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词的离散性问题
一、词的离散性问题的实质
词的离散(分离)性问题实际上是“什么是词”这个话题的延续。如果说“什么是词”关注的是在理论上如何界定词的话,那么“词的离散性问题”关注的则是在实践中、操作中如何界定词的问题。
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是苏联学者A.M.彼施考夫斯基(1925)[17],而之后的有关词的离散性问题讨论中比较有影响的还有另一位苏联学者斯米尔尼兹基。斯氏在他的《词的分离性》一文(1952)中明确地指出:“在连贯的说话里,在每一使用词的具体场合,显然,一方面得凭它在语流中间(也就是说凭它跟其邻近的类似的片段之间的关系上),有一定的和充分容易认识的可提选性,另一方面得凭它有高度的内在完整性。”“这样说来,词的分离性这个总题就分成了两个基本问题:(甲)词的可提选性的问题,也就是词和词的部分(复合词的组成部分、词干、后置成分等)之间的分别的问题;(乙)词的完整性的问题,也就是词和词组之间的分别的问题。”[18]因此,词的离散性问题实际上便成了如何区分词和语(词)素以及如何区分词和短语(词组)的问题。
二、如何区分词和语素
语素,一般定义为语言中最小的音义结合体,是构词的材料(参见第二章第一节第一部分)。词和语素的主要区别在哪里呢?即当你在离析一个语言片段时,你如何保证或检验你所离析出来的是词而非语素呢?这实际上是一个并不容易解决的问题。
斯米尔尼兹基对此曾有一段独到的论述(1952):“整个的词和词的任何部分凭什么来分别呢?很显然,整个的词所以区别于词的部分,凭它有一定的意义上的完备性,那是词的部分所没有的;后者所以只是词的部分,是因为它没有足够的这种完备性,而在连贯的说话里,在句子里,这种完备性是一个单位跟别的可以类比的单位之间能在语法上结合的先决条件。这样的单位正是词(除了所谓短语性单位,在组织上是词的等价物)。词的部分加入连贯的说话里,不是作为在说话里结合起来的组成部分,而只是通过词才成为说话的组成部分的。换句话说,在连贯的说话里,词和词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这一串连贯的说话的建筑要素,但是在同一串联贯的说话里,任何一个词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这句话的建筑要素,而是句子里所包含的词的建筑要素。譬如说,OH yбил лиcy[他/打死了/(一只)狐狸]这个句子让OH yбил лиcицy[他/打死了/(一只)母狐狸]这个句子来代替了。代替的‘关键’在哪里呢?显然,OH和yбил两个词照它们原来的联系保持下来了,而лиcицy这词代替了лиcy这词。不能说代替的关键是保持了OH、yбил、лиc、和-y,而在лиc和-y两个单位之间插进了-иц(把重音从-y上移到-иц上去)吧。”[19]
这段话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斯氏认为,词和语素的根本区别是词具有意义上的完备性,而语素则不具备这种完备性。其次,这种完备性决定了词在句子中具有某种独立性,在句中接受语法支配,是句子的建筑要素,所以词在句中便具备了可提选性,即离散性;而语素只是句中词的建筑要素,不是句子的建筑要素,在句中不具有某种独立性,也不接受语法支配,所以也便不具备词的那种可提选性。最后,斯氏认为,可以运用“代替”的方法从语言片段中分离出“词”这样的单位来。斯氏的观点显然在中国词汇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词汇学研究者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关于词和语素的区别,国内学者普遍接受的观点是:词是可以在语言片段中单独出现或叫独立运用的一种语言单位,词在句子层面具有离散性;而语素则不能独立运用于语言片段中,语素的离散性是属于词汇层面的——发生在词的内部,而不是句子层面的。在这个结论中我们是不难找到斯氏观点的影子和痕迹的。
词和语素的区分问题理论上似乎是初步解决了,可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往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住)院”、“虎”、“春(天)”、“氧”、“(树)叶”、“楼”、“云”、“工”等,王宗炎先生会认为毫无疑问是词[20],而郭良夫先生则会以为根本不是词,而是语素;[21]吕叔湘先生则倾向于:能单用的时候是词,不能单用的时候是语素。[22]
三、如何区分词和短语
词的离散性问题的另一端是词和短语的区别问题。若干个语素组合在一块,是词还是短语?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词的构成形式同短语的构成形式极为近似的现代汉语中。正因为如此,讨论也就显得格外热烈,也比较深入。综合各家的观点,我们以为:词一般具有结构的完整定型性、意义的整体性、不可扩展性以及适度的词长等特征,而短语则一般不具有这些特征。
(1)所谓结构的完整定型性[23],有三层含义:一是指作为词,应该具有语音形式和意义的相对稳定性,即构成词的几个语素比较牢固地组合在一起,表达一个专指的意义,无论是词的形式还是内容均已经约定俗成,一般不能轻易改变;而短语恰好相反,结构自由灵活,语音形式和意义随意多变,一般不具有稳定性。二是指作为词,应该具有语音形式和意义的复呈性,即构成词的表示某个专指意义的这几个语素,经常作为一个整体“普遍地、大量地在言辞中呈现,是自然涌现或无意识地用到言辞中的,不是有意识的搬借”[24];而构成短语的若干个语素因为是临时组合在一块表达一个临时的意义,所以往往不具有这种复呈性。三是指作为词,结构上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从词内部无法再切分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完整定型的类似于词的成分;而短语在结构上则并不是个完整的整体,从短语内部可以再切分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完整定型的类似于词的成分。
(2)所谓意义的整体性,指的是词不仅在结构上是个完整的整体,在内容上也是个完整的整体,所以词的意义往往不是它的构成成分意义的简单相加;而短语的意义则往往是其构成成分意义的简单相加。试比较:
甲组:
扎手1:刺手。
水土1:土地表面的水和土。
头痛1:头部疼痛。
甩手1:手向前后摆动。
水火1:水和火。
手大1:手掌大。
乙组:
扎手2:比喻事情难办。
水土2:泛指自然环境和气候。
头痛2:比喻感到为难或讨厌。
甩手2:比喻扔下不管。
水火2:比喻不能相容的对立物。
手大2:指花钱不在乎。
甲组中,语素组合的意义是语素意义的简单加合,所以看作是短语比较适宜;乙组中,语素组合的意义不是语素意义的简单加合,所以看作是词比较适宜。同样,“新房”同“新车”不一样,“心疼”同“胃痛”也不一样,每对的前一个是词,后一个是短语。
(3)所谓不可扩展性,指的是在词的结构中一般不能插入别的成分,若可以插入,就不是词,而是短语了。最早提出以能否扩展来区分词和短语的是陆志韦先生。陆先生在其《汉语的构词法》一书的第一章第一节中指出:
“通过怎样的手续来鉴定词,从来不是一般的语法书上和构词法的著作里所愿意清楚交代的问题……
我们的基本主张是在结构类型相同而长短不同的句子里找出‘自由运用’的‘最小单位’,也就是词。例如:
买了一斤牛肉。 买了一斤肥肉。
买了一斤那个铺子里的牛肉。 买了一斤肥的肉。
下句是上句的扩展,上下句基本上同形式。能拆开的地方指出上段和下段不能属于同一个词;两个边沿(‘斤’和‘牛’,‘肥’和‘肉’),当然也不能属于同一个词。拆成的片段不一定是词。任何一段都可以再扩展。扩展到不能再扩展了,留下的小片段叫作词,不论还包含多少个语素。这方法我们管它叫扩展法。”[25]
“扩展法”不失为区分现代汉语中的词和短语的一种便捷、直观、具有可操作性且也比较有效的方法,所以问世后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认同和极高评价,成为学人们鉴别词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在“扩展法”问世近20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初,史有为先生在详细陈述和分析了划分词的可能的标准——语音标准、语义标准因缺乏普遍性而存在的种种弊端之后,再次高度评价了“扩展法”问世的重大意义——“确定了词的划分标准,为解决汉语的词的划分问题奠定了基础”,从而认定“不可扩展性”是“划分词的普遍性原则和系统性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给汉语的词下了这样的定义:“汉语的词是在专指的语义下具有不可扩展性的造句语法单位。”[26]
今天看来,陆志韦先生的“扩展法”并不是万能的,因为将有些不能扩展的语素组合看作是短语似乎更能让人接受,如“生物制品”、“自由体操”、“高压电线”、“集成电路”等[27];此外“有很多单音节形容词和名词的组合是不大能在中间加‘的’的,例如‘大雪’、‘小雨’、‘清水’、‘闲人’、‘怪事’、‘胖娃娃’”[28]。而有些能够进行有限扩展的语素组合还是有不少学者看作是词,如:“看清”、“拿出”、“吃饱”、“泡透”、“收回”、“推翻”、“叫醒”、“打倒”、“弄清”等[29]。至于像“洗澡”、“睡觉”、“吵架”、“打仗”、“上当”、“吃苦”、“看书”等这些具有相当大的扩展空间的组合分歧就更大了,刘叔新先生认为是典型的“离合词”——“合时是词,被成分分离开则大于词”[30],吕叔湘先生则似乎更倾向于看作短语,他认为,“有人主张管这种组合叫‘离合词’,不分开的时候是词,分开的时候是短语。可是这种组合的语法特点跟一般的动名组合没有什么两样”,“从词汇的角度看,睡觉、打仗等等都可以算做一个词,可是从语法的角度看,不得不认为这些组合是短语”[31]。我们也倾向于将具有一定的扩展空间的组合看作短语。
(4)所谓适度的词长,指的是作为词的语素组合的长短有一定的限制。这几年,认知语言学大行其道,“心理现实性”这个术语想必大家不会陌生[32]。这样,就有这么一个问题:从音节角度来考虑,怎样的词长是具有“心理现实性”的、为大家所接受的?吕叔湘先生认为2~3个语素的组合作为词比较适宜,他指出:“从词汇的角度看,双语素的组合多半可以算一个词,即使两个成分都可以单说,如电灯、黄豆。四个语素的组合多半可以算两个词,即使其中一个不能单说,如无轨电车、社办工厂。三个语素的组合也是多数以作为一个词较好。”[33]胡明扬先生(1999)也指出,要考虑广大群众的“词感”,即“从合不从分”,双音节、三音节的组合大部分应采取“从宽”的原则,算作词[34]。郭良夫先生似乎更宽,他认为,凡是包含“人造”、“国际”等“黏着词”的组合均是词,所以像“人造纤维”、“国际会议”、“无轨电车”、“社办工厂”无疑均为词[35]。近年来海内外一些学者所进行的现代汉语“韵律词”的讨论,其实质也是这个话题的延续。
受美国音系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的“韵律单位(Prosodic Unit)”研究热的影响,近些年来,海内外的一些学者对现代汉语中的韵律词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当然可以看作是从韵律角度,而不是语法的、词汇的、意义的角度,来研究词的分离性问题的一种尝试。虽然达成了一些共识,但分歧还是很大,其中也包括在我们所关注的韵律词(Prosodic Word)和韵律短语(Prosodic Phrase)的区分问题上存在的争议。如冯胜利先生(1996)认为汉语的复合韵律词以二音节组合最为典型,三音节组合则必须是[2+1]式,若是[1+2]式则是短语,至于“大于三音节的组合,譬如四音节形式,必然是两个音步(是两个标准韵律词)的组合”[36];端木三先生(1997)则认为,不加“的”的定中结构都是复合词,而加“的”的定中结构、述宾结构、主谓结构则是短语[37];王洪君先生(2000)则认为:韵律词是“语法上凝固的、节律上稳定的单音步或凝固的复二步”,韵律短语是“有规则性语法结构的、停延和音步的音域展敛可以用规则控制的可能多音步”[38]。理论上的分歧自然带来了具体问题处理上的不同,如“小房间”、“纸雨伞”等,端木三先生认为是韵律词,而冯胜利先生、王洪君先生则认为是韵律短语;“保险锁厂”、“一衣带水”等,王洪君先生认为是韵律词,而冯胜利先生则认为是韵律短语[39]。
现代汉语韵律词的研究对如何准确界定词以及如何合理有效地区分词和短语等等问题的探讨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不久前,冯胜利先生(2001)在其韵律词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韵律不仅是人们“词感”的来源,而且是区分汉语词和短语大界的重要依据和标准[40]。
当然,在具体区别词和短语的时候,往往得综合起来考虑,不应拘泥于某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