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总论(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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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基本范畴研究

引言

范畴是人的思维反映在现实世界的最一般、最本质的联系和关系的逻辑概念。[1]范畴是学科理论的基本要素,理论的科学性取决于范畴及其内容的科学性。建构范畴体系是一门科学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所以,范畴体系的建构是十分重要的。[2]在法理学研究中,法学范畴体系一般分为六类:本体论范畴(即对法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认识和概括)、进化论范畴(即对法从产生到演化的历史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概括)、运行论范畴(即对法的运行操作包括从制定到实现的各个环节的认识和概括)、主体论范畴(即对法律世界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概括)、客体论范畴(即对法律调整对象以及权利和义务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的认识和反映)、价值范畴论(即对主体的法需要、法对主体的意义以及法律满足主体需要的认识、评价和概括)。法的一般理论对范畴的类分与描述,对各个具体法学部门都具有指导意义;但后者对前者不宜采取简单地替代使用,即部门法学范畴研究应在秉持法理学范畴的质的规定性的同时,考虑其自身范畴的质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制度,应适用于各项私权制度,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但是,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类财产的权利形态,与以有形动产和不动产为表现形式的所有权有着明显的差别。本编立足于法律制度层面的静态确权,以权利为基本内核,将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特征、主体、客体、利用、限制、保护、体系作为基本范畴的主要内容,述及知识产权的构成要素与本质属性、法律关系与运行方式、保护范围与体系框架等。


注释

[1]参见丕之、汝信:《黑格尔范畴论批判》,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

[2]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1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