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和“物”区分界限的模糊与“人—物”对立的逻辑校正
我国的民法制度和理论主要源自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民法传统,其价值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围绕人的某种特定的观念来展开民法典体系。8 但是,生物意义上的人显然并不是在任何时代都是主体,有人类以来的社会发展历程告诉我们人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为其他人所支配的,也就是其可能作为客体而存在。9《普鲁士普通邦法》第1条规定就表明,自然人可以是法律规范中的主体,有时甚至也可以是法律上的人所支配的客体。10 生物意义上的人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看起来是人的地位的提高,实际上隐含着“物”的范围的相对清晰11,明确“财产”是人的身外之“物”,人与物的界限的清晰造就了伦理人格主义,人不能作为其他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人具有其“尊严”12。
但是在现代社会,相对清晰的界限被轻易打破,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需求的提高导致对于生物意义上的人的“利用”不再是简单的奴役其身体,“人—物”对立被相对化了,或者说人还是主体,物仍为客体,但什么是人、什么是物却越来越不好简单判断了,本为人体构成成分的器官在医疗行为中的使用就是其著例。即使现代公法规范禁止人体器官的交易,但脱离了人体的毛发、血液究竟是人格的负载还是属于有体物的一种并未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定位,甚至对于已经用于医疗器官移植的人体器官如何定性,法律都似乎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在近来现实生活中,用于人工生殖目的的冷冻胚胎和用于医疗目的的脐带血干细胞出现的概率大大提高,其中涉及的法律争议也越来越多,其所带来的问题恐怕不是传统人与物的区分能够完全解释的。但可以明确的是,无论“财产”的范围如何扩大,在没有一个新的理论可以解释财产法体系中人的存在的情况下,“人—物”对立的逻辑就仍然是解释基础,那么现代民法理论的进化需要解释的就是人和物区分界限的相对化,或者说需要在财产法体系中重新解释“人”的定位和“物”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