困境,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遭遇“数字困境”、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等。第五章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垄断性权利与合理使用,对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具体讨论,主要包括“合理使用”与侵权之争、“网络中立”与“开源运动”、P2P带来的侵权问题、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链接与内框侵权等内容。第六章网络淫秽色情规制,主要内容包括淫秽色情的界定、未成年人保护等。第七章网络广告与垃圾邮件管控,聚焦于美国对网络等新媒体广告的管理与控制。第八章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建构,着重介绍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立法规制。第九章网络信息安全,主要介绍美国打击网络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做法以及有关立法。最后一章网络空间管辖权之争,分析了互联网对传统管辖权的法律挑战,介绍了美国长臂管辖权原则及其应用以及有关网络空间管辖权的立法。美国网络长臂管辖权原则备受争议,实际运用更被诟病,可以说,美国网络长臂管辖权原则常常成为美国霸凌他国的工具。

值得关注的是,美国新媒体规制并非采取单一的法律监管,而是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国家、受众、行业公司之间的利益通过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控制、安全教育和市场调节等诸多机制的共同作用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也不可避免存在利益的让度以达到某种平衡。正如有学者提到的,美国政府毫无疑问会鼓励支持网络行业的有序发展,但网络行业发展不能以侵犯公众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而当国家利益需要进行管控时,公众利益、网络行业的利益同样都要为其让路。当然,也正是由于多重标准之下所体现的灵活性,使得美国有关规制体系对于日益变化的新媒体发展现实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王靖华:《美国互联网管制的三个标准》,《当代传播》2008年第3期。

本书有一定的创新程度和特色。首先,本书文献较为丰富,文献主要有三部分,一是收集美国涉及信息方面的法律,包括新闻传播、公共交流、出版等的法律条文;二是收集美国新闻传播界、法学界涉及新媒体的研究报告和论文;三是涉及新媒体的法律案例。美国新媒体法律与规制生产对美国早期制定的出版法、知识产权法、新闻法等有相当的继承,或者说有较多的延续,也有补充、修正和增加。在成果中,不仅较为完整地呈现了美国新媒体法律,同时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学界的讨论和重要案例进行了分析。其次是围绕核心问题,突出新媒体对既定法律的挑战,主要是: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自由,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保护,数字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网络犯罪等。最后,本研究也较为完整系统地梳理出新媒体时代美国新媒体立法状况,以及美国新媒体法律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是全世界网民最多、网络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网络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绩。研究美国新媒体法律与规制不仅有助我们开展对新媒体法律的研究,也有助我国加快新媒体法治建设。因此本成果既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也有重大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