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的动员逻辑与认同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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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逐渐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确立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目标。实际上,“四个全面”和中国梦的核心指向是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全面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于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转型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表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该决定将法治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使法治成为国家治理模式转型的一个伟大目标。

作为国家战略层面的法治,是在国家政治权力全面支配社会的状态逐渐形变以后的后“政治国家”时代、国家与社会进行重组的进程中发生的。法治能够在中国的土壤中发动和推进,一定有某些动力机制在发挥作用。在影响和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诸多因素或变量中,政治是这些机制当中最重要的一环。从政治的角度看,在关于法治的顶层设计中,“政府推进型”的模式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即法治化运动的启动和主要动力,在最初和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主要不是来自 ‘社会’或 ‘民间’,而是来自国家上层建筑,国家和政府是法治化运动的主要领导者和推动者。”[1]基于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我们首先要承认这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但是这种政府推进型模式暗含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矛盾焦点:政治动员模式的“运动式管理”向依成文法律与政治规则的“法治化治理”转型(应然层面)与法治建设的政治动员思维(实然层面)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事实上,旨在取代政治动员方式的法治建设,恰恰是通过政治动员的方式来推动的;但在价值目标上,法治建设必须要摆脱政治动员的基调,这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难题。

针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动员现象,可以提出的基本问题是:从政治动员的视角来看,是什么样的制度结构决定了法治建设必须采取政治动员的方式来推进?换言之,要揭示观念中的法治建设与现实中的政治动员之间的张力,以及为这种张力提供一种系统的解释。因而,问题不是为什么要对中国法治建设进行动员,而是在承认中国的法治建设采取了政治动员方式的前提下,探索这种方式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