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书是我为了理解修辞技艺(ars rhetorica)在文艺复兴文化史中的地位而进行持续研究所出版的第三部作品。本系列研究的起点始于考察罗马修辞观念在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中的再次出现,以及它们对公共生活理论和行为的影响。[5]尔后,我将研究焦点转移到17世纪的历史进程中,此时修辞术教育开始受到质疑和抨击。[6]本项研究则回到了修辞术教育在文法学校中独占鳌头的伊丽莎白和詹姆斯一世时期的英国,试图考察这种教育体制与同一时期无与伦比的戏剧成就之间所存在的复杂关联。
我的核心论点是,在莎士比亚的戏剧中,存在着从古典和文艺复兴法庭修辞文献中大量汲取资源的各种创作方式。莎士比亚对这种资源的首次运用是在他创作于1594年至1600年前后的五部作品中,也就是叙事长诗《露克丽丝遭强暴记》(Lucrece)、《罗密欧与朱丽叶》(Romeo and Juliet)、《威尼斯商人》(The Merchant of Venice)、《裘利斯·凯撒》(Julius Caesar)以及《哈姆莱特》(Hamlet)。后来他又在接下来的三部戏剧中使用了这些材料,这三部戏剧可能创作于1603年夏和1605年初,它们是《奥瑟罗》(Othello)、《量罪记》(Measure for Measure)以及《终成眷属》(All's Well That Ends Well)。[7]除了以上时期之外,莎士比亚从未表现出对法庭雄辩术技巧的丝毫兴趣。然而在我所列出的这几部作品中,尤其是《哈姆莱特》和他早期创作的詹姆斯一世戏剧,大量涉及诉讼类雄辩术,以至于可以将这些作品视作他的司法戏剧。我将这些作品集合起来进行分析,旨在证明,其中许多关键演说以及戏剧场景序列,都是按照修辞术中关于如何在指控和辩护中组织起有说服力的动因的知识来设计的。本书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探索建构这些段落的知识资源,对莎士比亚创作过程的动态机理进行一些解释。换句话说,我试图找出莎士比亚用来实现他戏剧构想的部分资源。
以这种方式审视这些作品,能够得出的结论是什么呢?在此,我需要对说明(explaining)文本和解释(interpreting)文本进行一些区分。[8]我的首要关切并非进行解释,本书中该术语所指的是通过分析和解构文本对其价值进行评判的整个过程。同许多关注历史视角的研究者一样,我更关注的是进行说明,也就是试图探寻所考察的作品为何具有其独特特征。从法庭修辞术理论出发,首先有可能进行说明的是,为何莎士比亚的某些戏剧场景有着特殊的面貌,为何大量的单独演说遵循着一种反复出现的模式和安排。或许还可以辨别出所谓莎士比亚的修辞缄默(rhetorical silences)。大体上,莎士比亚严格遵守了法庭修辞术的诸项原则,以至于可以很准确地预判出他的法庭剧将会如何展开,不过,他时常通过有意遗漏掉修辞术中通常应当言说的内容,打破读者的预期。对修辞惯例的理解使我们能够发现这些缄默之处。[9]或许更重要的是,我们也希望对莎士比亚语汇中的某些独特风格进行解释。我尤其感兴趣的是他在衡量行为和性格时,对“邪恶”(foul)和“诚实”(honest)这两个术语的使用。这些术语是法庭修辞术的核心词汇,而在本书所讨论的作品中,它们频繁出现,[10]因此我将试图回答,这种连续性在何种程度上反映了莎士比亚对特定修辞文献的掌握。若用更加直接的否定方式来说,本书认为,由于对莎士比亚的法庭修辞术的运用缺乏足够细致的了解,所有这些意义维度在过去都常常被误解或被忽略了。
通过对莎士比亚古典修辞术掌握程度的揭示,本书还希望完成另一个相关目标,也就是加深对莎士比亚古代文献阅读状况的了解。[11]当然,指出莎士比亚在本书所列举的戏剧中引用了哪些特定的古典权威与论述主旨无甚关联。对莎士比亚产生影响的整个思想传统包含着大量的方言作品和经典文献。不过,本书将指出,他时常直接摘引西塞罗的《论开题》(De invention)以及作者匿名的《献给赫仑尼厄斯的修辞学》(Rhetorica ad Herennium,后文简称《罗马修辞手册》),而且他显然研究过一些当时的新西塞罗式作品,明确提到过托马斯·威尔逊的《修辞技艺》(Arte of Rhetorique),还很有可能自己花钱买过这本书。[12]近来有许多莎士比亚的藏书和阅读清单问世,[13]但所有这些作品都未指出,莎士比亚可能拥有一些修辞术作品。[14]不过我认为,毋庸置疑,在创作本书中所讨论的这些作品时,他必定时常想起某些古典和伊丽莎白时期的修辞术文献,或许在他写作时,这些书就摆在案前。[15]总之,本书的主要目标是表明,就知识源流而言,这些莎士比亚戏剧的创作设计是属于古典的和人文主义的。
虽然本书旨在拓展我们对莎士比亚修辞术的了解,但与此同时,我必须首先向诸多重要的莎士比亚古典修辞术技巧研究致敬。倘若我在书中也对这些研究进行了批判,这仅仅是因为在我看来它们的视角过于狭隘。[16]西塞罗式的“修辞技艺”观念包含五个要素:开题(inventio)、布局(dispositio)、表达风格(elocutio)、发表(pronuntiatio)和记忆(memoria)。[17]然而,研究莎士比亚修辞术的作品通常只关注“表达风格”这种要素对修辞的“修饰”,特别是台词中的比喻(figure)与转义(tropes)。[18]我对这种关注本身没有异议,不过,许多研究者由此将“表达风格”等同于整个雄辩术,在讨论“莎士比亚的修辞”时,仅仅将其用来指代遣词造句和其他词语效果。[19]这个序列与古典修辞学家自己的理解简直是天差地别。[20]在后者看来,修辞技艺本质上永远都是一种论辩理论,尤其是法庭论辩,并且他们很喜欢强调其实际用处。[21]他们最看重的是开题和布局,基本倾向于将布局视作成功的论辩得以“开题”的辅助要素。[22]莎士比亚也是这样理解的。他从未讨论过“表达风格”或“修饰辞藻”,在言及修辞术时,他所想的似乎永远都是开题这个观念。当莎士比亚在《亨利五世》(The Life of Henry the Fift)的开场中引入缪斯时,表达的愿景便是模制(scaling)“开题那无上光耀的天堂”。[23]当他在十四行诗中反复抱怨自己才疏学浅时,也将其归咎于自己的“开题粗鄙不堪”。[24]某次他评价自己的诗作时,强调的依旧是开题,并且认为自己的《爱神与金童》(Venus and Adonis)乃是“精雕之力作”。[25]
我并不认为自己对“开题”和“布局”的强调代表了莎士比亚修辞技艺研究的一种新方案。许多研究已经对这些要素在文艺复兴修辞术中所扮演的首要角色进行了重点讨论,我也从中受益匪浅。布莱恩·维克斯对西塞罗将修辞视作五重技艺之理念的经典分析激发了我对修辞术开题理论的兴趣。[26]我开始本研究的另一份指南是威尔布·豪后尔(Wilbur Howell)对逻辑与修辞之间关系所做的开创性分析,[27]此外,彼得·麦克对16世纪修辞和辩证法开题的变动关系所做的分析也给了我很大的启发。[28]就本书而言,我还想对几本关于莎士比亚作品中修辞开题之地位的研究致以谢意。海因里希·普勒特和乔尔·奥尔特曼呼吁读者关注《奥瑟罗》中的修辞安排,尽管我的研究路径与他们恰好相反,但是他们的许多论证对我都颇有助益。[29]洛娜·赫特森揭示了16世纪晚期法庭修辞术在许多戏剧作品的创作中所产生的影响,她开拓性的研究给了我巨大的启发。洛娜指出,这些剧作家越发赞同的观点是,在处理司法事务的“猜测型”议题,也就是其中某些谜团等待解开的议题时,最佳办法是对那些能够使某些怀疑得以确证或推翻的论证进行“开题”。[30]本书将试图表明,莎士比亚的许多情节设计都与这种对在司法诉讼中组织起修辞提证的理解相符。[31]
沿着这些研究线索,我试图更加细致地勾勒出莎士比亚对法庭修辞术观念的运用图景,尤其是他写作生涯中对法庭雄辩术的戏剧潜力深深着迷的那两个阶段。因此,我必须对古典修辞技艺中的这五项要素做一些说明。尽管后文强调了拉米斯主义者关于控制声音和身体运动的讨论与莎士比亚的相关性,但是在此,我只简单地谈论了发表和记忆。我想仔细阐释的是表达风格这个要素,尤其是莎士比亚所使用的各种比喻和转义,它们被认为能够激起怜悯(miseratio)和愤怒(ira)。不过,目前的主要目标是修正莎士比亚修辞术研究中的通常排序,因此,讨论的重点还是放在开题和布局在法庭论辩建构中的位置上。
此外,有必要指出,就书中所讨论但并不限于此的作品清单而言,其中一些作品在过去常常以另一种方式被联系起来。它们常常被划分到“问题剧”(problem plays)的类别中,而最近莎士比亚研究的一个明显趋势就是,将这种看法重新当作有用的关键范畴。[32]这个术语最初由F. S.博厄斯提出,被他用来串联起四部戏剧:《哈姆莱特》、《特洛伊罗斯与克瑞西达》(Troilus and Cressida)、《量罪记》和《终成眷属》。[33]晚近的研究者增补和修正了博厄斯的清单,不过依然反复引用他对这种所谓问题剧的辨别的表述。他分析了“被提出的议题妨碍了令人完全满意的结果出现”的机理,认为因此不存在“问题的解决”。[34]近来的研究者也认为,这些作品所提出的是“一系列似乎无法解决的争论和棘手的话题”,“只能仔细思考这些被提出的问题”,而且这些议题“以无法被解决的方式”受到检视。[35]对于这些相似之处,研究者们已经提出了各种解释,而本书的一个目标恰是探索目前尚未得到重视的一种解释。回顾一下博厄斯所分析的四部剧作就会发现,其中三部再加上《奥瑟罗》,同时也是莎士比亚最具法庭剧特征的作品。在这几部戏剧中,指控都是被直接提出的,与其相反主张并列,并且以一种双方皆可(utramque partem)的方式被论辩,在这个过程中,所争论的问题应当如何被裁定,通常没有终极决断。[36]换句话说,这就是那种可以理所当然地说不存在明确的“解决方案”的戏剧。我将指出,如果将关注点放在这四部剧的法庭诉讼特征上,或许能够更进一步地解释,它们是如何具有诸多批评者所观察到的那些基调和论证上的共同特质的。
围绕着莎士比亚与法律的论题,近来出现了许多重要的研究。[37]不过,某些研究明显对莎士比亚的司法才能言过其实了。在本来可以指出莎士比亚援引了修辞学知识时,研究者却认为他是在利用法律文献资源。这种混淆导致了错误的诠释,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威尼斯商人》。许多研究者乐此不疲地将第四幕的审判场景解读为平等的吁求与严苛的法律条文之间的对峙。[38]但我认为,莎士比亚的论述与司法平等原则并无关联;这一幕完全是围绕着关于司法型争议(constitutio iuridicalis)中的绝对型议题的修辞规则来安排的。此外,近来对莎士比亚戏剧以及更宽泛意义上莎士比亚时期英国文化中陈述和其他类型证词取得权威的方式的讨论,也存在着一个问题。要解释这些发展,必须对法律实践,尤其是16世纪刑事起诉程序的变化进行考察。[39]这些变化十分重要,而且很多时候都受到了司法修辞术文献的影响,恰如芭芭拉·夏皮罗和洛娜·赫特森的完备研究所揭示的,法学作家们正是从这些文献中引申出了绝大部分的组织范畴。[40]本书认为,要想解释莎士比亚法庭戏剧场景独特的语汇和安排,应该首要关注的正是这些修辞术资源。
在此,我或许还应该简要解释一下本书对莎士比亚研究中文本与表演之间相对意义持续不断的争论所产生的影响。过去的主流观点将莎士比亚视为一位雇佣剧作家,与他人协同创作,保证作品可以上演。[41]不过最近,质疑舞台高于剧本的观点占据了上风,这翻转了人们对莎士比亚的理解,他首先被视为一位追求文学生涯的作家。[42]本书显然与后一种视角持相同立场。我将剧本主要视为文学作品,所关注的是它们与其他文学题材之间的解释性关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赞成在文学戏剧大师莎士比亚和剧院工作人员莎士比亚之间进行任何明显区分。相反,随着讨论的展开,本书将表明莎士比亚对法庭修辞术的使用暗含着一系列对表演的理解。甚至可以认为,一旦理解了那些被转化成戏剧情节的修辞冲突的本质,许多著名段落的表演也需要被重新思考。
人们常常赞美莎士比亚“直接呈现生活”、“忠于生活”。[43]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根据本书的视角来理解他的戏剧,便无法认可这种评价。[44]阐明本书所讨论的这些戏剧的创作方法源自一套修辞术规则,意味着将注意力放在莎士比亚修辞的技艺(artificial)特征上。甚至可以认为,莎士比亚既然根据开题和布局的原则创作了这么多段落,他自己必定也注意到了技艺这个特征。举个很明显的例子,在《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最后一幕中,巡丁甲这个角色对一起昭然若揭的犯罪进行了调查。当他对那些看似指向劳伦斯神父有罪的线索进行调查时,精确(并且逐字逐句)地引用了一本讨论应当如何进行此类调查的拉丁文修辞手册,该手册尚未被翻译成英语。这个场景不具有任何模仿的真实性,莎士比亚也并未试图掩盖其虚构性。读者被它吸引,并非因为莎士比亚成功地再现了真实的生活,毋宁说,因为他建构了一种令人满意的修辞和戏剧效果。这个判断适用于本书中所讨论的所有戏剧场景和演说。
仍有疑虑的读者必定想知道,我何以能够确信所列出的经典文献在莎士比亚的文学发展中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当然,其中许多戒律难道顶多不过是常识吗?难道莎士比亚自己未曾想到这一点?我当然认为,莎士比亚的戏剧直觉无时无刻不在发挥作用。只不过,这些直觉常常循着修辞术手册的方向指引他。虽然这种看法并非毫无争议,我依然坚信,在本书的总体脉络之下,它是很有说服力的。本书将多次指出莎士比亚逐字逐句遵循复杂的修辞论述的段落,有时候还能证明,这些段落是其在写作过程中对某些经典文献的摘引。[45]不过,对此保持怀疑的读者们或许还将提出进一步的反对意见。即使莎士比亚参考了这些书籍资料,难道他的某些修辞知识就不能来自其他次要的作品,而一定来自这些经典手册吗?他不仅有可能,而且毫无疑问这样做了。本书在讨论相关的每一幕剧时,都试图梳理出莎士比亚所援引的不同的陈述与理论资源。我的看法仅仅是,我所列出的这些修辞文献也是资源之一。莎士比亚当然大量地运用了各种文献,但这种看法在本书的整个论述中居于次要位置,本书的主要目标是要阐明莎士比亚与整个古典思想和人文主义思想传统之间的关联。
最后还需要补充说明一下莎士比亚的教育经历,唯其如此,方能预先处理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我归功于莎士比亚的古典学问何以能够被一位文法学校的男孩所掌握。本书认为,在我讨论的任何一部戏剧中所展现出来的学识,没有任何一处是莎士比亚在16世纪70年代埃文河畔的斯特拉福德国王新文法学校教育中所不能轻易获得的。[46]简言之,不用对此大惊小怪。约翰·奥布里(John Aubrey)在其《浮生掠影》(Brief Lives)中说,莎士比亚不仅“熟练阅读拉丁文”,[47]而且成年后也在不断学习语言,显然(他通常都是)是正确的。[48]毫无疑问,就研究主题而言,本书的讨论不过是蜻蜓点水。古典修辞学家在诉讼类雄辩术(genus iudiciale)、议事类雄辩术(genus deliberativum)以及展示类雄辩术(genus demostrativum)之间做了明确区分。[49]我的讨论仅限于司法类雄辩术,并不涉及莎士比亚对其他两种修辞雄辩术的探索。[50]正如本书标题所示,唯一的话题就是司法类雄辩术。在讨论司法类雄辩术时,本书所指的仅仅是莎士比亚的运用,而非当时其他那些对古典修辞术同样了然于胸的剧作家。以下章节仅是对尚待进一步探索的广大领域中一小部分内容加以勾勒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