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四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再版前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一直致力于无形财产权制度体系的研究。最早的一篇文章是《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该文初步提出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构想;新世纪初年,我与胡开忠博士共同撰写了《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以基本理论构建与具体制度设计为主要内容,对多年研究的成果进行了总成;近年来又先后有两篇论文问世,即《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与《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即将在《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发表),则是我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总结与反思。

在我的著述中,《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与我的博士论文《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算是得到学术界关注与好评的两部著作(前者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后者先后获首届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必须承认,《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读者面较广、销售量较大、引注率较高,同时招致学者的争鸣、诘问也较多。在众多的同行评论中,有三位青年学者的意见,至今说来仍不敢忘怀。也许正是这种自由而健康的学术讨论,促使我进一步思考,完成了此书的修订本。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周佳念以《新经济狂躁后的理性反思与制度建构——读〈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有感》(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14日第三版)为题,率先对本书写作的意义和价值作了分析与评价。摈却该文对本书的溢美之词,笔者特别关注其中的批评性建议,即文章谈及的无形财产权的理论抽象与制度建构实践之间的关系。周文认为本书的出发点不仅在于建立一种新的概念体系,其价值还在于具有相当的实践意义。最后,他不无担心地写道:“毕竟抽象的程度受制于构建特定制度的成本与目的,盲目的抽象将因缺少操作性或成本太高而陷于浪漫或无意义。”诚然,笔者不敢沉浸在法学理论研究的浪漫主义与空想主义之中,虽然提出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即“无形财产权”,并主张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以包容一切非物质性财产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但这种新的理论构想并未破坏我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也未改变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立法体例。对于新的财产权利,笔者建议采取民事特别法另行规制,并在民法典中作出原则规定。为了进一步阐述上述观点,本书修订本增设一章,专门描述了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的关系,并讨论了民法典草案的热点问题——财产权总则。

北京大学博士袁秀挺撰写的长篇书评《正本清源——评〈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之“基本理论编”》(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2辑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以缜密的思维和流畅的文字对本书作出了评点。十分明显,袁博士感兴趣的是“基本理论编”,他写道:“本书可谓近年来对知识产权制度作出全面考察的少数著作之一(普及性的教科书除外)”,“在知识产权具体制度研究相对成熟,而基本理论研究尚很薄弱的学术背景下,本书尤显得难能可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基本理论编’正是全书的精华之所在。”当然,袁博士批评最多的也是这一部分。他指出,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现状的虚弱与混乱,已是不容回避。唯其薄弱,方需要有识之士投身其中;唯其混乱,则需正本清源。文章以点睛之笔写道,“本书作者的观点可能被证伪、被推翻,但这也正是人类知识产品得以不断累积的必经之途”。袁文的批评意见在不少方面都很有见地,引起本人的反思。但有两个基本观点,有必要进行回应:一是财产与物。笔者是在客体这一始点范畴来论述两者关系的,同时也是在罗马法、法国法的概念意义上对无体物进行阐释的。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能被视为无体物,将其称作知识产品较为适宜。二是无形财产权体系。并不限于袁文,不少学者也在审视无形财产权归类标准的科学性,质问债权、票据权利为何不在无形财产权之列?我的看法是,债权、票据权利可以作为其他权利客体的无体物,但不能视为作为权利本体的无形财产权。关于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分类,我是在支配性财产权范畴内进行论述的,债权(票据权利也是一种特殊金钱之债)则不能在此范围内论及。上述观点的诸多论证都写进了增补的第九章。

吉林大学彭诚信博士是本书的另一位热心读者。我们偶遇于日本北海道大学的国际会议。闲暇之中,彭博士谈到他对本书的两点见解:一是无形财产权应改称为无体财产权,“形”与“体”有所区分;二是具体制度编可分为三个部分,以清楚划分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经营性资信权。对于后者,本人已在修订版中作了重新安排;而对于前者,笔者却维持了原貌。关于无形财产权,英文“Intangible Property”、法文“PropriétéIncorporelle”、德文“unverletzliche Eigentumsrechte”等,在本来意义上,都是指非物质性(客体)财产权,即“无形(财产)所有权”,以区别于传统的(有体物)所有权。在中文的法学著述中,非物质性财产权的表述却没有西文那么简单。在罗马法中,无体即为无形;而在近现代法中,无形未必就是无体。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列举光源、电力、热能等自然力,虽没有物质性的“形”,但有客观实在性之“体”,是为有体物。本人认为,知识产品是精神产物,既无形,又无体,不属于物质性的客体范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称相关权利为无形财产权可能更为合适(在美国学者康芒斯所著《制度经济学》一书中,中译本将此类财产译为“无形体的财产”)。考虑到无形财产权中的“形”意指“非物质性”,这一说法已为多数人所理解,日本学者小岛庸和所著一书,就称为《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基于上述原因,修订版仍采用了原有书名。

本书修订版除在内容上作出上述修改外,还在“基本理论编”增列“无形财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一章,删除原有的“无形财产权评估”;在“具体制度编”,补写了“资信类财产权”中的“形象权”。

本书的初版与修订版,系由笔者拟纲并修改定稿,其中本人撰写了第一编第1、2、3、6、9、10章以及第四编。胡开忠博士撰写了第一编第4、5、7、8、11章以及第二编、第三编。此次修订,承蒙我的博士生肖志远、硕士生杨冠锋、肖尤丹协助收集资料、整理文稿、处理文字,在此铭记以为致意。

最后,还要感谢国家司法部科研项目和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作者基金项目给予的资助,感谢法律出版社的厚爱与支持,感谢法学界诸位同仁及广大读者的关注与指正。

谨将此书献给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事业。

吴汉东

2004年7月于武昌南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