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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经股东会决议才可对外投资担保
案例 未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仅有股东签字的对外担保是否生效?
蓝某是C公司的股东,持有C公司70%的股份。C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A公司因资金不足向B银行贷款2亿元,C公司作为担保人,与A公司、B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C公司与蓝某向B银行出具股东承诺书,承诺书中表明,替A公司担保银行贷款事宜符合C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承诺书中某条款约定:“全体股东承诺,对本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C公司与蓝某均在下方签字并盖章。后贷款到期,A公司并未按时清偿贷款。B银行将C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还款,同时主张C公司与蓝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公司以此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仅有股东签字,属于无效担保为由,拒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这个案例的争议之处在于,未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仅有股东签字的对外担保是否生效?
依据法律规定,C公司为A公司提供担保,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C公司没有就其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召开内部股东大会,但C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股东承诺书上签字并盖章的股东蓝某持有C公司70%的股份,在C公司、蓝某均在股东承诺书上签字并盖章的情况下,应视为C公司已同意对外担保的行为。因此,该担保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