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3:法学教育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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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法院系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旧中国的大学政法系科进行了调整改造。1949年到1950年中共中央先接收了建国前原有的国立与公立的大学和专科学校,1950年以后又将教会办和其他私立大学、专科学校也接收并一律改为国有。同时,创办了一些新的政法院系。在1952年的“司法改革”过程中,政府借鉴苏联的经验,着手全面改革旧的法学教育,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院系调整,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布局,裁并了相同的专业,改革了旧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注:全面调整法律院系的主要理由是:(1)旧中国的法律教育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经济的上层建筑,它是直接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2)设有政治、法律科系的大学多集中于少数大城市,布局很不合理;(3)政治、法律学科设置庞杂重复,在整个教育中所占比重过大;(4)法律教育基本沿袭资本主义国家教育思想;(5)教学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要求。院系调整以发展苏联模式的单科性多科性专门学院和文理科综合大学为方向。参见王健:《略论20世纪中国的法律教育》,载《比较法研究》,1997(4);徐显明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5)》,15页。)

1952年进行的第一次院系调整是以“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注:《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266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为原则的,“政法学院以培养各种政法干部为任务,目前的附设在大学内,不单独设立学院为原则,但每个大行政区在条件具备时得单独设立一所,由中央或大行政区政法委员会直接领导”。1952年院系调整的情况如下:(1)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政治系和法律系,燕京大学的政治系和辅仁大学社会系、民政系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校址北京。(2)由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和上海学院的政治系、法律系,沪江大学和圣约翰大学的政治系,安徽大学的法律系合并组成华东政法学院,校址上海。(3)由重庆大学、四川大学的政治系、法律系,重庆财经学院法律系合并成立西南政法学院,校址重庆。经过1952年的院系调整,中国形成了3院10系的高等法学教育院系格局,到1952年底这3院10系共有教师450人,占全国教师总数的1.7%;在校生3830人,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0%。(注:参见《中国法律年鉴(1989)》。)

这种3院10系的格局仅存在了1年。1953年暑期,教育部对高等院校又进行了第二次院系调整,这次调整的原则是,“着重改组旧的庞杂的大学,加强和增加工业学院,并适当设立师范学校,对政法财经等各院系原则上适当集中,大力整顿和加强师资培养,为以后发展准备条件”。这次调整的内容为:(1)成立中南政法学院,由中原大学法学院与湖南大学政治系,中山大学政治系、社会系,广西大学政治系、法律系合并组成。校址湖北武昌。(2)厦门大学法律系并入华东政法学院。(3)云南大学、贵州大学的政治系、法律系并入西南政法学院。(4)武汉大学法律系经过教改,予以保留。经过1953年的第二次院系调整后,全国法学教育机构成为8所,除北京、华东、西南、中南4个政法学院外,综合性大学中设法律系的只有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的前身)、武汉大学和西北大学(司法专修科)。到1953年底,这些学校共有教师268人,占全国教师总数的0.8%;在校生3908人,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1.8%。(注:参见《中国法律年鉴(1989)》。)

1954年4月,教育部主持召开了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决定恢复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复旦大学法律系,并扩建西北大学法律系。这种4院6系的格局一直延续到1957年。这次会议也确定了政法学院与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培养目标和任务:政法学院应担负培养专门人才和短期轮训在职干部的双重任务,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除此之外还可以培养一部分律师团体、公证所,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部门的法律专门人才。