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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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亚细亚生产方式

第2章 马克思提出的第一种生产方式

第一节 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1]

“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术语是马克思提出来的,学者们首先关心的是马克思是如何提出这个术语的,又对它进行过怎样的说明。日本学者盐泽君夫在《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形成和发展》一文中,把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形成和发展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期,以1845年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为中心的时期。在这一期中,马克思“把所有制分成部落的、古代的和封建制的三个发展阶段”[2],而且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部落所有制包括两种公社:一、无阶级的原始公社,二、构成阶级社会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亚细亚形态的农业公社”[3]。1853年马克思发表了有关印度的八篇论文,展现出了马克思最初的亚细亚社会观。

第二期,以写作《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为中心的时期。马克思提出了原始所有制的三种形态:亚细亚形态、古典形态和日耳曼形态。盐泽君夫认为:“马克思当时曾研究过原始形态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形态与亚细亚的、古代的和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的对应关系,因此,原始所有制的三种形态不是原始公社类型的所有制,而是阶级社会的亚细亚的、古代的以及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由以产生以及阶级社会的基础由以形成的所有制形态,尽管阶级关系被抽掉了。因此,应该认为这三种形态是作为不同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历史发展阶段序列,而根据逻辑来排列的。”[4]他还评论说:“马克思在这个时期还没有明确地区别原始公社同亚细亚的形态。因此,可以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包括了原始公社和作为阶级社会的古代亚洲专制国家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正是由于这一点不明确,所以过去对亚细亚生产方式有过许多解释。”[5]

第三期,以写作《资本论》为中心的时期。这时马克思已看过毛勒关于“马尔克公社”的著作。盐泽君夫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清楚地使用了“古代亚细亚生产方式”范畴,但“马克思对原始公社与亚细亚形态的区别不清楚,使得亚细亚的专制国家的性质和结构也不清楚”[6]。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已不再使用“普遍奴隶制”范畴,而使用了“贡赋制度”范畴。

第四期,马克思阅读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以后的时期。盐泽君夫认为,“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首先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对原始公社与亚细亚形态做了明确的区别,也阐明了从原始公社到亚细亚形态的发展。”[7]马克思在这封信中把俄国公社,也即亚细亚形态的公社称为农业公社,并对农业公社与原始公社加以比较。

捷尔-柯科标在讨论亚细亚生产方式时使用了另一种分期,他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东方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研究,只是从19世纪50年代初到《资本论》第一卷问世前进行的。在这段长时间内,可以区分出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发展的一系列不同时期。初期是在1853年6月以《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结束的。第二阶段基本上包括1853—1857年;在这一时期内,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文章中阐明了欧洲资本对东方国家的破坏作用。第三阶段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对亚细亚社会发展问题进行了理论研究。在最后阶段,马克思在《资本论》各卷的不同理论章节中研究了亚细亚生产方式。”[8]

捷尔-柯科标与盐泽君夫不同的地方在于,他认为,“随着毛勒著作的出现,使用‘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术语的基础便不存在了。学术界证明,看来在与亚洲的社会发展对立的欧洲本身,曾经存在过构成亚细亚生产方式主要细胞的农村公社。但是,在欧洲的条件下,公社迅速瓦解并消逝了。自然,从集体所有制形式和公社过去曾广泛普及的事实得到证据时起,马克思和恩格斯便放弃了以前的这个术语。”[9]也就是说,盐泽君夫总结的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范畴一直持续到马克思看了毛勒著作和摩尔根著作之后,而捷尔-柯科标则认为,在写作《资本论》以后,马克思已放弃这个术语。从二人的研究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在《资本论》以前,马克思著作和论述中亚细亚生产方式范畴的使用和说明是明显的,而以后马克思更多的论述集中到了公社上,并指出公社在东西方都曾存在过。对于这样一个事实的研究和分析成为亚细亚生产方式讨论的焦点之一,它涉及的问题是: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不是一种与奴隶制生产方式、封建制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列的特殊生产方式。

马克思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术语冠有“亚细亚”这一带有地理区域的词,对此,人们从东西方社会历史的不同特点加以解读。索韦尔的《马克思主义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史前史》一文较为详细地分析了马克思研究所依据的思想材料,特别是东方专制主义。索韦尔说:“三千多年以前,当希腊人着手对各种政治制度进行分类时,他们就提到后来在欧洲政治思想中一再出现的一种见解,即亚洲有特殊的政治制度——东方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在传统上一直被看成是与欧洲无关的一种政治组织原则,尽管欧洲统治者由于试图人为地将此种原则移植到欧洲而不断地遭到指责。另外,欧洲理论家,根据被人们认为是东方特有的各种人类学的、地理学的和历史学的因素,对这种在亚洲居于统治地位的政治组织进行解释。”[10]索韦尔提到的对东方研究、讨论过的重要思想家包括亚里士多德、博当、孟德斯鸠、爱尔维修、鲍兰格尔、黑格尔、赫德尔、斯密、穆勒、琼斯等,这些人关于东方的思想和论述被看作是马克思研究的思想材料和前提。索韦尔特别分析了琼斯,他指出:“有意要对亚细亚社会展开最有系统性的经济分析的政治经济学家,并不只是穆勒父子二人,而且还有他们同时代的R﹒琼斯。正是琼斯对马克思关于东方专制主义的思想产生了独一无二的最大影响。”琼斯同意“其他政治经济学家关于构成‘亚细亚专制主义’概念的一些基本设想。[11]他声称,这种社会政治形式形成的根源就在于这一事实:国王是唯一的土地占有者,并且享有对土地的独占权。正是这种‘普遍仰仗王权作为谋生之道’的现实成了对于没有中断过的东方专制主义的一种解释”[12]

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西方学者眼里,东方的社会及其历史从历史的初期就显示了与西方社会不同的许多特点,因而,在西方人那里,形成了有历史传统的认识和看法,而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直接受到这些认识或看法的影响。但是,人们会很自然地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东西方历史是否遵循某种共同的演进规律?就像上述不同分期及其观点中显示的,在西方早期社会中也存在过与亚洲公社类似的公社。公社这种形式具有某种普遍性,各种公社的差别只是表现了公社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是由于地理的、历史的各种原因产生的多样性表现。这样一来,问题又归结到了上述焦点。

尼基福罗夫比较详细地考察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观点。尼基福罗夫指出:“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学者也做了解释。他们当中,有的人坚决不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80年代初期改变了观点,而坚持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历来都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假说的拥护者。另一些人则相反,他们说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未同意这一假说,因此在80年代无须改变自己的观点。还有一些研究家——以普列汉诺夫为首——则承认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假说在80年代改变了。第三种人当中,有一部分实际上无法解决这样一个问题:这种改变是恩格斯一个人,或是他同马克思一起提出的;另一部分人则责怪恩格斯说,似乎在这一点上是他改变了马克思的概念[13];第三部分人希望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一同转向新观点的[14]。”[15]尼基福罗夫认为,主张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未同意亚细亚生产方式假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主张恩格斯改变了马克思的看法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他的观点是这样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53年提出的、后由马克思在1857—1859年规定的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乃是一种特殊形态之基础的原理,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假说:这一假说是拟定来反映世界史上各种社会形态更替的具体公式的一个阶段。这一假说的提出,在研究东方历史方面迈出了一大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出发对东方历史做解释方面,做了第一次尝试。亚细亚生产方式假说——在历史学发展的下一个阶段上——为东方的原始公社制概念、奴隶制概念和封建制概念所取代。”[16]尼基福罗夫详细地考察了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的历史,特别分析了他们在19世纪70—80年代观点的发展,并得出结论:“1.‘东方’和‘西方’之间不存在某种根本的对立,两者的各种社会形态是一样的。2.界限不存在于‘东方’和‘西方’之间,而存在于奴隶制形态和封建制形态之间。3.原始公社制和奴隶制之间,不存在任何特殊的形态。4.既不存在没有国家的阶级对抗社会,也不存在没有阶级对抗社会的国家;原始公社制度下,既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17]也就是说,尼基福罗夫承认马克思与恩格斯曾有过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假说,但认为他们后来放弃了这一假说,因而,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是与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列的那种生产方式。

尼基福罗夫把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与“五种社会形态”公式联系起来,指出,“根据‘五种社会形态’公式,应当把五种社会形态——原始公社社会形态、奴隶制社会形态、封建社会形态、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和以社会主义为其第一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视为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阶段。而主张放弃这个‘五种社会形态’公式,可以认为是目前论战中提出许多概念的作者们的共同出发点。这些作者断言,历史科学所确定的事实,是与至今所采纳的‘五种社会形态’的分期相矛盾的。他们批判中的主要之点是否认奴隶制社会形态(大概,地球上的大多数民族的确没有过这个社会形态)。”[18]他是坚持“五种社会形态”观点的,但他明确说,“‘五种社会形态’的划分,是指人类大体上经历过的主要阶段,而不是指每个单一国家。”[19]在他看来,某个民族“超越”某个历史阶段是可能的,而且这种现象“确切地表达了世界历史的普遍规律同各个民族的特殊性的结合。”[20]不过,他认为,论战的重心在于,“五种社会形态”的反对者大都认为古代社会是不适合这一公式的最明显证明,因而,出现了对古代社会生产方式的一些不同假说,这些假说包括:

第一种,亚细亚生产方式是特殊社会形态的基础。在这种方式中,没有土地私有制,没有生产资料私有主阶级,公社实际上占有土地但受国家剥削,政权具有专制性质,即东方特有条件需人工灌溉,导致水利管理和强大的中央政权。

第二种: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封建制原则和奴隶制原则的混合体。这种观点认为,“以没有分开的封建制生产方式和奴隶制生产方式的统一体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形态(封建—奴隶制社会形态),是阶级社会存在的第一个历史形式。”[21]

第三种:不是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封建制度。这种观点认为,“在古代和中世纪,除了原始关系仍旧占统治地位的那些国家外,只存在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封建制,而奴隶制关系只被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内部存在的一种成分,在一些情况下,发达一些(罗马、雅典),在另一些情况下,不很发达。”[22]

尼基福罗夫对这几种看法都做了批判,他的观点显然具有“正统”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