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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风险及合规风险概述
本章提示
自21世纪以来,法律风险一词开始在我国的法律界广为流行。虽然某些立法中也有提及,但法律风险的基本概念仍旧没有确切的内涵及外延。正因如此,以此冠名的许多事务仍是传统意义上的常规法律事务。
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只要有法律存在,就存在着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遭遇法律上某种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而主体、行为、环境的差异决定了不利后果的不同。因而法律风险的界定,固然直接与法律环境有关,也与行为有关、与行为主体有关。
对于法律风险最为简单的分类,是按现有法律框架将其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因管理等问题导致的、在前述不利后果之外的单方权益丧失四类。这种分类方式或许并不理想,却是法律人最容易界定的分类。
合规管理在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扩大了应用范围,其视野从法律规则延伸到了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规则,但其作用原理、工作方法等与法律风险管理并无二致。因此,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可以合称为规则风险。而中国在合规领域的发展,已经独树一帜,形成特有的模式。
如何低成本、高效率地应对风险是风险研究的永恒目标和主题,并因此而产生了风险管理的概念。为了更好地实现管理目标,规则风险管理在依据相关规则识别风险、设计解决方案之余,都强调将专业的解决方案化为企业管理规则的一部分,使企业的非专业人员只要依照规则处理工作事务即可规避各类风险。
因此,规则风险管理基于法律等规则但并非处理具体事务,而是面向未来设计、运行系统解决方案,通过完整的制度、流程、文本体系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以综合手段实现企业风险的最小化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