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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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和材料

本章研究的是我们在农村基层司法调查中发现的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司法下乡”或“送法上门”。送法上门并不仅限于农村, 但本章分析将限定于农村。用作具体分析的个案材料是强世功、赵晓力和贺欣1996年年底在中国陕北农村调查时参与观察的一起法院下乡依法收贷案。对这一收贷案,强世功、赵晓力已利用了其中部分材料各自作出了相当深入和富有新意的研究, 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3我的关注点不是这一案件本身, 而是“下乡”这一普遍的、习以为常的, 以至无人提问的现象。借助于这一案件仅仅是为了使本文的分析有所附着, 不致过于空泛, 同时也是对当代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之功能的一种反思。本文利用了强、赵二文中未予利用或公布的一些背景材料; 同时, 为了避免“解剖麻雀”必定具有的令人怀疑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问题, 我还利用了在湖北省对基层法院法官的一些访谈材料4, 以及一些社会常识。

为便利读者阅读, 不必寻找有关的原始材料, 在此, 我将此案前后经过作一介绍。介绍势必简略、概要, 不可能将许多背景材料以及材料之间的微妙联系和意义一并展示, 即便展示了, 也未必能引起读者的足够关注; 许多细微之处将会在后面细致分析时予以点出、补充和展开。案件的大致状况如下:

陕西北部靠近内蒙古毛乌素沙漠的某村农民大约10年前向镇信用社贷了一笔200元的款, 期限为3个月, 一直未还。信用社曾几次托人捎话, 或见面催要, 甚至上门催款都没有结果。 1996年, 在地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加强“依法收贷”的促动下, 信用社向该县法院派驻该乡的人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庭庭长因此带着信用社的人下乡收贷, 他们不仅从县农工部租了一辆小面包车, 而且请了派出所民警同行“以壮声势”。调查人强、赵、贺三人碰巧得以随行。到了该村, 法庭庭长首先找到该村干部, 由村长领到借贷人家中。不巧, 借贷人外出放羊不在家, 村长因此出去找借贷人。原籍陕北的调查人之一强心存疑问: 村长是否会让借贷人躲起来。事实上没有。借贷人回来之后, 请诸位直接上炕就座, 不用脱鞋 (不脱鞋显示了对“客人”的尊敬), 接着烧水、泡茶、进烟; 当得知随行的调查人强、赵等人的身份时, 借贷人称自己“太跌面子了”。随后, 炕上“开庭”, 信用社和法庭首先称借贷人之前还有一笔借款未归还; 借贷人称已归还, 并称有某某人作证 (后来的补充调查发现, 确已还贷)。法庭随即对此“案”不再深究, 转而追问这笔贷款为何不还。除称没有钱以及其他借口外, 借贷人还称, 民间流传: 到1997年年底, 政府会把农民欠“政府” (其实是银行) 的所有贷款一笔勾销。庭长当即批驳了这种流言, 反复强调这次是“依法收贷” ; 而借贷人应交纳的金额为, 本金200元加10年利息, 共700多元, 还要加上这次法官送法下乡的交通费、诉讼费各200元。借贷人称还不了这么多钱。村长此时发言, 首先批评了借贷人借钱不还, 随即在未同法庭庭长和原告信用社商定的情况下, 自作主张地要求借贷人及时还上本息, 诉讼费和交通费就免了, 由村长自己“给你顶这个人情”。对此, 法庭庭长并未表示反对, 反倒说, 这是调解解决的办法, 没有加15%的罚款; 如果借贷人不接受, 就要到镇上法庭去审理, 按国家法律规定办, 该罚就罚; 现在这个方案全都是为借贷人考虑。借贷人于是出去借了钱, 还了贷款的本息。这一“开庭”究竟是“审理”还是“调解”, 事先并不清楚。但据后来的补充调查, 发现此案案卷的“制作”完全是按调解进行的, 记录中看不出场景, 也看不到开庭期间的种种讨价还价, 似乎一切都严格符合法定要求。5

我对这一案件的关心集中在为什么“送法下乡” “炕上开庭”。在世界上的各现代国家, 特别是能进入中国法学家眼帘的发达国家中, 都没有这种现象。这种现象可以说是中国独有, 是典型的中国现象; 但在中国又如此普通和常见, 乃至于至今为止无人对这一现象及其功能效用提出疑问和予以细致研究, 似乎是天然合理的。即使偶尔有所分析, 也往往停留在宣传或意识形态层面, 认为这是一个司法深入群众、便利群众、为民服务, 或“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范例。本章试图从国家权力向社会深入、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一些新的分析, 求教于其他学者。

我的解释是, 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 中国的现代国家权力至少对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相当孱弱, “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鉴于“下乡”在中国近代以来一直相当普遍, 因此, 这一研究的意义也许不仅仅限于司法。本章的分析因此也略微超出司法下乡, 而顺带论及一般的干部下乡, 乃至近年的“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

1 《星星之火, 可以燎原》, 《毛泽东选集》卷1, 第2版, 人民出版社, 1991年, 页104。

2 《论持久战》, 《毛泽东选集》 (合订本), 人民出版社, 1966年, 页447。

3 强世功: 《法律知识、法律实践和法律面目》; 该文的简本以《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 知识、技术与权力》为题发表于《战略与管理》, 1997年第4 期, 页103—112。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这两篇文章均收入, 王铭铭编: 《中国民间社会的权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

4 1997年5月湖北省武汉市, 中南政法学院法官培训班。

5 同前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