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我的第一案和第一位老师
1988年11月,我当时工作的工厂成了被告。因为之前发生的一起职工分房争议,保卫干部在强制迁出非法占房的职工王某某时,发生肢体冲突事件,王某某以人身伤害赔偿案由,将工厂诉到法院。厂里聘请了太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的杨松秀律师作为代理律师。郭兴荣副厂长责令保卫处将我这个学法律的工人,从翻砂车间临时调到保卫处,配合杨律师办理这个案子。于是,我白天配合杨律师办案,晚上在工厂下夜巡逻,终于不用干翻砂工了!
为了向杨老师汇报案件,起草和修改代理词,我一次次骑自行车,往返20公里外在义井居住的杨老师家。至今还记得她家那个老式楼房的样子。
这个案件是我上电大学法律以来办理的第一案,也是我律师生涯的第一案。
记忆最深的三件事:一是整个案子,包括原告提交的材料,我配合杨老师共准备了94页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我拿尺子在纸上画了表格,把全部材料分类放进去,还完全背了下来。在法庭开庭时,我完全不看就能说出每个证据,以及每个诉讼材料第几行的内容。二是发表辩论意见时,杨老师就说了一句“让我的助手张培义发表辩论意见”,我作为工厂派出的代理人之一,就按杨老师反复修改,我多次誊抄的《代理词》,不看稿子地口头做了发表。三是我发现,并陪着法官去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地下室的档案室,调取了原告王某某事发前,因骑摩托车发生车祸,导致面部瘫痪受伤害的病历,直接而充分地证明了原告所诉伤情与我厂无关,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奠定了案件胜诉的牢固基础。
开庭结束出了门,对于我在法庭上说的一些对对方律师不够恭敬的发言,杨老师提示我以后要用“客观上”作为前置的话来表述,不要直接指责对方和代理人不尊重事实、不准确适用法条的问题。法律人执业中,绝不要发生侮辱、贬低对方的言行。我记住了杨老师的话,铭记这个教诲,受益一生。
1990年,我在第一次1988年差2.1分没考上后,再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以347.1分考取。1991年11月,我领到了山西省司法厅发放的晋91132号《律师资格证》。但是,因为不是干部,不能去司法局工作,我还在工厂,不在律师事务所,还不能执业。那时候的律师执业证书印制为大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照》,我多么渴望有一天能拿到《律师执照》,成为一名真正的中国律师!
杨老师是湖南湘西人,是一位小个子的中年女律师,但她发言声音洪亮,抑扬顿挫,颇有气势,我开始模仿她。因为王某某起诉工厂赔偿一案胜诉的配合得力,1991年9月,在杨老师承办被告北岳文艺出版社在湖南长沙的一宗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她给厂里打电话,要我配合她一起办案,保卫处杨龙太处长答应了。
我第一次坐飞机,运七飞机,去长沙配合办案。
我第一次去了长沙榕园宾馆住宿,那可是当年毛主席住过的地方。
我第一次坐1972年毛主席乘坐的红旗轿车去韶山、滴水洞。
沉浸在这些第一次里,没有手机,一走就是21天!竟然没给厂里打电话。回来后保卫处杨处长批评了我一通。自己好不懂事!
20多年后,当年办理王某某案二审的法官常庭长已经退休了,在给太原一家律所青年律师讲课时,还提到我当年完整背案卷的故事。
这就是我执业的第一案和第一位老师。
结语:法律人执业中,绝不要发生侮辱、贬低对方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