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考论
在成文历史时代之前
——漫谈远古文艺史料
从原始氏族创制乐器,创作音乐、歌舞,到黄帝创作具有史诗性质的宗庙社稷祭祀乐,以及此后朝代圣王作乐的故事,具有真实性,反映着远古文化艺术发展的轮廓,是古代文学史、文化史研究中应当而且可以关注的课题。
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作为思维与交际的手段,是先有语言,后有文字。在进入成文历史之前,有着漫长的口耳相传的传说时代,记事用记号及符号,而后产生记录语言的文字。 《周易·系辞》所谓“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便是儒家经典对这个过程的一种说法。不难理解,古代文学发展同样经历这样的过程,从原始文艺到远古文艺,有着口头传说,没有文字记录语言艺术创作的文献的阶段。那么,我国古代典籍文献中有没有关于远古文艺的记述呢? 这类文献记载可信吗?
通行的古代文学史论著,往往征引下列三个事例来说明原始及远古文艺的情形:
其一是《淮南子·道应训》中说到的“举重劝力之歌”。据载,战国时梁惠王让惠施拟订一部“国法”,然后让翟煎评议。翟煎认为它写得很好,但不可实施。他解释道:
今夫举大木者,前呼“邪许”,后亦应之,此举重劝力之歌也。岂无郑卫激楚之音哉! 然而不用者,不若此其宜也。治国有礼,不在文辩。
认为治理国家应当依据切实的礼法,不需文辞华丽而雄辩的法律,就像搬运大木只要朴实有效的劳动号子,用不着郑国、卫国的情歌和楚国激昂的高歌。所以《淮南子》举它来说明《老子》“法令彰滋,盗贼多有”,法令越来越多,盗贼依然很多,其原因就是这类法令华而不实,不切实际。有的学者摘取其中用作比喻的劳动号子,称为“杭育”派文艺,借以说明原始文艺,似乎并不适宜。
其二是《尚书·舜典》载夔赞颂虞舜的话:
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
夔是虞舜的大臣。虞舜命他主管文化教育。按照儒家的说法,三代以前贵族子弟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乐教,通过音乐、诗歌、舞蹈的综合文艺形式,进行道德情操、语言行为的培养教育。所以夔用击石舞蹈来表示遵命与赞颂,意思是说,呵! 我将敲击石磬,引导百兽齐舞,使子弟们接受教育。这个百兽舞可能是远古文艺的一种实情。因而有的学者引用这两句话作为记述远古文艺的一种文献记载。但是,《舜典》被认为是伪书,几乎公认。而虞舜时尚无文字,也是现代学者的共识。因此,夔与虞舜的问答,只能属于传说,不可能是舜的史官的记述。那么这个所谓百兽舞究竟有没有呢? 大约在秦汉以前的传说中是有的,因为又载于《吕氏春秋·仲夏纪·古乐》:
帝尧立,乃命质为乐。质乃效山林溪谷之音以歌,乃以麋置缶而鼓之,乃拊石击石,以象上帝玉磬之音,以致舞百兽。瞽叟乃拌五弦之瑟,作以为十五弦之瑟,命之曰《大章》,以祭上帝。
这是记述唐尧命质(人名)创作的乐,题为《大章》,是祭祀上帝的大型音乐歌舞。 “拊石击石”,是其中的一种器乐,而“致舞百兽”的主题则与《舜典》所记一致。因此不论它是尧时或舜时的创作,主管者是质或夔,或说质即是夔,应当说,在有夏之前,这个乐是有的。如果从史料角度看,尽管《舜典》是伪书,然而所载史事当为传说时代曾经存在的,有一定的真实性,可以引证。
其三是《吕氏春秋》同篇记述的“葛天氏之乐”:
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一曰载民,二曰玄鸟,三曰遂草木,四曰奋五谷,五曰敬天常,六曰建帝功,七曰依地德,八曰总禽兽之极。
据《汉书·古今人表》载,葛天氏是远古的一位氏族首领,其时代在伏羲、女娲之后,而在炎帝、黄帝之前,比较接近传说的原始时代。它记述了舞蹈动作及道具,存录八段歌的题目,没有记述乐器,也没有保存歌词,或许恰可反映它的文艺形式相当原始,也没有文字记录歌词。从歌题看,大约可以推知它的内容是关于这一氏族的始祖神话,经历畜牧、农耕社会,以及敬祀天地神鬼万物,可能是年终祝颂祭祀神鬼的仪礼所演奏的乐。这样的礼俗,在今存的氏族部落生活中时有发现,可为印证。因而它作为一个原始文艺的事例,比较容易为现代学者所接受,引证颇广。
由上举征引事例可见,从典籍文献探索远古及原始文艺,虽然相当困难,但是经过辨析考证,引用论证恰当,是可以窥测大概的。因为有了文字之后,对于从前世代相传的种种事迹,总有整理追记而保存下来的。其中背景本末,来龙去脉,未免差错矛盾,以及夹杂神秘奇异。至于后来不同学派的学者借远古传说来宣扬自己的学说,或编撰伪书,或用为例证,或演成故事,或设为寓言,都是可以理解的。关键是在辨析考证有关史料中的真实可信的本事。例如《吕氏春秋·古乐》中还有一些关于“古乐”的记述,也是有趣有益的远古及上古文艺的史料。
《古乐》首先叙述乐器“五弦瑟”创制的故事:
昔古朱襄氏之治天下也,多风而阳气畜积,万物散解,果实不成。故士达作为五弦瑟,以来阴气,以定群生。
朱襄氏也是一位氏族首领,《古今人表》列在葛天氏之前的一位。士达是朱襄氏的臣下。他创制五弦瑟的原因是抗御炎热,稳定人心。其原理则是超凡的,神异的,借助弦乐引来阴凉气候,驱除炎热,救济万物,促成收获,从而消除人民恐慌情绪。如果透过它的阴阳家的神异迷雾,则可以看到它反映着初民创制乐器,弹奏音乐,是与同大自然斗争,为生存而创造,激发精神力量密切相关的。这是符合原始文艺功能的一般原理的,可以引作文献依据。
《古乐》其次记述葛天氏之乐,接着叙述初创舞蹈的故事:
昔阴康氏之始,阴多滞伏而湛积,水道壅塞,不行其原,民气郁阏而滞著,筋骨瑟缩不达,故作为舞以宣导之。
阴康氏是葛天氏后一位的氏族首领。他担任首领,正赶上阴雨水潦的灾害,天气长期阴冷,积水到处泛滥,人心抑郁,身体发抖。于是阴康氏创作舞蹈,使人民身体活动,心情活跃。显然,它与创制五弦瑟一样,反映着原始文艺是与人类同大自然斗争、为生存而活动密切相关的。比较起来,舞蹈的初创更具有朴实的道理,甚少神异色彩。
《古乐》记述朱襄氏、葛天氏、阴康氏作乐的故事,旨在证明乐的创作由来甚为久远。因而选择了传说中较为原始的氏族时代的初创,一是传说中最古的器乐,一是最朴质的歌舞,一是最初似乎只是“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的原始舞蹈,从而说明构成乐的三个部分:音乐、诗歌、舞蹈,都是传说中的原始氏族就已创制了的。然后,《古乐》便叙述黄帝命令伶伦审定十二律,创作十二钟乐《咸池》。接着依次叙述颛顼创作《承云》,帝喾创制歌曲,唐尧命质创作《大章》,虞舜创作《九招》,夏禹创作《夏籥》,殷汤创作《大护》,周武王命周公创作《大武》,以及周公创作《三象》。这是传说黄帝以来历代圣人王者创作乐的大略,也是用以说明乐的创始发展是由来久远的,并非某个圣人在某个时代的发明。那么,这样的传说可信吗? 不妨参考其他文献记载。
《周礼·春官宗伯》载大司乐的职掌之一说:
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
据东汉郑玄注:《云门》 《大卷》是黄帝的乐,《大咸》即《咸池》是唐尧的乐,《大夏》即《夏籥》是夏禹的乐,《大濩》即《大护》是商汤的乐,《大武》是周武王的乐。按《周礼》所说,在周代宗庙乐中,《云门》祭天神,《咸池》祭地祇,《大磬》祭四方之神,《大夏》祭山川之神,《大濩》祭周始祖母姜嫄,《大武》祭列祖列宗。这是汉代儒者称为“六代乐”的周代庙堂音乐,确信其事实存在,世代相传,是神圣庄严的。因而《周礼》虽然也被列入伪书,但此传说却为汉代文献屡屡述及。例如《淮南子·泛论训》:
尧《大章》,舜《九韶》,禹《大夏》,汤《大濩》,周《武象》,此乐之不同者也。
用来说明“因时变而制礼乐”,历代圣人王者各因自己时代需要而创作自己的乐,各有变化,并不相同。可见《淮南子》是知道并承认这些圣王作乐的传说的。事实上,不但秦汉子书述及其事,《史记·乐书》说过,“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作乐,以赏诸侯”,也提到《大章》《咸池》《韶》《夏》《武》等乐。而《汉书·礼乐志》更归结说:
昔黄帝作《咸池》,颛顼作《六茎》,帝喾作《五英》,尧作《大章》,舜作《招》,禹作《夏》,汤作《濩》,武王作《武》,周公作《勺》。
大体与《吕氏春秋·古乐》一致,而且进一步指出:
自夏以往,其流不可闻已,殷颂犹有存者。周诗既备,而其器用张陈,《周官》具焉。
这是指汉代保存《毛诗》,其中有《商颂》和周代的《国风》、大小《雅》与《颂》,以及《周礼》有关乐的记述。而夏代以前的乐则荡然无存,连诗即歌词也没有流传下来。也就是说,黄帝至夏禹所作的乐没有传下来,但他们创作乐的传说则是可信的,而且是神圣的。
由上可见,在先秦及秦汉文献中,不论儒、道、阴阳或杂家,不论经、史、子书,对于黄帝至三代作乐的记述,基本上都以为有其事,只是在乐的创始与发展、历代乐的创作原因与意义上,不同学派有各自的理论观点。汉武帝尊儒之后,儒家思想文化占有统治地位,于是儒家礼乐文化制度逐渐被说成自古而然的圣人王者的创造,是从黄帝开始的礼乐文明,并且把文字的发明归于黄帝的大臣仓颉,仿佛从黄帝开始就进入成文历史时代。这使历史记载增添了自相矛盾的叙述。除上引《汉书·礼乐志》所说夏代之前的乐荡然无存外,例如东汉郑玄《诗谱序》就怀疑三皇五帝时代究竟有没有文字载籍,并且断言有夏“篇章泯弃,靡有孑遗”,只字不存。东汉学者既不能否认仓颉发明文字的神圣传说,又不能无视夏代以前没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事实,所以都采取了古代史官实录的传统态度,既记述黄帝以来历代创作乐的传说,又说明今存乐的歌词即诗最早是《商颂》。这一矛盾在今天看来是不难解决的。如果承认古代成文历史从商代起,则有甲骨文为证,而此前种种历史故事应当属于传说时代的事情,包括黄帝创作乐的故事,都是后来史官或学者的追记、整理,因而难免发生具体时代、作者及乐题等的混乱。但是,应当承认,从原始氏族创制乐器,创作音乐、歌舞,到黄帝创作具有史诗性质的宗庙社稷祭祀乐,以及此后朝代圣王作乐的故事,具有真实性,反映着远古文化艺术发展的轮廓,是古代文学史、文化史研究中应当而且可以关注的课题。事实上,今存传世文献中关于原始及远古文艺的史料,并不仅仅限于上面提到的这个方面及这几种文献,是大有开拓与挖掘余地的。
( 《文史知识》199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