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1947年中国善后救济事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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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于“善后救济”术语的说明及本书的研究范围

“善后救济”(Relief and Rehabilitation),特指1945—1947年中国利用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提供的善后救济援助物资在国内部分地区开展的一系列紧急救助和战后恢复的事业。这一事业的开展,“一方面是在目前使灾害的受难者谋求生命的拯救,免除饥寒疾病的威胁;同时更重要的是为灾害人民重新奠定自力更生的基础,使其由于善后救济工作获得今后生活的保障”。[3]

传统社会救济理论均认为,“劳动者在丧失或中断劳动能力,以及遭受各种风险而不能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等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4]但综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善后救济事业,我们不难发现,善后救济与中国传统慈善救济存在诸多差异。

首先,救济物资及经费来源不同,传统慈善救济的物资及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民间慈善家或实业界人士;而善后救济的物资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外国,尤其是欧美等民主、友好国家的捐助,并以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的名义提供给中国(以下简称联总)。

其次,救助对象与区域不同,传统慈善救济对象是所有地区、所有生活贫困而需要救助的人,不论是因灾、因战、因病或其他原因,只要是仅凭自身难以生存的都可得到救济;而善后救济的对象与区域,根据联总章程的规定,只能是因遭受日本法西斯侵略而致贫、致病、致残,生活困难,不救济无法生存的地区难民、灾民,至于因旱、涝、火、病等原因而非遭受法西斯侵略的地区及其人们,尽管也需要救济,但不在善后救济范围内。

再次,主管机构不同。传统慈善救济主要是依靠政府、民间慈善机构、实业家;而1945—1947年善后救济主要是由联总、国民政府所属的行总为主导,各级政府配合。

最后,救济原则不同。传统慈善救济的原则是“救贫”,即帮助他们脱离贫困;而善后救济的原则是“救急不救贫”,即由于援助物资有限,仅对那些战后一时缺乏生活物资,不救济就无法生存的难民、灾民进行救济,至于他们最终脱贫则需要自力更生或政府等的后续救济。

此外,善后救济的“善后”与传统的灾后重建也存在差异。传统的灾后重建主要是利用政府或民间援助,恢复因灾受损的国民经济,包括工农业、交通等,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向前发展;而“善后”主要利用联总提供的善后援助物资将因战灾受损的工农业、交通恢复到战前水平,不新建其他项目,即善后之要义是“恢复”而不是“发展”,至于“发展”是善后活动结束后本国政府再考虑的事。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的灾后重建往往包括教育,甚至将其列为重点;而“善后”活动,联总明确规定教育不在“善后”之列,当然,在善后实施期间,经国民政府及行总署长蒋廷黻与联总的多次交涉,联总才同意“善后”事业也包括教育。

可见,善后救济事业既不同于由政府主导或民间慈善团体开展的慈善救济事业;也不同于政府主导的战后重建的事业,“乃为战后建设的准备,是战后建设的初步工作与必先经历的阶段,其目的为恢复收复区之旧观”[5]

换句话说,本课题中的“救济”“善后”有别于其他的赈济、救灾与恢复、复原,善后救济是指1945—1947年,联总募集资金并购买物资对战后遭受法西斯侵略的国家人民进行救助,使他们尽早摆脱法西斯暴行的阴影的行为,是一种特指的专门术语。所以,本书的研究范围是:1945—1947年,中国利用联总提供的善后救济援助物资及经费开展救济与善后等方面的问题,其他如民间救助、政府复员活动不在本书的研究范围内,只在必要时有所涉及,否则,选题过大,篇幅过长,不好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