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所面临的问题和反思
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国法学教育和研究都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但是,现在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1.高等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和反思
高等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问题,有些是高等教育大发展以后所面临的普遍性的问题,有些则是和法律发展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短缺,存在就业瓶颈,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失洽。
(1)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不平衡。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地区的不平衡性上。我国普通本科高校主要集中在华东(占34%)、华北(占18%)和中南(占19%)地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也主要集中在这三个地区,分别占35%、17%和18%(见表0—10)。
按照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的数量排名,前5位的省份是广东、北京、山东、河南和上海,共有毕业生38037人,占毕业生总量的31.3%;后5位的省份是青海、西藏、宁夏、海南和新疆,共有毕业生3238人,占毕业生总量的2.7%(见表0—11)。
法学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还表现在毕业生就业上。根据国务院统计,2011年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到华北地区就业的占18.06%,东北占7.91%,华东占22.09%,中南占25.41%,西南占16.84%,西北占9.69%(见表0—12)。根据麦可思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国高等教育追踪评估调查结果”,全国法学毕业生的地区流向是:东部和沿海发达地区55%,中西部中等发达地区37%,东部和沿海中等发达地区6%,中西部不发达地区2%。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城市流向依次是:省会城市43%,地级城市31%,直辖市26%。
(2)教育资源短缺。
高等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法学教育资源短缺问题。我国法学专业在校生数量1992年到2003年增加了12.8倍,而同期法律专业教师数量只增加了1.2倍。我国法学教育的师生比例已经由1992年的1.4.61发展到2003年的1.28.55。(注:参见教育部社政司编:《全国高校社科统计资料汇编》,1992—2004年各年版本。)近年来,教育部加大法学专业教师的增长速度,从而使师生比恢复到一个较为正常的水平。2012年我国共有法学专业(包括小法学和其他法学专业)在校生903371人(其中小法学在校生613752人,占67.9%),法学专任教师总数为62706人(没有提供小法学类教师数字),师生比为1.14.4,高于教育部规定的“十一五”期间师生比维持在1.15水平的要求。但是,在全国重点高校,法学专业的师生比要低得多,甚至到1.30的水平。由于扩招所带来的教室、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源的紧张,在高校随处可见。特别是一些理工农医院校,普遍建立了法学专业,缺少文科氛围,对法学专业的发展很不利。
教学资源的短缺是高校扩招后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法学作为热门专业,这一问题也非常突出。社会上所反映的教学质量下降问题也与此有密切关系。目前高校中所遇到的许多问题并不是“改革”的问题,而是不按照教育规律办事导致的。比如,课时安排,由于教室紧缺以及交通不便,常常安排一位教师三节课甚至四节课连续上,无论从教师讲授还是学生听讲的角度,都已经超越了人的生理承受能力,到了第三节特别是第四节时,教师已经身心疲惫,甚至不知所云,学生脑子已经饱和,不可能再接受或思考任何新的东西。现在的教学考核环节,往往以是否完成教学量为依据,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不看是否充分地利用了课上时间。这种情况如果得不到改变,盲目地搞“改革新措施”,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学质量下降的问题。
(3)存在就业瓶颈。
改革开放以来,法学专业一直是高校的热门专业。法学专业毕业生长期以来供不应求。但是近年来却出现了就业瓶颈。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2002年发布的数据,国务院部委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就业率为77%,在全部214个专业中排在第187位。(注:参见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第一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002年以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2005年成为垫底的专业。(注:参见孙继斌等:《法学就业辉煌不再中国法学教育走下神坛》,载《法制日报》,20080413。)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瓶颈问题更加凸显。
2009年麦可思公司发布了由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撰写的《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
2010年麦可思公司发布了《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10)》,2009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82.3%),法学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已经连续三年蝉联最低。
2011年的报告指出,本科专业中,“法学、生物、计算机等高考报考‘热门’专业连年就业爆冷……”,同时,“2011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即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较低,且薪资较低的专业中的前10个专业,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包括:动画、法学……”,而“临床医学和法律事务‘领衔’2010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半年后失业率最高专业”。
2012年的报告再次指出,“法学门类本科毕业生、艺术设计传媒大类高职高专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2011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86.8%)”。
2013年麦可思公司发布《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13)》,2012届就业率较低的主要本科专业中,法学再次位列前三。动画、法学、生物技术、体育教育、英语等专业连续三年入选“就业红牌专业”,被视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专家指出,这些专业失业量较大,就业率、月收入和就业满意度较低。除了对就业率的关注,公众对于专业还有另外一重期待:能否学以致用。对此,报告显示,2012届受雇全职工作的本科毕业生中,工作与专业相关度为69%,高职高专为62%,比2011届均上升了2个百分点。在2012届本科学科门类中,专业相关度最高的是医学(87%),其次是工学(76%),最低的为农学和法学(均为53%)。
尽管法学界一些人对就业瓶颈颇有微词,认为麦可思报告中所说的法学是法学门类,不仅包括法学,还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但是毋庸讳言,其中法学是毕业生最多的学科。从扩招的情况看,法学也是扩招最多的学科,招生单位是从就业预期来决定扩招的幅度的,法学的扩招幅度远远超过其他几个学科。但实践表明,这种预期落空了,所以才会出现法学专业就业瓶颈。至于不是所有高校的法学学科都出现就业瓶颈,重点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还相当抢手,这并不能说明整体上法学就业瓶颈问题。
(4)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失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获得很大的发展,从而大大改变了长期以来缺乏足够的法律执业人员,已有的法律执业者文化素质低的状况,为推进中国法制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法律工作者职业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随着职业准入考试制度的实行,在中国西部地区出现了明显的法律职业短缺的现象。
中国法律工作者包括正规化、半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三部分,他们服务于不同人口的法律需要。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他们的发展决定着法制建设所达到的水平。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以基层法律工作者为代表,为当地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20世纪八九十年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填补了我国律师数量不足的空白。但是2002年以来律师的数量超过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司法部开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发展加以限制。2003年进一步确立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行分类指导的思想:东部经济较为发达、律师力量较为充足的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逐步从诉讼服务领域中退出;中西部经济较为滞后、法律人才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解决基层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则以人民调解员为代表。人民调解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中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人民调解,把这些民事纠纷都集中在法院解决,无疑将极大地增加法院的诉累。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一个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是随着法院诉讼功能的强化,调解在弱化,人民调解与法院民事一审数量的比例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10.1下降为近年来的1.1。(注: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的分析,参见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2: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1~1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法律工作者建设不能只集中在正规化方面,与此相适应,法学教育也不能只集中在正规化的大学教育。我国法学教育必须以法律工作者为导向,但是法律工作者是多层次的,因此法学教育同样也应该是多层次的,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可以瞄准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而大专、中专的法学教育则可以瞄准基层的“一庭二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的需要量应该远远超过大学本科教育。还应该看到,现在大学法学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的模式转变为大众教育,即使是大学毕业可能也会有相当多的人员到基层去从事法律工作,而不能立即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因此必须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去、到不发达地区,并建立从半正规化向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过渡的机制。比如可以规定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必须在基层的“一庭二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一定年限,然后才能到正规化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工作。
2.职业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和反思
从建设法治中国整体目标来看,职业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保证法律职业者适应我国法律适用的发展的要求,为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队伍提供职业道德和业务基础。
我国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法学教育已经从学历教育转变到职业培训阶段,并作为法官、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到《法官法》、《检察官法》中,把职业培训作为法官、检察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我国《律师法》也规定律师协会有职责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培训机构的设置、培训机制、培训内容等都在向规范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已经由过去简单的、临时的培训机构转变为正式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和律师学院。但是我国职业法学教育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职业培训机构设置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很突出,许多地方建立合格的培训机构的能力有限,因此要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保证法律所要求的培训高质量地完成,必须发挥多种形式的培训,包括网络教育的作用。
第二,在许多地方由于案件多、办案人手少的矛盾突出,不能保证《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所规定的培训任务得到落实。少数接受培训人员并不承担审判、检察或律师业务,而是承担其他工作,离开工作岗位不会影响业务正常运行。这个问题不是培训机构自身所能解决的,需要从人员配置上着手,保证所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无例外地都能够得到培训。
第三,就培训内容看,它应不同于学院式的法学教育,应该密切和司法实践、律师实践相结合。因此,如何更好地结合审判、检察和律师业务,结合新法的学习和把握,一方面注意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另一方面提高学员的理论水平,把理论与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仍然有许多值得探索的地方。特别是,职业培训不能只把注意力集中在业务能力上,在职业伦理、道德素质的提高上也要下大功夫。司法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司法公信力的大问题,怎么能够使职业培训在克服司法腐败上发挥更大作用,不是仅仅停留在宣教上,而是密切结合司法实践,特别是容易产生司法腐败的各个环节,把实践和理论相结合,仍然值得认真探索。
3.普法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和反思
第一,从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来看,普法教育的目标应该是为全民守法奠定法律意识基础。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和法治信仰两部分,普法应把握好这两部分的平衡,把重点放在法治信仰的教育上。就法律知识部分而言,除了应注意宪法等基本法律相关知识的全民普及之外,还要注意一些特殊群体法律知识的教育,包括干部、学生、农民、少数民族等等。而就法治信仰而言,它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治信仰的缺乏会瓦解法治国家的基础,如果缺乏法治信仰,拥有再多的法律知识也无济于事,甚至这些人会利用法律知识,钻法律空子,破坏法治。
第二,我国六个五年的普法,虽然在普法的广度和深度上都已经取得了不小成就,但是在农村与城市、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之间还存在不小差距,这种差距不仅表现在普及的程度上,还表现在需要普及的法律的差别上。改进普法教育,必须注意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需求,注意不同人群法律需求的差异性。
第三,就普法的形式而言,要更加注重实际效果。对实际效果的衡量,绝不仅仅在于普法的测验、考试的成绩(注:更何况普法测验、考试成绩的真实性有待考量,有大量的文章曾报道关于普及干部法律知识时代考、作弊的情况。),更重要的在于遵守法律的实际行动,在于是否建立了法治信仰。如果对比一下普法运动开展30年以来干部和广大群众守法的状态,对比一下相当大程度上存在的腐败和“中国式过马路”,就不能不对普法的效果产生质疑。如果有机会的话,真应该对近年来发生的腐败案件所涉及的官员做一个调查,看看他们是否参加了普法,如果参加了普法,是怎么搞的,对他们有效果吗?虽然不能把违法现象都归因于普法成效不高,但是它与普法状况也有着一定的联系。普法教育同样要反对形式主义。
4.法学研究所面临的问题和反思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除了在研究内容上要坚持正确的导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从中国国情出发,紧密结合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和“双百”方针之外,在研究机制上应注意以下方面:
(1)法学研究发展的平衡性。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法学研究获得了迅速发展,但是发展是很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首先表现在法学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它们占据法学研究成果的绝大部分。1994—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法学类项目中87.13%的项目主持人来自高校。其次,就高等学校本身而言,不同的高校科研成果不均衡,成果主要集中在全国重点高校,特别是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绝大部分出自全国重点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76所)长期以来法学研究项目占30%以上。再次,就全国重点高校而言,科研成果也主要集中在少数教师,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没有或者很少有科研成果。因此,法学研究成果总量不少,但人均数量不多。
(2)法学研究的数量和质量。
法学研究无论从论文发表的数量还是从著作发表的数量看都不少,但质量如何始终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为此各高校和研究机构采取了一系列质量控制办法。例如推行核心期刊制度。改革开放前我国法学类刊物只有两个,即《政法研究》(现在的《法学研究》)和《法学》,而截至2013年我国已发行的法学类期刊共约200个,如果再加上发表法学论文的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数目就更多。目前所确定的核心期刊并不统一,各个大学和研究机构有自己所认定的核心期刊,作为科研考核和职称晋升的标准。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确定了各个学科领域的核心期刊(CSSCI),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近年来也推出了一个核心期刊(CLSCI),以评价各个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水平。上述这些努力无疑是有意义的,但是也受到各种批评,例如并不是所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都是优质的,许多非核心期刊上的论文也相当不错;核心期刊和非核心期刊之分导致核心期刊“洛阳纸贵”,再加上腐败或不正之风等因素,发表文章收费的现象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存在,尤其是科研考核扩大到研究生范围,没有钱或不把导师的名字署上,或者署名第一作者发表文章,更是难上加难。除核心期刊外,还通过法学研究科研项目和评奖机制进行法学研究质量控制。
(3)法学研究的科研项目。
有关法学研究的科研项目无论从项目类别、项目数量还是资助力度讲都有了成倍甚至成十倍、百倍的增长。全国高校法学研究项目拨入经费总额从1993年的201.9万元增长至2011年的29521.67万元,增长了145倍。就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而言,影响较大的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司法部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各省区市的项目;就项目的级别讲,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或自筹资金项目,其中重大项目的资助力度已经到达60万~80万元的水平,比改革开放初期一个项目只有一两万元有了很大的提高。虽然各类项目不乏优秀成果,但是在科研项目上,重申报、轻结项的问题仍然很突出。申报时虽然一人领衔组成团队共同申请,但在实施上真正能做到协同攻关的有限。在项目评审上,虽然能基本保证公正,但是项目本身之外的因素,如来自哪个学校、哪个导师之类的因素以及与此相关的回避制度不健全仍然影响着项目评审的公信力。在项目设计上,关注现实题材,服务中国法制建设的大局无疑应该成为科研项目的重点,但是如何兼顾历史题材、国外法学研究题材,特别是兼顾需要做长期研究、“坐冷板凳”的题材,仍然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必须清楚,科研项目必须尊重科学研究自身的规律,科研项目必须建立在学者科研兴趣的基础上,没有长期的积累,只做应景文章,急功近利,是不可能拿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科研成果的。
(4)科研成果的评奖。
法学研究成果往往通过各种科研成果奖项表现出来,就国家和省部级的奖项来讲,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和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以及各省区市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的法学部分。总体上讲,这些奖项的评奖基本反映了我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从评奖机制上也能保证评奖的公正性,但是与成果质量本身无关的因素,如来自哪个学校、哪个专业、哪个导师以及与此相关的回避制度也在影响着评奖的公信力。科学研究有自己的特点,并不是投赞成票的人越多,就表明研究成果越好。真理常常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优秀的研究成果不一定为多数人所赞成。而且,来自法学不同学科的评委,很难对自己不熟悉的研究成果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因此,如何改进现有的评奖机制仍然是今后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