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的法理(全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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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

一、有别于法律概念的法学范畴

按照我国法学的学术传统,确立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被认为是法学研究发达的重要标志。而要建立这样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就需要提出一系列基本的理论范畴,并对诸范畴之间的关系作出充分的揭示。作为人类思维和认识之网的“网上纽结”,范畴其实就是一系列最基本的概念。不过,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范畴既不同于一般的法学概念,也不同于作为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基本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因为它具有丰富的思想含量,具有较强的理论抽象性和思想凝聚力,并从较高的理论层次上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和基本观念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可以说,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主要包含在这些基本理论范畴及其关系之中,而理论范畴研究的程度则代表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水平。

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初期,一些学者通过借鉴和移植日本和德国的法学理论,提出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理论范畴。其实,沈家本在就《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所作的解释中,就已经对刑事诉讼的若干“主义”(也就是基本原则)进行过精辟的论述。而这些主义后来一直被许多学者视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理论范畴。在夏勤的重要著作《刑事诉讼法要论》中,诸如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行为、刑事诉讼之主义、刑事诉讼条件、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类的理论范畴,已经得到初步的分析,并被用来构建初期的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后来,在陈瑾昆等人的著作中,包括刑事诉讼资料和刑事诉讼标的(客体)在内的一些新的理论范畴又被提出,并得到深入的论述。蔡枢衡的著作则将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诉讼行为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三个基础性范畴,并以其为支点构建出更加清晰的刑事诉讼法学体系。这样,20世纪前半叶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从一开始就基本上摆脱了刑事诉讼法的束缚,进入相对独立的学术发展境界。

在40年代末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转型完成之后,尽管当时没有人专门就刑事诉讼理论范畴问题展开研究,但从一些学者的论著和50年代出版的《刑事诉讼教学大纲》中不难看出,一些源自苏联法学的理论范畴,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等,已经得到法学界的承认并被确立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学体系之中。经过长时期的政治动乱和法学研究的中断之后,到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期,刑事诉讼法学开始重建,有关理论研究工作开始恢复。随着《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众多法学研究者在一段时间里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的“拨乱反正”和刑事诉讼法的注释工作。后来随着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发展,诉讼法学研究者也开始关注起诸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甚至刑事诉讼形式等方面的问题。不过,这种研究并不深入,而且带有较强的注释意味。例如在80年代中后期,一些学者一直在就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哪些基本原则进行争论,讨论回避、两审终审、人民陪审等究竟属于制度还是原则的问题。有人则对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问题感兴趣,不惜笔墨地论述诸如诉讼参与人是否为刑事诉讼主体之类的问题。在刑事诉讼职能问题上,有人认为传统的控诉、辩护和裁判等“三职能说”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认为中国刑事诉讼中还应有法律监督职能。有人甚至还提出,除了上述“四职能”以外,还应存在诉讼辅助、侦查和执行等三项职能。这些讨论尽管有着一定的理论品位,但由于研究者对这些理论范畴本身的含义及相互间的关系并未作出深入的揭示,加之研究者没有关注国外相关理论的发展现状,理论视角并不开阔,因此,讨论很快就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与此同时,有关刑事诉讼理论范畴问题的讨论,从一开始就没有对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发生过积极的影响。在当时众多的教科书中,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还只是被作为理论学说在有关章节中加以介绍,根本无法发挥构建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作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仍然处于“刑事诉讼法典注释书”的层次,研究者几乎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体系编排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一些理论性较强的教科书也不过是对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概念、规则、原则和制度从理论上进行注释而已。这与刑事诉讼理论范畴研究的状况有着直接的关系。

进入90年代以来,一些中青年学者在接触到日本、美国的刑事诉讼理论以后,不满于中国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的落后局面,在老一辈法学家的鼓励下,就一些基础性的刑事诉讼理论范畴进行了崭新的研究。这种研究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研究者对国外有关理论学说进行了介绍、总结和清理,对各个理论范畴本身的含义、要素及其与其他范畴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能够运用新的理论解释中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一开始,研究者所关注的主要是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甚至刑事诉讼文化等一系列新的理论范畴,而对一些传统上的刑事诉讼范畴并未进行重新分析。对于这些研究的具体成果和情况,笔者将在以下的论述中作出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经过近十年的时间,有关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不仅在诉讼法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大大推动了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工作,而且提高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品位,使得刑事诉讼法学在国内诉讼法学领域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并被视为一门有着深厚法哲学基础的部门法学。近年以来,法学界有关法律程序独立价值、程序正义问题的讨论,就是由刑事诉讼研究者首先提出,并引起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等方面学者的普遍兴趣的。人们逐渐发觉,原以为枯燥乏味的刑事诉讼法学竟然还有着如此丰富的理论、学说和观念;原以为不过是规范公检法三机关惩治犯罪活动的刑事诉讼法竟然可以被视为动态的“宪法”,并受到人权法的深刻影响;原以为不过是以追诉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的刑事诉讼活动,竟然与人权、公平、正义、自由、安全、秩序等基本理念存在着如此密切的关系。由此看来,刑事诉讼理论范畴的研究确实为刑事诉讼法学独立品格的形成,并进而为该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奠基的作用。

但不容忽视的是,刑事诉讼理论范畴的研究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研究者所探讨的还主要集中在价值、目的、构造等问题上,而一些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已相当成熟的传统范畴理论,如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行为等,还远未确立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体系之中。笔者注意到,一些在20世纪初期就已为中国学者提出并确立于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理论范畴,在今天不是为研究者闻所未闻,就是为主流刑事诉讼理论所忽视;本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就是通过移植德、日等国法学理论而建立起来,并通过大规模吸收苏联的法学理论而得到转型,因而与大陆法学有着极深的渊源关系,但今日中国学者却对大陆法学理论不屑一顾,而对英美法学理论趋之若鹜。结果,这些研究对于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重新建立却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近年来出版的教科书中,刑事诉讼法学体系仍然没有与刑事诉讼法典的体系区分开来,研究者依然没有以理论范畴为基点,重新构建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结构。而那些已经得到法学界普遍认同的若干理论范畴,则仅仅被作为所谓的“刑事诉讼法学原理”,置于教科书的起始部分。至于它们与刑事诉讼的具体原则和制度有何关系,则为研究者在所不问。

今后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课题,应当是对刑事诉讼理论范畴问题继续展开深入的研究和揭示。具体而言,研究者不仅要扩大刑事诉讼理论范畴的范围和广度,将一系列新的范畴确立于刑事诉讼法学体系之中,而且还要对那些业已提出的范畴进行深入的揭示,以便提出更多、更科学的理论。这一工作做得越扎实,刑事诉讼法学也就越能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这门学科也就越能有一个独立于刑事诉讼法典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