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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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概述

第一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概念

一、党政领导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在我国是一个使用频繁、涵盖范围广泛的词语,虽然学术界和实践领域缺少对这一概念权威清晰的界定,但我们可以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中认识其内涵。一方面,中共中央于2002年颁布实施并于2014年、2019年两次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明确指出:本条例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由此可以看出,广义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中央及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另一方面,2019年6月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规定,领导职务公务员被细分为从国家级到乡科级十个层次。因此,从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角度来说,党政领导干部是指乡科级副职以上的领导职务公务员,这与《干部任用条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地方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都是乡科级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因此,结合《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的规定,从范围上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乡科级副职以上、中央及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本书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我国干部队伍中按照一定的组织制度和法定程序确定的在各级党政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并承担领导责任的人,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组织实施者。

二、干部选拔

干部选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着力点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的抓手。干部选拔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干部挑选出来的过程,是产生拟任人选和候选人选的过程。干部选拔工作事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国家发展的大局,承担着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和任务的完成提供优质人力资源的艰巨职责。干部选拔方式可以分为常规选拔和竞争性选拔两种。

(一)常规选拔

常规选拔是相对竞争性选拔而言的,具体是指干部任免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定,采用指定的方式选出拟任人选和候选人选的选拔方式。根据《干部任用条例》中的规定,常规选拔的程序包括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等几个环节,主要用于选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常规选拔工作开展时间较长,积累了很多经验。常规选拔的优势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制度更完善,适用范围更广,程序更成熟稳定。《干部任用条例》是干部选拔的制度性文件,其中对常规选拔的适用范围、程序等的规定较为翔实、规范、严谨。第二,有利于综合考察干部、顺利实现组织意图。常规选拔的程序能够切实保证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能够顺利地将组织视野内符合职位要求的人选选拔出来。第三,权力的集中有利于统一指挥和政令畅通,且简单易行、周期短、效率高、成本低。

(二)竞争性选拔

竞争性选拔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开的标准、规则和程序,组织人选自愿报名或推荐报名,并由人选在选拔过程中直接进行竞争,差额产生拟任人选和候选人选的选拔方式。通常来讲,竞争性选拔一般包含五个要件:一是干部本人能够主动参与竞争,这是竞争性选拔区别于常规选拔的重要因素。干部在常规选拔中是被动接受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挑选和比较,没有直接作为主体主动参与竞争。而在竞争性选拔工作中,干部通过主动报名、同台竞争等方式成为竞争主体。二是公开的竞争平台。一方面,竞争性选拔打破了身份、地域等限制,参与竞争性选拔的人员在公开的条件下获得一视同仁的对待和均等机会;另一方面,竞争性选拔为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的比较提供了公开的平台,各个程序环节向社会公开,增加了选拔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三是公平的竞争规则。竞争性选拔的规则需事先制定并公布,不能随意更改,从而保证了竞争性选拔过程与结果的公平有效。四是公正的竞争评判。竞争性选拔依据统一的评判标准对参与竞争的领导干部的主要能力素质进行评判,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五是将考试测评作为必要环节。与在常规选拔中发挥的辅助功能不同,考试测评作为竞争性选拔的必要环节,必须发挥批量检测、细致鉴别、遴选淘汰的功能,这对竞争性选拔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这五个要件对于界定竞争性选拔来说缺一不可。

竞争性选拔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是最能体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的改革举措。竞争性选拔的优势主要在于:第一,选人用人视野更宽。竞争性选拔能够更大限度地打破身份、地域、资历等的限制,能够吸纳组织视野外的人才进入干部队伍。第二,过程的民主化程度更高。竞争性选拔通过让群众参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面试等方式切实保证了群众在干部选拔中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落实,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第三,竞争择优的功能更突出。竞争性选拔中领导干部本人作为竞争主体直接参与竞争,能够在比较中实现优中选适。第四,识人察人的方法更丰富。竞争性选拔应用考试测评的方法技术,能够利用先进科学的技术手段准确衡量、评价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同时通过方法技术的组合运用相互印证测评结果,使识人察人的准确性得到保证。第五,开放性、透明度体现得更充分。竞争性选拔最大的好处在于公开,公开有效提高了竞争性选拔的开放性和透明度,有利于监督的开展,有效防止了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竞争性选拔能够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境界、更大的气魄把品质好、品行优、作风实、能力强的优秀人才选出来并合理使用,真正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适。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地方实践的不断扩展,竞争性选拔的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

干部选拔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常规选拔与竞争性选拔同为重要的干部选拔方式,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常规选拔和竞争性选拔的目的都是选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需的优秀干部,遵循同样的指导原则和用人标准。常规选拔是比较成熟稳定的选拔方式,能够更简便实用地将群众认可度高、实际工作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出来,是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有效手段。因此,在现阶段常规选拔是不可替代的,干部选拔仍要以常规选拔为主。相对常规选拔而言,竞争性选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在理念上,竞争性选拔更具导向性。竞争性选拔更能体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更能对干部的行为产生引导作用,指引其注重工作实绩、能力和群众认可。在方式上,竞争性选拔更具多样性。竞争性选拔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笔试内容完整、面试方法多样、测评技术手段丰富。在过程上,竞争性选拔更具公平性。竞争性选拔体现了程序(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统一,干部群众的接受度和认可度较高。在结果上,竞争性选拔更具公认性。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和公平公正的实施过程保证了通过竞争性选拔脱颖而出的干部能够普遍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然而,竞争性选拔仍然存在诸如成本高、周期长、选拔上来的干部不适应新岗位、人岗匹配度不高、异地任职的干部的政治品质及道德品行难以准确考察等问题。因此,在现阶段,竞争性选拔只是常规选拔的有益补充。

三、干部任用

任用指的是经过挑选的干部采用某一形式担任领导职务的过程。干部任用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委任制和选任制。委任制是采用委任的方法委派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任用形式,是目前我国使用最普遍的干部任用形式,也是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基础。各级党政机关的部门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的任用一般实行委任制,采用实绩晋升的原则。委任制权力集中,任命程序简单明了,有利于统一指挥和政令畅行。选任制是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方式确定任用对象的一种干部任用形式。选任制干部是党政领导干部的中坚,是人民直接授权的主体。选任制对干部的任期有明确规定,这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打破领导干部的终身制。2002年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中将聘任制作为任用形式确定下来,聘任制是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确定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形式。

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描述的是党政领导干部从选拔到任用的全过程。但严格来说,干部选拔和任用是两个不同的过程,选拔是运用有效的手段将合适的干部挑选出来的过程,任用是经过挑选的干部采用某一形式担任领导职务的过程。换句话讲,产生拟任人选和候选人选的过程是选拔过程,让产生的拟任人选和候选人选以一定形式担任领导职务是任用过程。但从组织工作常用术语的角度来说,“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选拔”在语义上做统一解释,经常相互替代。本书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更偏重选拔过程,即干部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