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21世纪后,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开始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在程序方面,量刑规范化改革构建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伴随着量刑程序诉讼化改造的完成,量刑事实证明问题的重要性浮现出来。理论界对于量刑事实证明问题存在着一些分析与探讨,然而,这些研究对于该问题的描述和分析却过于粗糙与表面化,且对一些量刑事实证明的关键问题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见解。因此,量刑事实的证明问题亟待理论层面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本书除引言之外,共分六个章节。
第一章为量刑事实证明的基本原理。本章首先重塑了刑事证明的基本理念,提出刑事证明的基本目的;其次,以法理视角分析了定罪事实证明与量刑事实证明于不同层面存在的差异,并通过这些差异推导出量刑事实证明活动的本质。基于量刑事实证明概念的理论实质,本章进而厘清了量刑事实证明范围的争议,得出量刑事实证明之范围始自选择法定刑、终至作出宣告刑的结论。本章的第三部分提出除了恪守刑事证明的基本原则之外,量刑事实的证明活动亦要遵循一些在定罪事实证明中不适用的、所谓特殊化的原则。
第二章为域外视角下的量刑事实证明机制的相关研究,具体而言是代表性的英国、美国与加拿大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事实证明机制与法国,德国与日本大陆法系国家的量刑事实证明机制的比较研究。本章按照量刑证明对象、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量刑事实的证明程序这一基本逻辑对两大法系量刑事实证明机制进行了翔实的梳理和分析。最后,通过比较研究两大法系的量刑事实证明机制分析了两大法系量刑事实证明机制的相同与差异之处。
第三章是对量刑证明对象的研究。本章先就量刑证明对象的特征进行了论述,具体而言,量刑证明对象必须包含反映刑罚的根据、法定性、可主张性以及可证明性四大特征;接下来分析和探讨了量刑证明对象的识别标准。识别标准可以依照量刑根据论的标准分为责任刑证明对象和预防刑证明对象;依照规范化量刑方法的识别标准可以分为犯罪构成事实和量刑情节。考虑到刑事司法的现实环境,采用规范化量刑方法的识别标准更加适宜。本章的最后对量刑证据展开了论述。首先辨析了量刑证据的基本属性,其次分别就社会调查报告和被害人影响性陈述两种典型的量刑证据展开了分析。最后就量刑证据适用传统证据规则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四章则探讨了量刑事实证明责任的问题。在阐明实践与理论中存在的问题后,本章探讨了量刑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依据,提出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原则上应当由控方承担之观点。接下来本章深化了这一观点,提出控方必须以量刑建议为提出量刑主张之方式来承担证明责任。同时,作为例外,辩方要对个别量刑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并强调法院的证明职责是对量刑事实证明责任实现的重要补充。本章最后亦探讨了一些实践中存在的个别量刑事实证明责任之分配的问题。
第五章为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问题。在阐述与分析实践中存在的“一元化”量刑事实证明标准及其弊端后,本章首先分析了量刑事实证明标准设置的法理依据,以构建设置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接下来,结合法理基础,本章进一步探讨了司法实践中设置量刑事实证明标准所必须考量的因素。最后,本章提出了构建阶梯式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方法,即根据量刑事实的性质设置不同阶层的证明标准。
第六章则是量刑事实的证明程序问题。本章首先结合了中国刑事诉讼格局的演进阐述了量刑程序的变迁过程,并对目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效果作出不成功的结论。由此引出了量刑事实证明程序规范化的问题。事后本章对量刑事实的证明程序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并就量刑证据与量刑程序独立性的关系提出为规范化量刑事实的证明,就必须有尽可能独立化的证明程序作保障之观点。随后,结合当前刑事诉讼三种格局的背景,本章在比较分析了英美法系的决定证据可采性程序与本土的庭审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两个样本,提出应在被告人不认罪的程序中构造“审中审”量刑事实的证明程序,并分析和论证了其运行模式及其优势;在认罪不认罚的程序中坚持当前的量刑集中审理程序;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则要适用“预决—审查”的程序模型。在本章的最后部分,分别对控方的量刑建议、辩方的量刑辩护意见以及量刑说理问题等量刑事实证明程序中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量刑事实的证明;证明原理;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