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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股东不得占有公司公章拒不返还
案例 股东占有公司公章拒不返还,公司该怎么办?
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为罗某。该公司有两位股东,分别为罗某和B公司。其中,罗某实缴出资额为350万元,持股比例为70%;B公司实缴出资额为150万元,持股比例为30%。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某,并规定了营业执照和公司公章等资料由A公司保管。
后B公司以行使股东知情权为由,要求A公司将营业执照和公司公章等资料交由B公司审计。双方协商一致后,A公司将营业执照和公司公章等资料移交给B公司,双方签署了交接单。后A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上述资料却遭拒。
面对上述情况,A公司应如何做呢?A公司的正确做法如图1-2所示。
图1-2 面对B公司侵权,A公司的正确做法
下面是上述做法的具体法律依据。
(1)向B公司发送书面通知,令其限时交还资料。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若B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己方造成了损失,损失由侵权人承担。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为由起诉B公司,督促其返还资料并承担损失。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