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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股东抽逃出资被罚款

案例 股东抽逃出资,挂名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企业验资注册后,以非法手段暗中将其所缴的出资撤回,但其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仍得以保留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它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其中,抽逃注册资本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企业的利益,还有可能侵犯除企业以外第三方的利益,如企业的债权人。

关于抽逃股东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袁某人到中年,事业有成。他名下有A公司、D公司两家公司,其中D公司是A公司旗下的子公司。袁某兼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年9月14日,A公司和B公司共同成立了C公司。依照约定,A公司应出资1719万元。

同年9月28日,A公司向E公司借款438万元。同日,A公司交纳给C公司438万元和1281万元两笔出资。至此,A公司的1719万元出资全部交纳完成。

同年12月3日,C公司用支付货款的名义向D公司汇款438万元,在C公司这笔款项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上,袁某签了字。但C公司与D公司实际上并无交易关系。同年12月14日,D公司将这笔438万元的款项转付给E公司,以此偿还A公司欠E公司的借款。

事情败露后,C公司和B公司联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向C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袁某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返还抽逃注册资本438万元并由袁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