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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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书讨论的主要问题和结构安排

本书以“广义政治经济学”为题,但讨论的是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生产方式,因此,只是广义政治经济学前面的一个部分。在这个部分中,本书将改变苏联把生产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传统,建立一个真正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的体系。为了做到这一点,需要确定以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中的基本等级或阶级,以及它们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根据对这些社会物质条件表现出来的经济的社会形式的分析,建立各个社会生产方式的基本范畴。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看到,贵族和平民是亚细亚社会中的特定的等级,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并不存在这两个“阶级”。如果考察在历史上特定国家的奴隶制社会阶段和封建社会阶段,常常能够看到贵族和平民等(比如罗马帝国社会中的贵族、平民,欧洲中世纪的封建贵族和平民等)称谓或特定等级的存在,这不过表明:一方面,这个特定的社会阶段是在经历了公社解体的历史过程后形成的(与公社解体相适应,也同时经历氏族、部落的解体过程);另一方面,高贵与低贱的等级划分总是会以各种形式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

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看到,一旦这些经济范畴确立下来,相关的经济范畴的内在联系建立起来,各个特殊的社会生产方式本身就表现为相关的经济范畴的一个有机总体,表明生产方式是相关的经济的社会形式的总和(比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过是资本一般、资本特殊、资本个别的一系列更为具体的形式总和)。

本书在第1章“绪论”之后的第1、2、3篇分别讨论亚细亚生产方式、奴隶制生产方式和封建制生产方式。

把公社作为一种社会生产方式,公社可以看作使用价值生产的经济的社会形式,并且,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上最初的经济形式只能是公社。但是,公社只是在农业生产产生的时候才成为一种完全的或真正的生产方式。因为只有在农业产生以后,生产、消费、分配和交换才完成分离过程。因此,本书在讲到公社这种生产方式时采用农业公社的称谓,而没有用其他称谓(例如没有用农村公社的称谓)。采用农业公社生产方式,才产生与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最初形式,才有氏族、部落等的形成和发展,而农业公社本身的形式发展也一定从最简单的公社形式向扩大的公社形式发展,从而随之产生许多公社之间的关系,伴随着使用价值向交换价值的转化。一旦价值或交换价值出现,这种形式也将在一定条件下发展到货币、资本等形式。所以,公社这种形式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演进的起点,也是存在和持续最为长久的形式,而且,当农业公社作为公社的完成了的形式出现时,一定把价值形式作为自己的组成部分,与公社成员劳动、公社土地等一起构成农业公社生产方式的总体。农业公社生产方式既然已经在自身包括了价值形式,也即使用价值的对立面,也就会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到其发展的最高形式——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已可以形成早期的国家,因为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形式中,出现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区分,剩余劳动或剩余劳动时间可以成为国家形式发展的物质基础。为此,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分析也要在国家层次上展开,就像在以后对奴隶制生产方式和封建制生产方式出现的分析中都要将各自特有的经济关系及其表现形式在国家层次上概括一样。这些是第1篇论述的主要内容。

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已出现了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以前的资本——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最初的形式,亚细亚生产方式在历史上创造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相应的社会经济形式是奴隶制生产方式出现的历史前提和条件。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出现,是以奴隶从商品转化为前资本(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表现为流通领域中的资本形式,不属于生产性的资本或产业资本,奴隶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资本概念可以定义为固定资本,具有生产性资本的性质和特点,但还不具备资本的完全的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为与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有区别的前资本)为前提和条件的。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基本范畴包括奴隶劳动、奴隶主地产和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本书第2篇分析这些基本范畴及其内在联系,并在国家层次上进行概括,列出奴隶制国家经济的形式。

第3篇分析封建制生产方式。苏联研究广义政治经济学的传统是描述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缺少经济形式的分析。由于马克思论述过封建地租的三种形式,因而,苏联传统的分析中也包含了对地租形式的分析。但是,地租是封建地产带来的收入,仅仅描述性地说明地主占有生产资料土地并不构成对封建地产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就像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对利润这种资本的收入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资本分析的基础之上一样。实际上,马克思提到过封建地产,作为经济学范畴,马克思把封建地产定义为未完成的资本,因此,封建地产应该作为封建制生产方式的起点范畴,本书把封建地产同奴隶一样,看作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性资本的形式,它们都在形式上具有生产性资本(或产业资本)的性质和特点,但都还不具备资本主义产业资本的完全形式。从对封建地产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或占有生产资料土地)并不是封建地产形成的直接原因,而只是一种历史前提和条件,封建地产形式产生于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不论以什么样的具体形式实现这种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只要因此出现现实的租佃关系,反映这种租佃关系的封建地产这种经济形式就被确定了下来,而封建地产的收入就可以通过资本化形成封建地产在流通中的价格,以价格表现的封建地产就具有了资本的形式。在对封建制生产方式的分析中,封建地产、封建农民劳动(或称租佃农民劳动、租佃劳动)、封建制生产方式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基本范畴,另外还列入手工工具。封建制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既包括封建地产和封建农民劳动的矛盾,也包括封建地产和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以及手工工具等的矛盾,就后者来说,封建地产获得的剩余劳动及产品总有一个不断增加的数量和比例转入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和手工工具,表现着使用价值向交换价值的转化过程。因此,封建地产以地租形式为特点可以区分为三种形式,在三种不同形式的基础上,可以相应地形成有所区别的国家经济形式(包括赋税收入、支出形式等),以及以不同国家经济为基础的不同的国家政治形式。

由于苏联研究广义政治经济学的传统是以描述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为主,因而,对社会生产方式演进的说明也就停留在对生产力、生产关系辩证运动进行说明的基础上。直接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考察社会生产方式的演进属于历史哲学的范围,因而形成的是对历史的相对单纯的叙述,其结果是把社会生产方式的演进具体化为对经济历史的描述。因此,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不可避免的了:一方面是经济历史更为详细的说明。对世界各民族、地区、国家历史的、现实的资料搜集得越多,历史多样化发展的证据就越广泛。另一方面是社会生产方式演进的一般规律的说明。前一方面越发展,后一方面的说明就越困难,关于人类社会五种生产方式依次演进的一般规律的讨论一直持续就是证明。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是政治经济学的哲学基础,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必须把哲学范畴具体化或转化为政治经济学的术语。比如,哲学上的生产力必须具体化为经济学的术语,用经济学使用的各种概念加以体现和衡量,生产关系必须在其表现形式上展开分析。又比如,人们之间的交换关系使用商品、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等形式加以分析,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使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形式加以分析。同样,社会生产方式的演进也必须从其形式的发展上进行探讨。因此,第4篇在讨论社会生产方式的演进时,自然地要以前面对各个社会生产方式形式上的分析为基础,在每一个社会生产方式在世界贸易与市场的总体发展的基础上加以说明。从这样的分析中就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到,每一种历史的社会生产方式都是在一定的特殊的历史前提或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前一种为后一种提供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而且总是在已完全展开了的形式上表现这种基础。不过,当前一种社会生产方式达到充分展开的形式时,后一种社会生产方式最具备产生条件的地方常常偏离了世界贸易与市场原有的中心,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经济中心(以及相应的政治中心)也随之移动。随着这种中心的移动,各个地区、民族、国家也不断改变着自己在世界贸易与市场中的特定地位,形成自身表现为多样化的发展道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依次演进的一般规律或总体的规律是由各民族、地区、国家的多样化发展表现出来的。在第4篇中将以这种经济形式展开的分析表明:社会各种生产方式依次演进的历史是经济形式逻辑性展开的过程,对展开的经济形式的逻辑的研究形成广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